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
  • 通過時間:2018年7月27日
  • 施行時間:2018年10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的說明,修改情況的匯報,解讀,解讀2,

條例全文

(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提供可利用的氣候要素中的物質、能量的總稱,包括太陽能、風能、熱量、降水、雲水和大氣成分等資源。
第三條 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預防、控制和減少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領導,將其納入本級國民經濟、社會發展和生態文明建設規劃,建立協調機制,研究解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中的重大問題,並對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和保護等所需要的基本建設投入和事業經費予以保障。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以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科技、教育、農業、林業、水利、旅遊、公安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相關工作。
涉及跨區域的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應當開展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法律法規、政策及相關知識的宣傳,增強社會公眾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意識。
鼓勵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科學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七條 氣象台站和其他依法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組織和個人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使用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
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氣候資源探測資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第八條 為教學和科學研究等開展臨時氣候資源探測的,探測開展後三個月內應當報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第九條 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程式報請批准,並在批准範圍內探測。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經批准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候資源探測場所和氣候資源資料。
第十條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實行統一匯交制度。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的氣象台站、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匯交憑證。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氣候資源探測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候資源探測資料。
第十一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資料庫,對氣候資源探測資料進行匯總分析;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公共信息平台和已分享資料夾,並與政府信息公共服務平台對接,實現信息互聯共享。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本省的氣候資源探測情況,定期向社會發布包括本省基本氣候概況、氣候資源狀況、主要氣候事件、氣候影響評價等內容的氣候狀況公報。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同級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科技、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旅遊、公安等主管部門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氣候資源分布、變化及利用情況的調查,調查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氣象主管機構。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城鄉規劃、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科技、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旅遊、公安等主管部門根據氣候資源調查結果,對本區域未來一段時間內氣候資源的擁有狀況、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氣候災害的類型和出現機率、氣候資源功能、價值以及氣候承載力等內容作出評估,編制全省氣候資源區劃並予以公布。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省氣候資源區劃,結合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狀況,組織編制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每五年進行相應調整。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規劃編制的背景、依據、原則和目標;
(二)氣候資源的現狀、特點及分析評估;
(三)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系統建設;
(四)氣候資源保護的重點和利用的方向;
(五)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措施;
(六)其他應當列入規劃的內容。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保護紅線等規劃相銜接。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報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向社會公布。
第十四條 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應當符合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因保護和利用需要調整或者改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報組織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交通運輸、教育、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旅遊等有關部門建立氣候變化監測與評估系統,加強氣候變化和極端氣候事件的監測,開展氣候變化對生態環境和敏感行業的影響評估,提出氣候資源保護的建議。
第十六條 各類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統籌考慮氣候資源狀況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減輕對氣候和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節能減排、造林綠化、雲水利用等措施,加強對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濕地、候鳥通道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氣候承載力以及保護和利用規劃,調整、最佳化產業發展布局,科學規劃城鄉建設和開發項目,建立落後產能退出機制,改善能源結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
第十九條 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利用大氣自然擴散氣象條件,科學設定、調整通風廊道,避免和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應當根據國家應對氣候變化的要求,採取措施,防止或者減輕對氣候環境的破壞,避免或者減輕城市熱島、雨島、渾濁島、狹管效應、光污染和雷電災害。
前款建(構)築物對氣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二十條 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下列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一)城市規劃;
(二)國家或者省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
(三)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
前款建設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屬於涉及安全的強制性評估事項,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託具有氣候可行性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編制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本條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進行論證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在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中禁止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出具虛假論證報告。
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客觀、真實、完整,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和項目論證的負責人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內容和結論終身負責。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的建議,為利用氣候資源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單位、作業站點設施和裝備建設,提高雲水資源開發利用和調控能力。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完善抗旱、森林防火、生態修復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布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協調下,管理、指導和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因地制宜採取屋頂綠化、透水鋪裝、建立雨水收集、雨污分流和再生水利用系統等措施,控制雨水徑流,實現雨水自然積存、自然滲透、自然淨化的生態發展方式。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能源主管部門的指導意見,根據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在風能資源豐富地區合理利用風能資源。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利用太陽能資源,合理布局大中型太陽能利用項目。
鼓勵引導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提高太陽能利用率。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安裝符合規劃設計要求的太陽能利用系統提供便利。
新建國家機關辦公建築,政府投資的學校、醫院、科技館、文化體育場館等建築,機場、車站等大型公共建築,以及納入當地綠色建築發展規劃的項目,具備太陽能利用條件的,建設、設計單位應當將太陽能利用系統作為建築節能設計的組成部分,與建築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組織農業產業布局中,應當支持氣象主管機構依據當地氣候資源參與精細化農業氣候區劃,推廣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
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溫室、大棚等農業設施,合理利用熱量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減輕災害損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當地氣候資源特點,鼓勵引導有關市場主體合理開發利用雨雪景觀、雲霧景觀、雨霧凇景觀、物候景觀、天然氧吧、避暑氣候以及療養氣候等氣候資源,發展旅遊產業。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造成危害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未經批准開展氣候資源探測,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拆除非法探測設施,收繳非法獲取的探測資料,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向未經批准的境外組織、機構和個人提供氣候資源探測場所和氣候資源資料,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收繳非法獲取的探測資料,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匯交所獲得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法予以處罰:
(一)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建設項目未進行論證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項目建設單位處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二)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氣象主管機構、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在編制氣候資源區劃、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中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對規划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
(三)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但未實施論證的規劃、建設項目,作出批准規劃或者批准項目開工建設的;
(四)有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的。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氣候資源區劃,是指對一定區域範圍內的氣候資源,按照相關特徵的差異程度,依據特定指標參數劃分出若干等級的區域單位的活動。
(二)氣候承載力,是指一定的時間和空間範圍內,氣候資源對社會經濟某一領域乃至整個區域社會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支撐能力。
(三)農產品氣候品質評價,是指根據農產品品質與氣候的密切關係,通過數據採集整理、實地調查、實驗建模、對比分析等技術手段,為氣候對農產品品質影響的優劣等級作出綜合評定的過程。
(四)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進行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影響的分析、評估活動。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省政府委託,現就《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氣候資源是十分寶貴的自然資源,是人類賴以生存的基礎。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對趨利避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江西氣候資源豐富,全省太陽總輻射年平均為41351兆焦耳每平方米;風能資源較豐富以上的地區約占全省面積的131%,評價區域風能資源理論儲量約為6000萬千瓦,技術可開發量310萬千瓦;全省大部分地區大於10攝氏度的累積溫度在5500-6000攝氏度;年均降水量為1675毫米;全年日照時數在1600-1900小時;旅遊氣候資源豐富,廬山、井岡山、三清山冬季雨凇霧凇頻現。
我省一直重視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建設了多個光伏和風力發電項目,改善了能源結構、提升了綠色清潔能源比例;開展了雲水資源利用,在增雨防雹、城市降溫、改善生態環境、服務防災減災等方面發揮了較大作用;在農業氣候資源、旅遊氣候資源的利用方面也做出了積極努力。
但是,我省在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中的現實問題仍很突出。一是對保護氣候資源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有些人認為氣候資源可再生,是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其實氣候資源一旦遭到破壞,其自然恢復能力十分有限。二是氣候資源保護體制、機制尚未建立。一些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組織在氣候資源保護工作中職責不明、義務不清。三是氣候資源利用缺乏統籌規劃。一些地方編制和實施的城鎮規劃超過了氣候資源承載能力,不考慮氣候適宜性而調整產業結構和重大建設項目布局等,既破壞了當地的氣候資源,又嚴重影響了城鄉居民生存環境。如一些污染嚴重的工廠選址在城市盛行風上游區域導致人居環境惡化;城市重大工程和項目科學論證不足,改變了光、熱、水等氣候資源的分布與流通路徑,導致城市熱島、雨島、渾濁島效應和高大建築物之間的狹管效應,以及污染物滯留等。四是氣候資源保護與利用投入不足。有的地方氣候資源探測等基礎設施建設滯後,不能有效滿足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對氣候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需求。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及相關法規對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規定較為原則,在實施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上,需要我省結合實際進行具體規範。
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視察江西時的指示精神,推進綠色發展,打造美麗中國“江西樣板”,既需要保護好氣候資源,也需要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基於此,有必要制定我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地方性法規。
二、起草經過
《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是省政府2018年立法計畫中的地方性法規確保項目。
2015年,省氣象局成立《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起草小組負責起草條例初稿,並赴南昌市、撫州、晶科能源有限公司橫峰晶科電力50mw光伏發電項目、麒麟峰(中廣核)風電場項目對我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情況進行了調研,先後2次通過書面、信函方式徵求了全省各級氣象部門及省直相關部門意見,分別召開部門內專家座談會,專題討論修改草案初稿;通過信函方式徵求外部門相關專家、法學專家、法律顧問等的意見;通過“江西氣象網”徵求社會各界意見,於2017年12月8日將草案送審稿正式報送省人民政府。
為保障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修改過程中,書面徵求了省發改委、省財政廳、省住建廳、省水利廳、省國土廳、省林業廳、省農業廳、省環保廳、省旅發委等單位的意見,並通過省政府法制辦網站向社會各界廣泛徵求了意見。會同省氣象局到九江市調研,到湖北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進行學習考察,召開了專家論證會、部門協調會、辦務會。根據調研、論證、協調中提出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氣象局對草案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2018年4月28日,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並原則通過了條例草案。按照省政府常務會議的意見,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氣象局對條例草案又作了相應修改。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三、幾個主要問題的說明
(一)草案的制定原則
一是以問題為導向。解決氣候資源保護不夠與利用不足同時並存的問題。目前,我省氣候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體制、機制尚未建立,氣候資源保護措施還不到位,有些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缺乏必要的氣候可行性論證,造成區域內氣候環境壓力超負荷,氣候資源失衡,環境惡化。氣候資源利用率低下,與實際可開發資源量仍然有較大差距。二是堅持保護優先。草案強調在保護下進行科學合理利用,注重對環境資源的保護。三是強化氣象服務。草案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強調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提供專業服務和指導,強化氣象主管機構科技型、基礎性的社會服務職能。
(二)關於氣象主管機構在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中的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五條規定,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工作,並對有關氣象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和行業管理。中國氣象局“三定”方案規定,中國氣象局承擔組織氣候資源的綜合調查、區劃,指導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並審查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城鄉建設規劃的氣象條件論證的職責。據此,並參照安徽、河北等兄弟省的做法,草案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開展氣候資源探測、調查、評估、區劃、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工作以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服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另外,由於城鄉規劃是一個規模龐大、關係複雜的動態生態系統,極易受到氣候資源等環境條件變動的干擾,為了實現城鄉發展與氣候資源承載力之間的平衡,草案還規定氣象主管機構參與城鄉規劃編制工作。
(三)關於氣候資源探測和信息管理
只有科學探測氣候資源,獲取準確的氣候資源數據資料,才能為氣候資源的保護和利用提供科學依據。因此,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建設和站網的規劃、建設,為氣候資源探測提供保障。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氣候資源探測方法、標準和規範,使用合格的氣象專用裝備和氣象計量器具。二是從事氣候資源探測活動的氣象台站、其他組織和個人,應當向省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三是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氣候資源資料庫,對氣候資源探測資料進行匯總分析,實行氣候資源探測信息互聯共享,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提供科學依據。
(四)關於氣候資源保護措施
通過一定的經濟技術手段,加強對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使之順應氣候資源分布和氣候變化規律,才能有效保護氣候資源。為此,草案從以下四方面做了規定:一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節能減排、造林綠化、濕地保護等措施,加強對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二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氣候承載力以及保護和利用規劃,調整、最佳化產業發展區域布局,科學規劃城鄉建設和開發項目,建立落後產能退出機制,改善能源結構,控制溫室氣體排放,應對氣候變化。三是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合理利用大氣自然擴散氣象條件,科學設定、調整通風廊道,避免和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減緩城市熱島、雨島、渾濁島、狹管效應和光污染。四是各類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充分考慮氣候資源狀況和可利用程度,避免或者減輕對氣候和生態環境造成不良影響。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規劃編制和項目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
(五)關於氣候資源的利用
為有序、科學、合理利用氣候資源,草案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是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的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二是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開發利用氣候資源項目的勘察選址、建設運行提供氣象監測、評估、預報等服務。三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太陽能、風能、降水、雲水、熱能資源、雨雪景觀、雲霧景觀、雨霧凇景觀、物候景觀、天然氧吧、避暑氣候以及療養氣候等氣候資源。
以上說明連同草案,請一併審議。

修改情況的匯報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一審。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與省人大農委進行了立法交接,並在江西人大新聞網公布了草案及其說明,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爾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會同省氣象局進行了省內外調研。7月2日,召開座談會,徵求省直有關部門和專家、學者意見。7月9日,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討論。7月10日,省人大法制委、常委會法工委召開聯席會議,就草案的修改情況進行了研究。7月11日,省人大法制委召開會議對草案的修改進行了審議,省政府法制辦、省氣象局的有關負責同志列席了會議。7月18日,省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聽取了省人大法制委關於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經研究形成了《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以下簡稱草案二次審議稿),同意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現將主要修改情況匯報如下:
一、根據省人大農委和專家的意見,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為使表述更準確明了,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指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提供可利用的氣候要素中的物質、能量的總稱,包括太陽能、風能、熱量、降水、雲水和大氣成分等資源。”
三、為使表述更準確、完整,將第三條“堅持”修改為“遵循”,並在最後增加“預防、控制和減少人類活動對生態環境的破壞”。
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省人大農委的意見,在第五條第二款中增加“工業和信息化、公安”兩個部門,同時,對第十二條列舉的部門作相應修改。
五、鑒於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是政府的一項重要職責,因此,在第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宣傳主體中增加“人民政府”。
六、鑒於第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內容與前面的條文內容有重複,根據省人大農委和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刪除了上述兩款,並將第三款作為第一款,修改為:“氣象台站和其他依法從事氣候資源探測的組織和個人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活動應當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使用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另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收集、處理、存儲、傳輸、發布氣候資源探測資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保密規定。”
七、根據省人大農委意見,補充規範氣候資源探測的內容,增加二條關於開展臨時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報備和境外組織、機構、個人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報批的規定,分別作為第八條和第九條。
八、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的意見,在第十三條第一款“資源區劃”後增加“結合本行政區域氣候資源狀況”,並在最後增加“每五年進行相應調整”;根據省人大農委意見,將第二款與第三款的順序進行對調,使表述更具邏輯性。
九、為使表述更準確,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將第十四條修改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應當符合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因保護和利用需要調整或者改變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規劃,應當報組織編制該規劃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在第十五條“會同”後增加“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林業、水利、國土資源、旅遊等”,使表述更具體。
十一、根據省人大農委意見,在第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前款建(構)築物對氣候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議,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十二、根據省人大農委和部門的意見,將第二十條第二項“國家重點建設工程”修改為“國家或者省重點建設工程”;刪除第三款,將第四款移至第二十一條作為第一款;
增加二款,分別作為第三款和第四款:“本條規定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實行目錄管理,目錄由省氣象主管機構會同省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
“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項目,未進行論證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十三、鑒於原草案第二十條無上位法依據,且涉嫌增設行政審批,根據基層調研意見,進行了刪除。同時,相應刪除第二十一條第二款中相關內容,並修改為:“在氣候可行性論證活動中禁止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出具虛假論證報告。”
十四、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意見,刪除第二十五條中“環鄱陽湖、九嶺山脈、羅霄山脈、武夷山脈等”。
十五、根據基層調研意見,國家對太陽能光伏發電的政策由鼓勵改為適度發展,因此,刪除第二十六條中的“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的內容。
十六、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的意見,在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引導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建設溫室、大棚等農業設施,合理利用熱量資源,提高農業生產效率和效益。”
十七、根據省人大農委意見,對應前面規範的行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增設四條法律責任,分別作為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
十八、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意見,刪除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中“並將結果予以公示”的內容;為與《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辦法》的規定保持一致,將第一款第二項修改為:“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時,使用的氣象資料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偽造氣象資料或者其他原始資料、出具虛假論證報告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氣候可行性論證機構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十九、為使表述更準確、完整,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省人大農委和基層調研意見,將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由有權機關”修改為“按照管理許可權,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並刪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第二項“或者建設項目”;增加一項:“對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但未實施論證的規劃、建設項目,作出批准規劃或者批准項目開工建設的;”作為第三項。
二十、根據基層調研意見,增加一條兜底條款,作為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還對草案的部分文字用語作了修改,條款順序作了調整。
以上匯報連同草案二次審議稿,請一併審議。

解讀

9月26日,記者從江西省氣象局等部門聯合召開的電視電話會上了解到,《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0月1日正式實施。作為生態文明試驗區建設的制度成果,《條例》的頒布實施,對於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滿足公眾對優美生態環境的需要,具有重要意義。
《條例》強調,從江西氣候資源現狀出發,著力建立健全氣候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體制、機制,完善氣候資源保護措施,加強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使江西省氣候環境承載能力基本平衡,環境惡化的現狀得到緩解,氣候資源利用率顯著提高。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建設和站網的規劃,加強對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根據當地氣候承載力以及保護和利用規劃,調整、最佳化產業發展區域布局,科學規劃城鄉建設和開發項目。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城鎮總體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規劃編制和項目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合理利用大氣自然擴散氣象條件,科學設定、調整通風廊道,避免和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減緩城市熱島、雨島、渾濁島、狹管效應和光污染等。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鼓勵引導有關市場主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太陽能、風能、降水、雲水、熱能資源、雨雪景觀、雲霧景觀、雨霧凇景觀、物候景觀、天然氧吧、避暑氣候以及療養氣候等氣候資源,大力發展旅遊產業,推動“旅遊強省”戰略實施。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提供專業服務和指導,強化氣象主管機構科技型、基礎性的社會服務職能。
《條例》還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減輕災害損失。

解讀2

《江西省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實施。
氣候資源是十分寶貴的自然資源,該條例的實施對於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促進生態文明建設和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江西氣候資源豐富,全省太陽總輻射年平均為4135.1 兆焦耳每平方米;風能資源較豐富以上的地區約占全省面積的1.31%,評價區域風能資源理論儲量約為6000萬千瓦,技術可開發量310萬千瓦;全省大部分地區大於10攝氏度的累積溫度在5500-6000攝氏度;年均降水量為1675毫米;全年日照時數在1600-1900小時;旅遊氣候資源豐富,廬山、井岡山、三清山冬季雨凇霧凇頻現。
《條例》共三十七條,從全省氣候資源現狀出發,著力建立健全氣候資源保護與利用的體制、機制,完善氣候資源保護措施,加強重大規劃、重點工程項目的氣候可行性論證,使江西區域內氣候環境承載能力基本平衡,環境惡化的現狀得到緩解,氣候資源利用率顯著提高。
《條例》始終遵循統籌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探測基礎設施建設和站網的規劃,加強對森林、草地、江河、湖泊、濕地等生態環境的保護與修復,最佳化氣候資源環境,根據當地氣候承載力以及保護和利用規劃,調整、最佳化產業發展區域布局,科學規劃城鄉建設和開發項目。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城鎮總體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大型風能、太陽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組織氣候可行性論證,規劃編制和項目建設應當充分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
同時,《條例》強調了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為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提供專業服務和指導,強化氣象主管機構科技型、基礎性的社會服務職能。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規劃,鼓勵引導有關市場主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太陽能、風能、降水、雲水、熱能資源、雨雪景觀、雲霧景觀、雨霧凇景觀、物候景觀、天然氧吧、避暑氣候以及療養氣候等氣候資源,大力發展旅遊產業,推動江西省“旅遊強省”戰略實施。《條例》還鼓勵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通過購買保險等方式減輕災害損失,這在全國氣候資源保護和利用立法中屬首創。
《條例》的出台,是國家生態文明試驗區(江西)建設的制度性成果。它標誌著江西省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氣候資源工作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有了法治保障,對推進江西省生態文明建設必將起到重要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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