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體育場館協會

江蘇省體育場館協會

本會是由全省開展體育場館有關業務的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本會團結全省體育場館工作者,推進體育場館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體育場館協會
  • 外文名:JSVA
  • 地區:江蘇省
  • 隸屬: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 對象:體育場館工作者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充分發揮體育場館的多元功能,為實施全民健身計畫和奧運爭光計畫服務,為建設體育強省、實現江蘇“兩個率先”服務。

業務範圍

貫徹落實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全省體育場館和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加強體育場館之間的協作與交流,平等互利、資源共享、促進體育場館產業的共同發展;向政府部門反映體育場館管理、使用、經營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維護體育場館的合法權益;組織全省體育場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活動;為社會提供體育場館建設、管理的技術諮詢服務;組織和協調體育場館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要求,提高服務規範程度,維護市場秩序;其他符合協會宗旨的活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蘇省體育場館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Jiangsu Sport Venu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為JSVA。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省開展體育場館有關業務的組織自願組成的專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聯合、交流、服務、共享。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準則,團結全省體育場館工作者,推進體育場館工作的全面、深入開展,充分發揮體育場館的多元功能,為全民健身、競技體育、體育產業服務,為建設體育強省、實現江蘇“兩個率先”服務。
第四條 本會登記管理機關為江蘇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為江蘇省體育總會。本會接受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本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訂章程,在授權的範圍內發展會員、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團體承擔。
第六條 本會辦公地點設在南京五台山體育中心,地址:江蘇省南京市五台山1-6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的業務範圍是:
(一)貫徹落實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為全省體育場館和體育事業的發展服務;
(二)加強體育場館之間的協作與交流,平等互利、資源共享、促進體育場館創新體制機制、提高運營效能、增強服務能力、完善使用功能、共同持續發展;
(三)向政府部門反映體育場館管理、使用、經營等方面的情況和問題,維護體育場館的合法權益;
(四)組織全省體育場館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活動;
(五)為社會提供體育場館建設、管理的技術諮詢服務;
(六)組織和協調體育場館按照國家有關法規要求,提高服務規範程度,維護市場秩序;
(七)開發、推廣智慧場館系統,積極開展各類賽事與活動。
(八)其他符合協會宗旨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協會會員包括團體會員、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應具備以下資格:
(一)各地級市、縣(區)體育場館協會可申請為協會團體會員。
(二)以下場館和組織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1.本省具有獨立法人的體育場館(包括各級、各類體育中心、場、館、池、俱樂部等);
2.本省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下屬向社會開放、開展經營活動的體育場館;
3.與本省體育場館管理、規劃、設計建設、經營、宣傳、政策研究以及科研等相關的企事業單位。
(三)在體育場館工作中影響較大或做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第九條 具備第八條所述資格之一的單位,擁護協會章程,志願加入協會,並且在協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均可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頒發會員證並公告;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權;
(四)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決議,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三)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積極完成協會委託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一經批准,即失去會員資格及協會授予的一切權利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 會表決通過,可以暫停其會員資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被暫停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團體相應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 組 織 機 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推選和罷免理事會成員;
(三)審議協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名稱變更、終止等重大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須有 2/3 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
(二)選舉理事,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 30%。
(三)其他決議,須經到會會員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十九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每四年召開1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條本團體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經理事會或者本團體30%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的1/3。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理事組成。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人選由全體理事會選舉產生。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的職責:
(一)制定會員代表產生的辦法以及分配名額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向其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並審財務預、結算;
(三)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四)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人選以及內設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人選;
(五)決定本協會下屬機構的設立和撤銷,聘免下屬機構的負責人、領導下屬機構開展工作;
(六)批准接納和開除會員;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定;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理事會與會員大會任期一致。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書面委託1名代表參加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第二十六條理事會選舉負責人,應當由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2/3。
第二十七條本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經理事長或者三分之二理事提議,應當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 負責人
第二十九條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或授權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一條協會秘書處是理事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第三十二條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協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如因為特殊原因不能擔任本協會法定代表人,則由理事會推薦選舉由本協會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經理事會通過,負責組織實施;
(二)處理日常事務;
(三)負責財務經費使用;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通過;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第三十四條 各會員單位推選的理事實行代表制,理事在任期內由於工作或職務變動而失去代表性的,可由原代表的會員單位另行推選接替人選,並以書面形式報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三十五條 協會根據工作需要,由理事會決定設立內部機構。下設綜合部、會員部、市場部。在協會秘書處的統一領導下並在章程的範圍內開展工作。
第四節 監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一致,期滿可以連任。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會議,對理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建議;
(二)對協會領導、理事、執行本團體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團體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團體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工作和提出建議;
(四)對負責人、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團體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團體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第五章 經 費
第三十九條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協會市場化項目運營收入 ;
(三)接受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捐贈;
(四)政府部門的資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四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使用和挪用。
第四十二條協會經費必須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二)必要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四)所得收入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的收入及其使用情況應當向會員大會公布,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檢查。本團體接受境外捐贈收入的,須將接受捐贈和使用的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
第四十六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 本協會進行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進行財務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之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五十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一條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協會終止前,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
第五十三條協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經2015年1月19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九條 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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