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強農惠農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江西省強農惠農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內容介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強農惠農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 內容:強農惠農資金使用
  • 地點:江西省
  • 類型:管理辦法
管理辦法內容,總 則,申報與分配,撥付與到位,使用與管理,驗收與考核,檢查與監督,附 則,

管理辦法內容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強農惠農資金管理,實現資金管理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強農惠農資金,是指全省各級財政安排用於“三農”的各項資金投入,包括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資金、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對農業和農民的直接補貼資金、農村社會事業發展資金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使用、管理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的部門和單位。
第四條 財政部門負責強農惠農資金的申報、分配、撥付和監督檢查等資金管理工作,其他業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按各自職責負責強農惠農項目的立項申請、組織實施、檢查驗收等項目管理工作。
第五條 強農惠農資金使用管理應符合國家有關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方針政策,符合市場經濟體制和公共財政原則,符合科學、公正、公開和效率原則,符合資金適當集中使用的原則。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應將重要的強農惠農資金用途、補助標準、補助對象以及其他要求以適當的形式予以公告。

申報與分配

第七條 強農惠農資金堅持逐級申報原則。資金申報部門,為申報項目所在地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申報部門應按照財政管理體制或財務關係,以正式檔案逐級申報,不得越級申報。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對上報資金項目的真實性和合規性負責。 第八條 對直接補貼類資金,主管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做好相關數據的調查、統計和核實工作;對工程類項目資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在立項時應實行公示公告制、現場核查制和專家評審制,提高立項環節的公平性、公正性和公開性,避免暗箱操作;對其他非工程類項目資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根據有關資金管理要求,綜合各項因素,科學合理測算資金需求,制定定額或定項補助標準。
第九條 強農惠農資金實行規範化分配,採用公式法、因素法等科學分配方法合理分配資金。強化資金分配的內部制約機制,實行集體研究制度,增加資金分配與政策執行的透明度。
第十條 充分利用以獎代補、先建後補、民辦公助、以物代資、獎補結合等有效的資金投入激勵引導手段,完善強農惠農資金分配管理機制。
第十一條 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進行整合,發揮資金規模效益。

撥付與到位

第十二條 財政部門年初商主管部門提出強農惠農資金分配計畫時間表,按計畫進度下達資金。財政部門負責組織調度資金,確保資金及時足額撥付。 第十三條 上級財政部門應及時將強農惠農資金撥付到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根據進度或年度自查驗收情況,按國庫集中支付程式辦理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對農民個人的直接補貼資金實行“一卡通”發放。任何部門或單位不得以直接補貼資金抵扣農戶的任何稅費和債務。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措施到位,責任到人,確保資金及時足額發放到位。
第十五條 下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分配下達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追加強農惠農資金的指標檔案,必須同時抄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省直管試點縣應同時抄報設區市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

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 由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資金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加強對強農惠農資金的使用管理,確保資金安全、有效。 第十七條 各有關部門應根據某一具體的強農惠農項目資金要求,制定專項的資金使用管理辦法或項目實施方案。
第十八條 對符合招投標條件和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強農惠農項目資金,資金使用單位應按規定執行招投標制度和政府採購制度。
第十九條 建立健全會計核算制度。使用、管理強農惠農資金的部門和單位都必須建立專賬,專人負責,加強核算。對大額項目資金應實行報賬制管理。
第二十條 堅持專款專用的原則,嚴禁任何部門、單位自行將上級部門下達已指定專項用途的強農惠農資金,挪用於非扶持對象及項目,變更資金用途。由於情況變化,確需調整項目,需報請立項的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正式批准。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不得違規將強農惠農資金通過所屬單位轉給其他部門使用,不得將資金通過下級部門或有關企業轉回本單位使用,嚴禁以任何形式將強農惠農資金設定賬外賬和私存私放。
第二十二條 廣泛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等新聞媒介,加大對強農惠農政策的宣傳。同時,大力宣傳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效果,樹立強農惠農資金管理的先進典型,擴大強農惠農資金的影響力。

驗收與考核

第二十三條 建立總結報告制度。定期向上級財政或主管部門反饋、報告強農惠農資金到位、使用、項目建設進度、項目效益等情況,作為對次年資金安排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建立績效考評制度。制定相應的績效考評指標體系和評價標準,考核強農惠農資金的使用效果,建立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效益的經常性反饋制度。
第二十五條 建立竣工驗收制度。工程類項目完工後,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批覆的項目計畫或簽定的契約、協定組織驗收,作出驗收綜合評價。對驗收不合格的,除要求限期糾正並予以通報批評外,酌量調減現有投資或不予追加新的投資。項目驗收後,明確產權歸屬,落實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同時建立健全各項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第二十六條 實施強農惠農資金管理與分配掛鈎的辦法。對強農惠農資金管理好的單位和部門,給予資金、項目、增加投資規模等獎勵;對於強農惠農資金管理差,截留、挪用、擠占資金的單位和部門,除按規定處理外,視情況終止對項目的支持,收回或抵減資金。

檢查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建立檢查監督制度。財政部門和主管部門應採取自查、抽查、重點檢查等多種檢查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對強農惠農資金的撥付、到位、使用情況進行跟蹤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財政部門專設的監督機構、各級審計和紀檢監察等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各項強農惠農資金使用情況的專項檢查監督。
第二十九條 對在強農惠農項目檢查和資金審計中,發現弄虛作假或擠占、挪用、滯留和其他違規支出資金的,一經查實,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應立即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同時如實將處理情況向上級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章 決算與檔案 第三十條 強農惠農資金使用單位或主管部門年度終了必須按時、準確、完整地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支出決算。 第三十一條 工程類項目完工後,強農惠農資金使用單位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實施工程決算;形成的資產要逐項進行登記,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保證資產完整、保值。
第三十二條 強農惠農資金使用單位和同級主管部門應建立強農惠農資金項目檔案,並逐步形成項目檔案庫,為分析強農惠農資金的使用效果,規範強農惠農資金管理提供依據。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財政部和省財政廳對某一具體強農惠農資金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各級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實際,制定補充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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