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渡口管理辦法

1981年8月22日江西省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1981年9月4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公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渡口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江西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1981.09.04
  • 實施時間:1981.09.04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渡口管理,第三章 渡船管理,第四章 渡工管理,第五章 渡運安全秩序,第六章 事故處理,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渡口管理,維護渡運秩序,防止事故發生,確保人民生命和國家財產安全,使渡運更好地為工農業生產和廣大人民民眾服務,特制定《江西省渡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江河、湖泊、港汊、水庫的一切城鄉常年性和季節性民間渡口。

第二章 渡口管理

第三條 凡贛江、信江、饒河、修河、撫河、鄱陽湖及省境內長江沿線設定渡口,應報經縣(市)以上交通主管機關審查批准,嚴禁私設渡口和個人擅自擺渡載客。
⒈凡贛、信、饒、修、撫河、鄱陽湖、省境內長江沿線主要水庫和城鎮的主要渡口,一律由縣(市)交通局直接經營和管理。
⒉其他支流河道、小型水庫的渡口和民間渡口,由縣(市)交通主管機關統一領導,社、隊分級管理。
第四條 各縣(市)交通主管機關必須配備專職幹部負責境內所轄的渡口管理工作,落實“三統”、“六定”即:統一安排經費,統一分配維修材料,統一修造和籌建渡船、碼頭;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裝載額、定報酬、定期組織安全檢查。
第五條 渡口管理所需經費,由縣(市)財政從農業附加稅中撥款,由縣(市)交通局掌握安排,專款專用,著重解決渡船維修、更新及渡運工具添置,渡工報酬等的開支;農業附加稅撥款較少的地方,有些主要渡口也可以採用民辦公助酌情收費的辦法,收費與不收費和收費標準由縣(市)人民政府審定,並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條 人民公社所轄民間渡口,在縣(市)交通局和公社雙重領導下,由公社交通管理站(或民間運輸管理站)專責經營管理。
大隊要有一名負責幹部分管大隊自轄渡口的渡船運輸工作,主要職責是:抓好渡工的政治思想工作,落實安排渡工報酬和口糧,經常檢查渡口安全工作,負責安排渡船維修,維護渡運秩序。
第七條 一切渡口應設在岸平水緩的地方,建立簡易碼頭、階梯,並備有上下乘客的跳板。跳囤要牢固、良好,雨天、霜凍季節要有防滑設施並設定相應的防雨棚。
在渡口兩岸要設立國務院頒布的《渡口守則》牌,以便乘客和渡工共同遵守。

第三章 渡船管理

第八條 凡新造渡船必須報經縣(市)以上交通主管機關批准同意。
第九條 渡船必須由渡船管理單位向所轄港航監督機關申請檢驗、丈量、核定裝載定額和渡運點,發給渡運證後,才準參加渡運。所核定的裝載定額,應在船舶明顯處標示,以便監督。
渡船改建後,如變更裝載定額或渡運點,必須重新申請檢驗、丈量、核定。
第十條 渡船必須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按規定配備必要的航行工具、安全設備和救生設備。
第十一條 渡船維修所需的燃料、木材、桐油、配件等由各級計委統一安排,並由縣、(市)交通主管部門統一分配,專材專用。
第十二條 加強渡船的技術改造,對主要渡口的非機動渡船要逐步實現機動化。

第四章 渡工管理

第十三條 船員(渡工)要經審查,選擇政治思想好,身體健康,並有一定駕船技術和經驗的人擔任。機動渡船的駕駛員、輪機員,必須經當地港航監督機關按船員考試辦法規定辦理,非機動渡船的渡工則由縣(市)交通主管部門考評發證,才準參加渡運工作。
船員(渡工)應保持相對穩定,不要輕易調換。
第十四條 渡工職責:
⒈渡工必須自覺地遵守水上交通安全規章制度和渡口守則,嚴格執行核定的裝載定額,不得超載。對乘客搶渡、擁擠、強渡的行為,渡工有權制止;渡工要經常注意風情、水情,在洪水、大風、濃霧等自然條件不好或其他撐渡有危險的時候,必須停止渡運。
⒉渡工必須對乘客安全負責,不得酒後駕船,不得交給他人駕船,並應積極宣傳乘船安全常識。維護渡口運輸秩序。
⒊對渡船應經常檢查,維修保養,發現漏壞要隨時報告,及時修復,以保持良好技術狀態。
第十五條 對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認真履行職責,多年安全無事故,對渡口及渡船管理有顯著成績的船員(渡工),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酌情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五章 渡運安全秩序

第十六條 乘客要服從載客定額,不得超載,過渡要有秩序,依次先下後上,船未停穩時不得上下,嚴禁爭先恐後,嚴禁搶渡和強行過渡。上船後要服從渡工指揮,防止發生事故。
第十七條 乘客不得攜帶易燃易炸物品、放射性物資和劇毒藥物上船;為集體購買又確需經渡口過渡的,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指定專人負責,專次渡運,禁止與乘客混裝,保證絕對安全。大牲畜過渡時,一般也應專次渡運,不要與乘客混載。
第十八條 在節日、集會、集市及大型文體活動等渡口運輸繁忙時,應增加渡船或渡運次數,並由公社、大隊組織治保人員和民兵維持渡口運輸現場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條 嚴禁在渡口岸邊及坡下傾倒垃圾、糞便和其他廢污物品,不要在靠近渡口兩側停靠排筏和其他船隻,以免影響安全渡運。

第六章 事故處理

第二十條 凡發生渡運事故,必須立即報告當地公安、交通機關,並在當地政府統一領導下,查明事故的原因和後果,分清責任,按照政策規定嚴肅處理,對蓄意破壞者,要依法懲辦,堅決打擊。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凡違反本辦法規定者,應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制裁。對造成事故,後果嚴重,觸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過去有關規定如有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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