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銀行業協會

江蘇省銀行業協會

江蘇省銀行業協會(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JSBA),是由江蘇省境內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外資金融機構組成的區域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江蘇省銀監局批准並在江蘇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江蘇省銀行業協會於2000年6月成立。其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加強會員之間的自律和協調,規範會員的經營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銀行業協會
  • 外文名: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 簡稱:JSBA
  • 批准單位:江蘇省銀監局
大事記,協會章程,

大事記

2000年3月6日:
在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行長聯席會議上,選舉確定省工行主持工作的副行長易會滿先生(當年十月為行長)為牽頭人,負責銀行同業公會籌建工作。
5月23日:
江蘇省民政廳發出《關於同意成立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籌備組復函》。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進入依法籌建階段。
6月23日:
江蘇省民政廳發出蘇民社[2000] 79號《關於準予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註冊登記的批覆》。
6月27日:
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成立大會暨《江蘇省銀行同業公約》簽字儀式正式開始。出席會議的各會員的代表。省政府陳必亭副省長、吳經起副秘書長、人民銀行南京分行謝行長、黃副行長、省民政廳陶副廳長、及駐寧新聞單位記者等應邀出席會議。首先召開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成立大會。會中休息期間,第一屆理事會、監事會分別召開會議。
7月8日:
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秘書處正式對外辦公。
9月13日:
在招商銀行南京分行召開首屆理事會第一次理事長會議。會議審議第一年度工作計畫等八項議案。易會滿理事長主持了會議。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付行長黃正威先生出席會議,並講了話。
11月14日:
在省建行長樂大廈召開第一屆理事會第二次會議。會議審議,表決通過了十項議案,並舉行了對《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代收付業務公約》、《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維護會員債權公約》及《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人才流動公約》的簽字儀式。理事長易會滿先生主持了會議,人民銀行南京分行付行長黃正威先生出席了會議,並對同業公會的開局工作作了熱情洋溢的講話。
11月28日:
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辦事機構—秘書處設定了綜合、維權、規範協調三部,並聘任了負責人; 同時《秘書處工作職責》、《秘書處辦公制度》也由一屆一次理事長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實施。
11月30日:
由我會秘書處編輯,印發的內部刊物《公會簡報》第一期正式面世。
12月26日:
公會秘書處辦公地點正式遷至中山路348號中信大廈。
2001年1月18日:
頒布《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統一規範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約定》,率先由行業開始規範個人外匯買賣業務行為。
9月12日:
我會參加省屬社團秘書長培訓班。深圳發展銀行南京分行加入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公會分別對南京市太平商場、南京市糖菸酒總公司及江蘇省醫藥進出口公司發出限期與債權銀行落實債務的“通知書”。
11月14日:
頒布《關於對逃廢債企業的制裁措施及行業紀律的約定》。
12月26日
《<公會簡報>專刊》第一期出刊,主題是“中國銀行業行長論壇”。
2002年2月4日:
召開一屆四次理事長會議。重點審議決定下一步對首批制裁逃廢債企業的工作意見。同時還審議了《國際業務公約》、《負債業務公約》及外幣信用卡收單業務的規範問題。
4月10日:
公會頒布《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關於規範外幣信用卡收單業務的約定》。
5月13號:
公會頒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個人外匯買賣的約定》。
2002年10月15日:
公會頒布《關於進一步規範個人外匯買賣業務的補充約定》。
11月28-30日:
上海銀行同業公會由行長、總經理組成的赴寧考察團一行28人,由其理事長、上海中國銀行長行周路先生率領,來蘇進行訪問、考察。時任南京市委書記的李源潮先生於28晶當晚接見了滬、蘇銀行界同仁,並舉行宴會。蘇、滬兩地公會在鑫陵飯店召開合作交流會,並簽定了《合作協定》; 還組織了赴江寧、鎮江等的考察活動。
2003年4月3日:
公會頒布《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秘書長工作規則》、《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秘書處工作人員管理規則》。
4月4日:
公會頒布《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負債業務公約》、《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國際業務公約》、《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團體會員約定》
6月13日:
公布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標誌。
7月3日:
公會組織赴港培訓第一批非利差培訓23人順利出境抵港參加培訓。2日召開說明會。
7月4日:
赴港培訓第一批高級客戶經理一班32人順利出境抵港。3日召開說明會。
7月5日:
赴港培訓第一批高級客戶經理二班32人順利出境抵港。4日下午召開說明會。
7月17日:
赴港培訓第二批金融行銷兩個班63人順利離境抵港。16日下午召開說明會。
7月18日:
赴港培訓第二批房地產融資培訓班24人順利離境抵港。17日召開說明會。
7月24日:
赴港培訓第三批金融經營管理一班44人順利出境抵港。23日下午召開說明會。
7月25日:
赴港培訓第三批金融經營管理二班42人順利出境抵港。24日下午召開說明會。
8月28日:
《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成立三周年紀念》專刊、《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行規行約彙編》、《江蘇省銀行同業公會大事記(2000.3---2003.8)》定稿付印。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江蘇省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The Jiangsu Banking Association 縮寫為JSBA。
第二條 本會是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批准成立,由江蘇省境內註冊的各類銀行、非銀行等金融機構自願結成的全省行業性自律組織,並在江蘇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國家憲法和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及社會道德風尚,適應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需要,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呼聲要求,創建平等和諧的競爭環境,提高從業人員素質,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為實現江蘇“兩個率先”目標作出新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江蘇監管局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協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江蘇省南京市。
第二章 職責 任務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準和業務規範,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準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省銀監局。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省銀監局,並做好省銀監局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省銀監局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範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省銀監局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維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係,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係,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係,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繫,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本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諮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銀行業監管等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二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核心會員和普通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並在工商行政管理局註冊,在南京市區域內設立的各類銀行的總行、一級分行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省級信用合作聯社、郵政儲蓄以及銀聯公司等機構,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核心會員。上述機構在南京市設立的實行二級分行管理模式的分支機構或市級機構,以及南京市各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各直轄市銀行業協會等機構,均可以申請成為本會普通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
三、持有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十五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入會申請表載明承認本會章程並參加其活動,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等。
二、《會員代表登記表》。
三、《領導成員及部門主要負責人登記表》。
四、《金融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各一份。
第十六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檔案。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會秘書處發給入會通知及會員證。
第十七條 會員單位應委派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會員代表。代表若出現離任、調任或其他情況,不能出任代表時,由本單位相應繼任者接任,並在一個月內向本會秘書處提交變動後的《會員代表登記表》。一家單位會員只有一票表決權,由委派代表行使。委派代表因故不能行使表決權時,由其授權指定的其他人代為行使。
第十八條 核心會員的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有審議、表決、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
二、參加本會活動,有向本會提交議案,陳述對經濟、金融工作的意見或建議的權利。
三、維護合法權益,有向本會申訴或尋求保護和支持的權利。
四、監督本會工作,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意見、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五、參與信息交流,有要求本會為其保守商業秘密的權利。
六、自願加入本會,有自由退會的權利。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九條 核心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本會制定的同業公約、規則,執行本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二、承擔或協助完成本會委派的各項任務。
三、按規定數額及時繳納會費。
四、接受本會的諮詢和調查,主動向本會提供履行職責所需的統計資料、有關檔案等及主要負責人、地址變化等信息。
五、維護行業共同利益,服從本會依據本章程及公約給予的因違章違約所作出的處理,並自覺糾正和改過。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它義務。
第二十條 普通會員享有除監事會、理事會、成員被選舉權以外的全部權利,同時按本會最低標準繳納會費。有權選派代表參加本會相關專業委員會。
第二十一條 會員如一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二條 會員要求退會,應向本會提交書面通知,交回會員證,並付清一切應繳納的費用,由本會發出通知,其會員資格終止。
第二十三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條所列或本會公約和規則,不聽勸告時,本會理事會視情況分別給予下列一項或多項處分,處分結果向銀行業監管部門備案。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同業譴責並沒收自律保證金。
四、暫時停止會籍1—6個月。
五、開除會籍。
上述第一項至第三項處分應經理事會決議;第四項至第五項處分應經會員大會決議。 被處分的會員有權向本會就該項事宜申請複議。會員對複議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應在三個月內對其申訴作出最後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終局裁決。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會員單位應委派會員代表出席會員大會,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出席。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監事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對違反協會章程、公約的會員作出暫時停止會籍、開除會籍的處理決定。
五、決定會員繳納入會費、年費和自律保證金等標準。
六、裁決被處分會員的申訴。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討論決定本會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每一會員有一票表決權,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由會長或副會長主持,正、副會長因故都不能參加時由會長指定的理事主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一、理事會提議的。
二、1/4以上會員提議的。
三、全體監事提議的。
第二十七條 會員換屆大會每兩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江蘇省銀監局推薦並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兩年,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由繼任者自動接任在協會的任職,理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本會,本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會成員。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對違反協會章程、公約的會員作出警告、通報批評同業譴責並沒收自律保證金的處理決定。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公會的工作方案,制訂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方案。
十一、制定、修改銀行業公約和各項同業公約。
十二、審議、處理、協調影響銀行業務或對會員有利害關係的事項。
十三、受理被處分會員的申訴。
十四、研究和決定本會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經會長、監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理事會議臨時會議。情況特殊時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列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節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由九名常務理事組成。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1/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2/3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四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兩名組成。
第三十八條 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三十九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監督理事會工作。
三、監督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本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第四十條 監事會調查事項的對象涉及監事單位時,該監事應當迴避。
第四十一條 監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監事單位應在一個月內連同《會員代表登記表》函告本會由繼任者自動接任在協會的任職,由本會秘書處及時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五節 委員會
第四十二條 本會根據需要,經省銀監局審核,報民政部備案,可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三條 委員會的工作規則和職責根據各委員會專業特點由委員會會議制定,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江蘇省民政廳備案後實施。
第四十四條 委員會委員由會員單位推薦的人員組成,每個會員單位只限一人。委員在任期內如發生變動由會員單位另行委派。
第四十五條 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兩名,經委員會選舉後由理事會決定,主任委員報民政部門備案。專業委員會主任也可由協會副秘書長兼任。
第四十六條 委員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任期兩年,可以連選連任,但最多不得超過兩屆,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在任期內發生離任等情況,由委員會補選產生。
第四十七條 委員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秘書長、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員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有四名(含四名)以上委員聯名提議並至少有一項議案也可召開臨時委員會會議。
第四十八條 委員會會議議案採用表決制,會議須有2/3以上委員參加方能召開,會議決議必須經列會委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委員因故不能參會的應委託代表參加,無故未參加會議的委員視為棄權,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會議的委員,其資格自動免除。
第六節 秘書處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履行下列職責:
一、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畫。
二、負責本會日常財務收支及核算。
三、編制本會經費計畫及財務預決算。
四、協助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處理公會的各項日常事務。
第五十條 秘書處設專職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兩名。秘書長由理事長單位推薦,理事會通過並經江蘇省銀監局審查同意。
第五十一條 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定若干內部工作機構。採取會員單位派駐、外部聘用等方式配備精幹的工作人員,逐步實現年輕化、職業化、專業化。會員單位擬派專職工作人員人選由協會秘書處與委派方協商確定,江蘇省銀監局必要時予以協調。
第七節 會長 副會長 監事長 秘書長
第五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二至三名、秘書長一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一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會長不得連任,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但原則上不超過兩屆。秘書長每屆任期二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十三條 會員、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民政部門關於社團組織主要負責人任職條件。
二、在銀行界有較大影響和較高聲望。
三、從事金融工作六年以上或其他經濟工作九年並在金融機構有關單位擔任過相關領導職務。
四、熱愛協會工作。
五、專職副會長、秘書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八、會員大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五十四條 秘書長為專職工作人員,不得在銀行業內外兼任其他職務。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在任期內發生違法違紀或有損行業利益的行為,經理事會研究並報省銀監局審查同意後,可提前改選或由理事會指定臨時代理秘書長。
第五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決議和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本會各項重大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五十六條 專職副會長由非會員理事擔任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二、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三、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秘書處辦事機構及各專業委員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由理事會授權的其它事務。
第五十七條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三、主持監事會工作。
第五十八條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專職副會長決定。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五十九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會費分入會費和年費兩種,入會費在入會時一次性繳納;年費以會員單位在本會所任職級按年度繳納。
二、各種諮詢、服務性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政府資助。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經費開支
一、固定資產及管理費用支出。
二、各項活動或服務支出。
三、聘用人員工資、福利、保險等費用支出。
四、其他與本會活動相關的支出。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支出實行預算制,並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其經費未列入年度預算或因情況變化超支較大及其它大額支出,在正常的會費收入無法開支時,經理事會決議,可向會員臨時徵收或分擔專項經費。
第六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六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六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六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等實行月薪加獎金制度,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薪酬標準由常務委員會審議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七十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七十一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七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七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七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於 年 月 日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年月 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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