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江西省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意在為規範江西省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培養造就創新人才,推動博士後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原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印發<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文號:國人部發〔2006〕149號
  • 施行時間:2012年1月1日
  • 地區:江西省
具體內容,施行時間,

具體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我省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快培養造就創新人才,推動博士後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原人事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關於印發<博士後管理工作規定>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49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在財政年度預算安排的江西省人才發展專項資金中單獨列支,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一管理,省博士後工作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博管辦)負責日常管理。
第三條 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和工作站(以下簡稱流動站、工作站)自籌經費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資助、非設站單位經批准招收的項目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資助、博士後研究人員科研項目擇優資助、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流動站、工作站表彰獎勵等。
第四條 申請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資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必須是新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包括進第二站的博士後研究人員),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的優先予以資助;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所從事的科研項目、課題應符合國家和我省科技創新、技術攻關、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性研究的重點發展領域及方向,具有重要的理論意義或套用價值。
第五條 申請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經批准在我省(含中央駐贛單位)流動站、工作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後研究人員;
(二)品學兼優,具有堅實的專業基礎和較強的工作能力,在科研工作中做出過優異成績;
(三)選題範圍緊密結合江西的經濟社會與科技發展重點,所研究課題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或套用價值,符合我省科技創新、技術攻關、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性研究的重點發展領域及方向;
(四)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原則上只能獲得一次科研項目資助;
(五)兩名以上同行專家推薦;
(六)出站後願意留在江西工作。
第六條 流動站、工作站自主招收的博士後研究人員以及非設站單位經批准招收的項目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年3萬元(在站工作期內),每年擇優資助30人。具體按以下程式申報:
(一)由流動站、工作站、非設站單位填寫《江西省博士後研究人員日常經費資助申請表》(見附屬檔案1),並附批准進站通知書複印件和博士後科研項目、課題報告等材料,簽署意見並蓋章後,於每年9月底前統一報省博管辦;
(二)經省博管辦審核、專家評審以及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准後,資助經費從博士後研究人員批准正式進站後一次性劃撥給流動站、工作站、非設站單位;
(三)流動站、工作站、非設站單位在收到資助經費後,應單獨立帳。
資助經費主要用於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的生活補助,按月發放,專款專用,工作期滿後應向省博管辦報送資助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博士後研究人員因故提前離站的,流動站、工作站、非設站單位應及時將剩餘經費退回省博管辦。
第七條 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每年評審一次,資助標準分為8萬、5萬、3萬三個檔次,擇優資助人數相應為10人、20人、30人。具體按以下程式申報:
(一)由博士後研究人員填寫《江西省博士後科研項目擇優資助經費申請表》(見附屬檔案2),並附相關材料,由各設站單位初審並簽署意見、蓋章,於每年3月底前統一報省博管辦;
(二)經省博管辦審核、組織有關專家評審、擇優確定資助對象和資助檔次後,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批准,將資助經費一次性劃撥至設站單位;
(三)博士後所獲得的資助經費套用於添置科研工作所需的儀器設備、實驗材料、圖書資料、聘用助手以及參加學術活動等,不能作為個人的生活費用;
(四)獲得資助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在項目、課題完成後,須向省博管辦提交科研工作報告和經費使用決算表;
(五)凡獲得省博士後科研擇優資助的科研項目、課題所取得的成果以及發表的學術論文,均應標註“江西省博士後科研擇優資助項目”。
第八條 省先進博士後流動站、工作站和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每兩年評選一次,每次評選不超過10名。
每個先進博士後站獎勵1萬元,每名優秀博士後研究人員獎勵5000元。
評選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另行制訂。
第九條 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實行專項申報、逐項核實、專款專用。
博士後工作專項經費的使用,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和使用標準支付,凡違反本辦法隨意擴大開支範圍、提高支付標準,或提成、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的,一經發現,將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博士後工作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指導、檢查和監督。
第十條 省級博士後管理所需工作經費,由省財政列入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部門預算基數安排。

施行時間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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