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實施辦法

江西省“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實施辦法為切實做好“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工作切實做好“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工作,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意見》(贛發[2005]21號)精神和2007年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西省“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實施辦法
  • 第一條 :切實做好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工作
  •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零就業家庭”
  • 第三條:符合“零就業家庭條件的失業人員
第一條 為 為切實做好“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工作切實做好“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工作,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貫徹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通知的意見》(贛發[2005]21號)精神和2007年省政府“民生工程”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零就業家庭”,是指家庭成員具有我省城鎮常住戶口、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和就業願望且無一人就業的困難家庭。家庭成員有一人以上就業,但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列入“零就業家庭”援助範圍。
第三條 符合“零就業家庭”條件的失業人員可持本人身份證、戶口簿、《江西省城鎮勞動者失業證》以及家庭中勞動年齡段的其他成員未就業憑證到居住地勞動保障事務所申請,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公示後,確認為援助對象,發放《再就業優惠證》,並在《再就業優惠證》上加蓋“零就業家庭”印章。已辦理《再就業優惠證》的“零就業家庭”成員須補蓋“零就業家庭”印章。
第四條 本辦法由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實施,縣級以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負責具體實施工作。各地要在年初對本地當年“零就業家庭”總數進行預測,根據預測情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有針對性的援助辦法,確保百分百地實現就業。
第五條 各級就業服務機構要指導所轄地區的街道、社區勞動保障工作平台工作人員對本轄區“零就業家庭”進行調查摸底,全面準確掌握“零就業家庭”總量、每個家庭的具體情況以及“零就業家庭”成員的技能特長、就業願望等基本情況,制定“零就業家庭”援助工作制度,建立“零就業家庭”基礎台帳,指定專人負責,跟蹤服務,動態管理,對就業有特殊困難的“零就業家庭”成員要實行領導幹部“一對一”的幫扶措施,做到發現一戶,解決一戶。對已實現就業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在其就業後兩個月內至少進行一次上門或電話回訪,掌握就業後的情況變化,提高就業穩定性。
第六條 各地要在勞動力市場或就業服務大廳設立“零就業家庭”服務視窗,為“零就業家庭”成員免費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勞動保障事務代理等“一站式”服務。
第七條 採取政府出資統一購買公益性崗位,安置“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機關事業單位工勤崗位、各類企業後勤服務崗位和街道社區組織開發的服務性崗位,要優先安排“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
第八條 充分利用各類培訓資源,開設有針對性的培訓班,為“零就業家庭”成員提供職業技能培訓或創業培訓補貼,幫助他們儘快掌握就業基本技能,提高就業或創業能力,儘快實現就業再就業或自主創業。“零就業家庭”成員參加技能鑑定,可按規定享受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第九條 鼓勵“零就業家庭”成員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對自謀職業和自主創業的“零就業家庭”,積極開展開業指導、項目推介、創業培訓、小額貸款、跟蹤服務等“一條龍”就業服務。 “零就業家庭”成員自主創業的,可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各地擔保中心要優先受理,按有關規定享受財政貼息政策。
第十條 積極幫助從事個體經營(國家限制性行業除外)的“零就業家庭”落實減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策。對在創業孵化基地創業的,自創辦之日起,孵化期內減半繳納房租費和水電費,三年內免繳物管費、衛生費、治安費。
第十一條 對現有的“零就業家庭”成員,進行了失業登記、持《再就業優惠證》、有就業能力和就業願望、對就業崗位不挑不揀的,勞動保障部門要按承諾,即“在7個工作日內幫助落實就業崗位”,保證其上崗。對於新出現的“零就業家庭”,確保在其出現後的半個月內幫助1個以上家庭成員實現就業。
第十二條 “零就業家庭”成員實現就業後,符合條件的,要落實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政策。援助中涉及的崗位補貼、社會保險補貼、職業介紹補貼和職業培訓補貼等補貼資金,從各級就業補助資金中列支。
第十三條 對原已參加社會保險,女年滿40周歲、男年滿50周歲的“零就業家庭”成員,非本人原因不能實現再就業的,經設區市勞動保障部門認定,報省勞動保障廳、財政廳審核,可按省政府贛府發[2001]32號檔案規定辦理“協定保留社會保險關係”。“協保”期限從簽訂“協保”協定到法定退休日止,“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交納,以各設區市上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養老保險按16%繳費,醫療保險按5.5%繳費,失業保險按1%繳費,三項社會保險費用在“協保”協定生效時,一次性繳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費用由就業補助資金承擔。
第十四條 各地要設立“零就業家庭”就業電話、網上諮詢投訴平台,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共職業介紹機構和就業信息網站上公布“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電話和網址,暢通“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的投訴求助渠道。
第十五條 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確認,“零就業家庭”成員連續3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就業安置,或家庭成員中已有1人(含1人)以上穩定就業且家庭人均收入達到或超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再列入就業援助對象。對不再具備“零就業家庭”條件的,及時從基礎台帳和資源資料庫中予以註銷。街道勞動保障事務所要對“零就業家庭”就業實行動態實名制管理。
第十六條 各地要建立“零就業家庭”月度統計分析制度,及時了解和掌握本地區“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工作進展情況,對“零就業家庭”援助工作進展情況每月進行通報,對工作突出的予以表彰。
第十七條 要充分發揮各級就業工作領導小組作用,組織有關部門抽調專門力量,定期開展“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情況監督檢查,年中、年終對“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工作進行考核,確保每一位需要援助的“零就業家庭”成員得到及時快捷的就業服務。
第十八條 各地要及時協調當地民政、教育、衛生、工會等部門,把“零就業家庭”作為重點幫扶對象,在生活、就醫、子女就學等方面予以援助。
第十九條 大力開展“零就業家庭”就業援助宣傳工作,幫助“零就業家庭”了解政策,轉變就業觀念,促進“零就業家庭”成員儘快就業,確保“零就業家庭”成員就業率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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