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鄉村集體工業企業管理暫行條例

江蘇省鄉村集體工業企業管理暫行條例,所屬類別是地方法規,發布單位是8100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鄉村集體工業企業管理暫行條例
  • 發布日期:1987-12-1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單位:81001 
簡介,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開辦與關閉,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第四章 經營與管理,第五章 收益分配,第六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簡介

【發布單位】81001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7-12-19
【2-19】1987-1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
【檔案來源】
江蘇省鄉村集體工業企業管理暫行條例
(1987年12月19日江蘇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開辦與關閉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四章 經營與管理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六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鄉村集體工業企業的合法權益,指導、扶持其健康發展,發揮其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重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鄉(鎮)、村舉辦的集體工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是社會主義勞動民眾集體所有制經濟,歸該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和其他投資者所有,國家保護其所有權,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改變企業的所有制性質,不得平調和侵占企業的財產。
企業依法取得法人資格,其廠長(經理)為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企業的發展應積極扶持,合理規劃,正確引導,加強管理。
第五條 企業應根據國內外市場需要,因地制宜,發揮優勢,為農業生產,人民生活、大工業和外貿出口服務。
鼓勵企業生產出口創匯產品,發展外向型經濟,參與國際市場競爭。
第六條 制定企業發展規劃或調整產品結構時,必須防止污染環境,保持生態平衡。
禁止無防治能力的企業從事有毒有害的生產項目。禁止生產國家不準生產的產品。

第二章 開辦與關閉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開辦企業:
一、有必要的資金、廠房(場地)和設備;
二、有必要的從業人員;
三、有必要的原材料來源和產品銷路可行性論證。
第八條 開辦企業,按投資規模大小和審批許可權,經鄉(鎮)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鄉鎮企業主管部門批准,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的規定,辦理註冊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
特種行業和國家控制生產的產品,按國家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批。
第九條 企業用地應根據節約的原則,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報辦理用地審批手續。
第十條 企業的合併、分立和轉產,必須向原批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一條 企業關閉,必須向原批准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辦理關閉手續並公告,由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組織有關人員會同有關單位負責清理財產和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章 權利與義務

第十二條 企業的權利:
一、在其經營範圍內自主安排產、供、銷等經營活動;
二、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接受各方面的投資和入股;
三、按照自願、平等、互利的原則,同國營、集體企業和大專院校、科研單位進行各種形式的橫向經濟聯合和經濟技術合作,不受行政區劃限制;
四、按國家規定利用外資,引進先進技術和設備,開展進出口貿易等各種形式的涉外經濟活動,開按國家規定提留和使用外匯收入;
五、按國家和本省的規定確定其產品價格;
六、參加國家、本省統一組織的生產許可證考核、產品鑑定和優質產品評比;國家定點生產的產品,獲優質產品稱號的產品,以及農用產品、出口創匯產品、小商品、“三廢”綜合利用產品等,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七、承擔國家、本省重大技術改造和科研項目的,享受有關優惠待遇;
八、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信貸等優惠待遇;
九、企業的發明創造、科研和技術等新成果,可以申請專利和轉讓;
十、自主確定企業內部機構設定和幹部配備、招聘、獎懲和辭退職工。
第十三條 企業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服從國家計畫指導,利用市場調節作用,搞好生產經營;
三、依法納稅;
四、按照國家和本省規定,提取並按時上交建農、補農資金以及其它費用;
五、加強質量管理,保證產品質量,對用戶負責;
六、執行國家和本省的財經制度;依法建立財務會計、統計等制度,按期編報財務、統計報表;
七、切實採取防止污染的措施,已造成污染的應按期治理;
八、執行國家、省有關勞動保護和安全保衛的規定,保障安全生產和職工人身安全;
九、關心職工集體福利,改善職工的物質和文化生活;
十、對職工進行政治思想、科學文化教育,加強技術業務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四章 經營與管理

第十四條 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董事會,代表企業所有者行使所有權。
第十五條 對企業實行責、權、利相結合的多種形式的承包經營責任制。承包內容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董事會與承包者商定,並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訂承包經營契約,各方必須嚴格執行。
企業可實行租賃經營,其所有制性質不變。
企業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第十六條 企業實行廠長(經理)負責制,也可實行集體承包或個人承包等經營形式。承包者可採取招標、招聘或企業職工推薦等多種方式產生。
第十七條 企業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召開全廠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會議),制定廠規廠紀;聽取和審議廠長(或承包者)的工作報告,討論經營管理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意見、建議或作出相應的決議。
第十八條 企業招收職工應根據企業生產的需要和鄉(鎮)、村的勞力安排規劃,經過文化、技術考核和體格檢查擇優錄用。企業招收職工可以實行勞動契約制。禁止使用童工和在籍學生。
第十九條 企業職工實行亦工亦農的勞動制度和按勞分配的原則。股份制企業還應按股分紅。
有條件的企業要建立勞動保險制度,設立職工保險基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

第二十條 企業的收益分配必須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正確處理積累與消費、工業與農業的關係。
第二十一條 企業根據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以及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放工資和獎金。廠長(經理)或承包者的收入按承包經營契約兌現。
第二十二條 企業繳納所得稅後利潤的百分之六十以上留給企業,用於充實流動資金,進行技術改造、治理污染、擴大再生產和改善職工福利待遇。
禁止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加重企業經濟負擔。

第六章 管理機構與職能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鄉鎮企業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檢查、督促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制定企業的發展規劃;協調企業與各方面的關係;匯集和傳遞經濟信息;指導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和開展對外經濟技術交流;有重點地組織新產品開發以及按規定組織產品鑑定和評比。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檢查、督促企業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本行政區的企業發展規劃,協調企業之間的關係。
第二十五條 鄉、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對企業進行規劃、指導、檢查、協調;為企業的產、供、銷直接提供服務;為企業素質和水平的提高創造條件;履行與企業簽定的契約。
第二十六條 行業管理部門應協助企業主管部門制定企業的發展規劃,確定產品質量標準和行業經濟技術政策,從信息交流、技術開發、人才培訓以及物資等方面提供服務。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分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工商行政管理和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二十八條 產品質量達不到規定標準的企業,應限期整頓。生產低劣產品、假冒產品的企業,責令其停止生產,直至吊銷其營業執照,並給予責任者以經濟處罰或行政處分。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對侵犯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權益的人員,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村民小組舉辦的集體工業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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