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釣魚協會

江蘇省釣魚協會是由江蘇省各級釣魚組織和釣魚愛好者自願聯合組成的省級民眾性體育團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公益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釣魚協會
  • 類型:民眾性體育團體
  • 性質 :非營利性
  • 地點:江蘇
協會簡介,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本會是江蘇省全省性的唯一合法的釣魚運動組織,也是代表江蘇省與相應的國際釣魚組織和全國各兄弟省、市、區釣魚組織進行友好交往的唯一合法組織。本會在一切活動中全心全意地為廣大釣魚愛好者的身心健康和文化生活服務,樹立和發揚社會主義精神文明。

業務範圍

以本省為主推動民眾性釣魚運動的發展,提高釣魚運動的技術水平;組織和科學指導釣魚活動;組織釣魚文化科學研究;舉辦和參與釣魚競賽和培訓釣魚運動骨幹等各項活動;協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魚類資源,環境保護等各項法律、法規,並參與有關釣魚的生態環境、自然保護的各科學研究;開展國際友好交往,組織參與和舉辦國際釣魚活動;總結交流經驗,表彰先進。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江蘇省釣魚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ANGLING ASSOCIATION (縮寫JSAA)。
第二條 本會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省性民眾體育社團,是由熱愛釣魚運動的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社團組織,是江蘇省體育總會的團體會員,是代表江蘇省參加中國釣魚運動組織及相應的中國釣魚運動的合法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廣大釣魚運動工作者、愛好者以及關心、支持這一項目的海內外人士,調動和發揮一切積極因素,普及和發展江蘇省的釣魚運動,提高釣魚運動技術水平,落實全民健身計畫,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建立我省釣魚運動的統一規範,加強對釣魚運動的指導和管理;開展省際和國際間交流,增進與各省和各國(地區)人民的友誼。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體育總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江蘇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地址設在南京市五台山1-3號辦公樓306室,郵編:210029。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受省體育行政部門委託,業務範圍為:
(一)對全省釣魚運動進行協調指導,對全省釣魚運動進行統一規範管理,研究、制定我省釣魚運動發展的規劃、計畫和相關管理規定。
(二)普及推廣民眾性釣魚運動,大力發展俱樂部,努力提高運動水平;宣傳釣魚運動知識,協調和組織理論技術研究;
(三)組織培訓、考核釣魚運動項目的等級運動員、教練員、裁判員和社會體育指導員;管理全省性、區域性釣魚競賽及活動,組織舉辦全省性的各類釣魚競賽和活動,承辦全國性、國際性釣魚競賽及活動;
(四) 擬定國內交流計畫,加強對外交流,增進與各地區人民的友誼;
(五)組織參加全國釣魚運動相關組織的活動,選拔、組織集訓省釣魚運動隊,組隊參加全國比賽;
(六)負責本項目的競賽、培訓、諮詢、交流、開發,開展多種服務及出版刊物等,為發展釣魚運動事業籌集資金;
(七)維護協會會員的合法權益,對有貢獻的個人或單位給予表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實行會員制,本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單位會員: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擁護本會章程;
3、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4、該團體系合法團體;
5、團體會員負責管理轄區內舉辦的釣魚活動。
(二)個人會員:
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2、擁護本會章程;
3、志願加入本會,並在釣魚領域內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單位會員:各釣魚協會、俱樂部等民眾釣魚活動的組織或機構均可作為團體會員加入本會,單位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俱樂部會員。
1、團體會員:凡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各市釣魚協會,行業體協釣魚協會,均可向本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成為單位會員。上述地區和系統內,只能有一個協會得到本會的承認。
2、俱樂部會員:釣魚俱樂部是開展民眾性釣魚活動,普及釣魚知識,提高釣魚水平的基層釣魚活動組織。凡承認並擁護本會章程,志願加入本會的釣魚俱樂部,均可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批准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1、某地區、行業未有本會單位會員,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熱愛釣魚運動,有加入本會意願的個人,可直接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2、某地區、行業已有本會單位會員,承認和擁護本會章程,熱愛釣魚運動,有加入本會意願的個人,可通過本會單位會員申請加入本會,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三)凡提交入會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由秘書處發給單位(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單位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類比賽、培訓和活動的權利;
3、有舉辦本轄區或本系統內各類釣魚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4、經同意有代表本會組隊參加全國釣魚比賽的權利;
5、單位會員有申辦各類比賽和活動的權利;
6、有獲得本會優先服務的權利;
7、有申報和獲得各種技術等級稱號的權利;
8、有獲得本會資料、技術指導和諮詢的權利;
9、有為釣魚愛好者提供有償服務的權利;
10、有權對本會的工作進行批評建議和監督;
11、有管理和指導本轄區內釣魚運動的權利;
12、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個人會員:
1、享有優先參加協會舉辦各項活動的權利;
2、享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3、享有對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4、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遵守本會制定的競賽規則、規程;
(四)積極開展各類釣魚比賽和活動;
(五)積極參加和支持本會組織的各類釣魚比賽和活動;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努力提高本轄區或本系統釣魚運動的水平;
(八)承擔本會委託的工作;
(九)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
(一)本會會員在不違反本會章程規定,不損害本會利益的前提下,可自由退會;
(二)單位會員退會,應以書面形式向本會提交退會報告,交回團體會員證,並在解決完與本會及其他會員之間的財務問題後退會;
(三)個人會員退會,直接向本會提出退會要求即可退會。
(四)單位會員(含個人)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觸犯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
(二)嚴重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給本會造成重大名譽損失或經濟損失;
(三)被當地民政部門取締或工商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十四條 暫停會員資格:
(一)單位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將暫停單位會員資格:
1、不按時交納會費;
2、不按規定管理和使用會費;
3、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4、6個月內未組織和開展釣魚比賽和活動;
(二)個人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暫停其會員資格:
1、違反本會章程及有關規定;
2、不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五條 暫停會員資格,會員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同時暫停;會員退會或會員資格被取消,會員應有的權利和義務同時取消。
第十六條 會員重新入會:
會員在退會或被取消會員資格後,重新要求成為本會會員,即為重新入會。重新入會執行第三章第九條。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七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定協會會旗、會徽;
(三)選舉或罷免理事;
(四)聽取、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聽取、審議協會各專項委員會工作報告;
(五)討論通過重要提案決議;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江蘇省民政廳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二十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討論、決定協會榮譽職務人員;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定全省釣魚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
(十一)審議並通過省隊的選拔方案;
(十二)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三)審議、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會成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時,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江蘇省釣魚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一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及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工作人員、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贊助和其他市場開發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及會員在各類比賽和活動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進行有償服務。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贊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江蘇省民政廳和江蘇省體育總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並報江蘇省民政廳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江蘇省體育總會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江蘇省體育總會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江蘇省民政廳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江蘇省體育總會和江蘇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0年3月28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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