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江蘇省體育設施管理辦法(1997年7月31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91號令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體育設施管理辦法
  • 地點:江蘇省
  • 對象:體育設施
  • 類型:管理辦法
總則條例,使用管理,法律責任,建設管理,條例附則,

總則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體育設施建設和管理,發展體育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體育設施,是指用於體育訓練、競技和健身的體育運動場地、建築物和固定設備,包括:
(一)由國家投資或者籌資興建的公共體育設施;
(二)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部體育設施;
(三)各類經營性體育設施。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體育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作育行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體育設施的建設和使用實施監督、管理和指導。
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法定職責依法對體育設施進行管理。
第四條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方便民眾開展體育活動。內部體育設施應當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提高體育設施的利用率。
體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為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提供服務。
第五條 公民應當愛護體育設施,遵守體育設施管理規定。

使用管理

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體育設施使用、維修、安全、衛生等管理制度,保證體育設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
公共體育設施應當向社會開放.並遵循以下原則:
(一)每天開放,並保證晨練和晚練時間;雙休日、節假日全天開放;
(二)不需要增加投入和專門服務的活動項目,不得收費;需要消耗水、電、氣或者器材有損耗的,可以適當收費,但不得以盈利為目的,收費標準由省物價、財政會同體育行政部門共同制定;
(三)對學生、老年人、殘疾人實行優惠,提供方便;
(四)訓練場地在不影響正常訓練的情況下,向社會開放。
公共體育設施在保證體育活動的前提下,可以開展有益於社會的其他活動。
體育行政部門對以體育設施從事健身、競技等體育活動為內容的經營活動,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和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公共體育設施。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共體育設施的使用性質。
因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占用公共體育設施的,必須經體育行政部門批准.並及時歸還。
學校體育設施用乾體育活動,不得侵占、破壞學校體育設施或者擅自改變學校體育設施用途。

法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給予管理單位有關負責人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未能第十六條規定的,由體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清退或者修復,並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體育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 由縣級以上體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行政處分。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理。
利用體育設施開展的各項活動,有違反治安、工商、稅務、物價、衛生、文化、教育、環保、消防、規劃、城市管理、國土管理等法律、法規行為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法務部門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建設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把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對城市公共體育設施用地定額指標的規定,把公共體育設施建設納入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
鄉鎮公共體育設施建設應當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建設規劃,並逐步建設和完善。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體育基本建設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和基本建設投資計畫。
鼓勵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自籌資金興建內部體育設施,鼓勵組織和個人對體育設施建設的捐贈和資助。
各級人民政府在城市居住區、居住小區的建設和開發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配建公共體育設施,保證公共體育用地面積。
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的標準配置體育設施。
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把學校體育設施配置和管理列入檢查考核學校工作的內容。
新建、擴建的各級各類學校,應當按照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設施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和建設。體育設施未達到規定標準的學校,應當採取措施逐步達到規定的標準。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建設和配置相應的職工體育活動設施。
體育設施的新建、擴建和改建,應當按照建設規劃的要求進行,符合消防、安全、衛生和環保等方面的國家規定。
改建、擴建公共體育設施,不得減少原使用面積,不得降低建設標準。
確因建設需要改變公共體育場地用途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不少於原面積和不低於原標準的要求,先行擇地新建償還。

條例附則

第二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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