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維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維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意在為進一步規範育林基金、維簡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維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98-08-30
  • 生效日期:1998-01-01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1402
【發布文號】贛府發[1998]27號
【發布日期】1998-08-30
【生效日期】1998-01-0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江西省育林基金
和維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贛府發〔1998〕27號1998年8月30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現將《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維簡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具體內容


江西省育林基金和維簡費徵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育林基金、維簡費徵收使用和管理工作,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區從事木竹材(包括木竹製品及半成品)、林化產品、林副產品及木竹燃料生產、經營和管理活動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育林基金、維簡費(原稱更改資金,下同)是經國家批准提征,專門用於培育、保護和開發利用培育、保護和開發利用森林資源,維持林業再生產的專項基金。必須嚴格徵收、管理、使用、不得改變使用途徑。
育林基金、維簡費由省林業主管部門委託各地(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徵收。
第四條育林基金、維簡費徵收範圍:
(一)原木、原條、各種用途的小材小料、林區使用期5年以下的舊房木料及商品薪材;
(二)毛竹、篙竹、小山竹和其他雜竹;
(三)板材、鋸材、木炭、木片、竹涼糊、竹片、竹筷等木竹製品及半成品;
(四)竹筍(包括各種筍製品、)松香、活性炭等木竹為原料生產的林產品;
從省外購進的木、竹及其製品、半成品,在產地沒有徵收育林基金和維簡費的,應當按本辦法補征。
第五條機關、學校、部隊、企事業和個人採伐房前屋後零星空地(不包括自留山、責任山)自用的木竹和生活柴、炭免徵育林基金和維簡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育林基金和維簡費。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各地(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徵收育林基金、維簡費,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標準。
(一)國有森工企業、林場、墾殖場等企事業單位經營(包括聯營山場)的木竹以及經批准註冊的木竹經營單位經銷的木竹分別按第一次銷售價或收購後第一次銷售價的20%(其中育林基金12%、維簡費8%)計征。
(二)鄉村集體林場、林農直接銷售給用戶或木竹市場的木竹,以及委託國有木竹經營單位代銷的木竹均按其第一次成交價25%(其中育林基金15%、維簡費10%)計征。
(三)木竹製品及半成品按規定標準折算原木、原竹計征。具體折算標準由省物價部門、省林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育林基金、維簡費在銷售環節由買方繳納,自用材可在領取採伐證時由使用者繳納。
第八條計畫定額內育林基金、維簡費各級的使用分成比例:
(一)集體(包括個體)林的育林基金、維簡費,其省、地(市)、縣(市、區)的使用分成比例為2:2:6。
(二)國有林的育林、維簡費,省、地(市)、縣(市、區)場的使用分成比例為2:1:1:6。
(三)省級分成部分的40%,按林業建設工程項目年度實施計畫安排給地(市)、縣(市、區)使用。其中,優先安排給國家林業建設項目作地方配套資金。
第九條育林基金使用分為生產性支出和非生產性支出。
(一)生產性支出項目包括造林、育苗、良種引進和繁育、中幼林撫育、封山育林、造林規劃設計和驗收、採伐跡地更新、營林生產配套設施設備、營林貸款利息和貼息、森林資源管理、森林病蟲害防治、護林防火、林業科教、科技成果推廣補助。
(二)非生產性支出項目包括各種專業會議費用、專項報表印刷費、專業護林人員及林業管理人員經費、設備設施購置及維修費、征管業務費。
育林基金生產支出不得低於本級育林基金支出總額的70%,其中省級分成部分,育林基金生產性支出不得低於80%。
第十條維簡費主要用於擴大林業再生產、林區道路的延伸維護、防洪保全工程、設備更新和技術改造、技術革新、新產品開發、房屋維修與建築等項目的補助費。
第十一條育林基金、維簡費用於基本建設的,應列入同級基本建設計畫,其工程項目按照基本建設審批許可權報計畫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育林基金、維簡費按照先收後支、量入為出和以林養林的原則按計畫和規定專款專用。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收入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支出按同級財政審查同意的用款計畫撥付使用。
育林基金、維簡費當年收支結餘,可以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條育林基金、維簡費實行收支計畫管理制度。省林業主管部門於每年2月底將當年的資金應繳定額計畫下達到各地(市)林業主管部門,地(市)林業請客部門於3月底前將繳交計畫分解下達到縣(市、區)、場等基層單位執行;用款計畫由林業主管部門根據資金使用範圍編制,報同級財政審批,並報上一級林業、財政部門備案。育林基金、維簡費的決算按隸屬關係逐級匯總編報。各級林業主管部門編制的決算資料,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四條建立嚴格的“林業專項資金徵收專用票據”的領用、登記、查對及保管制度。專用票據由省財政部門印製,各級林業主管部門到同級財政部門領購併定期做到帳、證、表核對相符。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林業專用票證的檢查監督。
第十五條省林業主管部門對地(市)林業主管部門實行“定額上交、計畫安排、少收不減、一年一定”的辦法。地(市)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將上交省林業主管部門的育林基金、維簡費按月存入當地財政專戶,地(市)財政部門於每季終了的10日內將應繳省級分成部分上繳省財政專戶。全年應繳定額於下年第一季度末全部結清。逾期不繳的,採取必要的監交措施。
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向地(市)林業主管部門繳交育林基金和維簡費的方法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有權對木材經營單位、加工單位以及大宗用戶收購的無證木材、竹材、製成品、半成品補征所偷漏的林業規費;有權向應繳納育林基金、維簡費的單位和個人催繳清查,或委託審計部門進行專項審計。對違反規定偷漏育林基金、維簡費者,除補交應徵部分外,還要按欠交總額的3‰按月交滯納金。
第十七條本辦法具體運用中的問題由省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物價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以前頒發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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