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辦法

為了加強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進城務工和在鄉鎮企業就業的戶籍在農村的勞動者。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強化服務、完善管理、合理引導的原則,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將農民工及其隨帶配偶、子女的就業、教育、醫療等納入當地公共服務和管理範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辦法
  • 地點:江蘇省
  • 內容:農民工權益
  • 類型:保護辦法
辦法全文,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民工的公共服務,保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契約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民工,是指進城務工和在鄉鎮企業就業的戶籍在農村的勞動者。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強化服務、完善管理、合理引導的原則,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將農民工及其隨帶配偶、子女的就業、教育、醫療等納入當地公共服務和管理範圍。
第四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公安、教育、衛生、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服務、管理和權益維護工作。
農民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前款所列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推諉。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告知農民工具體受理部門。
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組織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法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農民工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和勞動權益,不得制定和組織實施任何針對農民工的歧視性規定、措施以及不合理限制。
第二章 就業服務
第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安全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並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重點用於扶持農村勞動力就業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訓工作,制定和落實以培訓促就業的激勵、獎勵和補貼措施。
第七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勞務輸出工作機構和信息網路的建設,為農民工提供及時準確的信息服務;做好勞務輸出的組織協調工作,提高勞務輸出的組織化程度。
第八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就業信息、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其他各類職業介紹機構為農民工提供免費職業介紹的,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享受補貼。
第九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做好農民工生產安全和疾病防治工作。衛生部門應當將農民工隨帶子女免疫工作納入當地免疫規劃。
人口和計畫生育部門應當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法保障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農民工就業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流入地政府負責,公辦學校吸納為主”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安排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農民工子女在農民工就業所在地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收取其他費用。
農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公辦學校予以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
第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農民工申訴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加快審理、及時裁決,涉及勞動報酬、保險待遇的應當優先審理。
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及時為符合條件的農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工資、保險權益保護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工資支付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按時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
除實行小時、日、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農民工支付當月工資。用人單位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農民工工資。工資應當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並同時提供工資清單。
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三條 建立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和工資支付重點監控制度。
農民工工資保證金制度由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具體規定並組織實施。
在建設領域和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推行《勞動計酬手冊》制度,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控。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契約約定及時撥付工程款項。建設資金不落實的,有關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不予批准開工報告。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和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應當依法參加當地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務派遣組織向用工單位派遣農民工的,由勞務派遣組織和農民工按照勞務派遣組織所在地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十五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保留及轉移接續手續,不得以各種名義拒接農民工社會保險關係。對確實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的非本省戶籍農民工,可以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社會保險關係。
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本單位所有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參保手續,按時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
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礦山企業以及從事道路和水上運輸、海洋捕撈和養殖、高處懸掛作業、危險化學品生產、煙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產的用人單位,在參加工傷保險的基礎上,可以為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的農民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設等部門應當將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和農民工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合格作為發放《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必備條件。對未參加工傷保險、參加保險後又中斷繳納或者少繳納保險費的用人單位,不予核發《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為所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分別繳納;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或者住院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
第十八條 農民工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採取措施使受傷的農民工得到及時救治,並按照規定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農民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符合享受有關定期工傷保險待遇的農民工,以及因工死亡農民工的供養親屬,可以自願一次性領取定期保險待遇,並與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
第十九條 用人單位和農民工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工失業後,依法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四章 其他權益保護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建立和完善相關規章制度,保障農民工享有各項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依法享有自主使用農民工的權利,任何單位不得干預。
用人單位使用農民工,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民工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不得扣押農民工個人證件。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採集、登記與其形成勞動關係的農民工姓名、公民身份號碼、住址等基本信息,不得雇用無身份證人員和來歷不明人員。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勞動契約的訂立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
勞務派遣組織向用工單位派遣農民工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農民工訂立書面勞動契約,建立職工名冊制度,並履行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書面報告勞動契約訂立、解除和終止情況的義務。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集體契約的,農民工享有集體契約規定的權利並履行集體契約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要求,為農民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條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和生活環境,完善相關保障措施。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要求,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農民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監護,落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農民工崗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專款專用。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及行業組織必需的崗位培訓。
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農民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農民工,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嚴禁任何單位以培訓為名向農民工非法收取費用。對未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用人單位不得以農民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契約。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延長農民工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農民工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農民工工作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
第五章 監督與保障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加強監督檢查,及時查處各種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
勞動保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事、教育等部門應當加強配合,加大人力資源市場清理整頓工作力度,重點打擊職業介紹領域的各種違法犯罪活動,依法取締各種非法職業中介機構。
第二十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勞動保障監察,發現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應當在用人單位守法誠信檔案中記載,情節嚴重的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對流動人口進行管理時,應當制定有利於農民工就業的服務措施,不得歧視農民工。
農民工就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需要了解農民工身份、子女教育、婚育狀況等方面信息的,農民工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提供。
第二十九條 農民工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不得非法收回和強行流轉農民工承包的集體土地。支持和鼓勵農民工自願和依法有償轉讓承包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農民工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對有不良行為的兒童,應當加強監護幫教,保障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者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當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保障其行使民主權利。
第三十條 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等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改正,並可以向勞動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衛生等有關部門提出查處建議,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核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侵犯農民工權益,法律、法規已設定行政處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農民工就業所在地全日制公辦中國小校拒不接收農民工子女入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學校違反有關規定向農民工子女收取費用的,由監察、價格、教育等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對學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對農民工進行安全培訓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農民工加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報酬的;
(二)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三)支付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四)解除、終止勞動契約未依法給予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工資保證金制度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一)干預用人單位自主依法使用農民工的;
(二)向農民工或者使用農民工的單位非法收取費用的;
(三)不履行職責致使農民工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四)侵害農民工人身和財產權利的;
(五)以計畫生育管理和服務為由強迫農民工返鄉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讀

2008年2月29日,省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江蘇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這是我省一部專門保護農民工權益的重要規章。《辦法》從江蘇實際出發,遵循公平對待、強化服務、合理引導、分類指導、著眼長遠的指導方針,著力解決當前農民工權益保護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矛盾,為更好地保護農民工權益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一、《辦法》的制定背景
江蘇既是我國較早出現農民工的省份,也是農民工人數較多的省份。據初步統計,截止2007年底,在江蘇就業的農民工總量達900多萬人,主要分布在經濟較發達的蘇州、無錫、常州、南京和鎮江等地。其中,本省農民工約500萬人,外省籍農民工約405萬人。從性別結構看,以男性為主,占到65%左右;從年齡結構看,以20?39歲年輕人為主,占到70%左右,45歲以上的只占到總數的7.3%,平均年齡30.5歲。其中男女農民工年齡結構有明顯差異,男性平均年齡為31.6歲,女性平均年齡為28.5歲,女性25歲以下低年齡段比例明顯高於男性;從文化結構看,以高中(含高中)以下文化程度為主,占到88%還多,其中國中文化程度的又占大頭,達到52%,17%是國小文化程度,未受任何教育的4%左右;從婚姻狀況看,農民工中超過一半是已婚者,達到63%,離婚、喪偶的比例很小,只占2%左右。從流出區域看,75%來自華東地區,12%來自西南地區,9%來自中南地區,東北、華北、西北地區的很少,不足4%。其中48%是本省農民工,來自蘇南的占7%左右,蘇中的13%左右,蘇北的比例較高,達到28%。外省主要分布在安徽(19%)、四川(9%)、河南(5%)等地;從行業分布看,主要集中在第二、第三產業,分別占到36%和54%左右。其中,電子機械製造業占20.3%、建築業占16.4%、服務業占15%、紡織服裝業占10.7%、飲食行業占9.5%、商業占8.6%。從服務的對象看,主要集中在私營企業和個體經濟組織從事勞動,比例分別為32%和29.3%。
上述情況表明,農民工已成為我省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一支重要力量。能不能保護好、實現好農民工的權益,是直接關係到科學發展、社會和諧的重大問題。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視農民工問題,農民工權益保障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黨中央、國務院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檔案,如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做好農民進城務工就業管理和服務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03]1號),2006年,國務院專門制定了《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等,明確了做好農民工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政策措施,為基層做好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指明了方向。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始終堅持把解決農民工問題作為統籌城鄉發展的重要內容,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任務,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構,紮實推進農民工權益的保障和維護工作。如通過最佳化內轉外輸環境、加強職業技能培訓、建立蘇南蘇北對口掛鈎協作機制,使全省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得到進一步擴大;通過建立工資保障制度,部門聯合實施綜合治理,農民工工資拖欠和偏低問題得到緩解;把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障制度列入省政府關係民生的十件實事之一等。全省農民工社會保障力度逐步加大,面向農民工的公共服務不斷最佳化,農民工的權益保障機制漸趨完善。
但當前農民工權益保護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問題,如農民工工資水平普遍偏低,拖欠或者變相壓低農民工工資的問題在規模以下的非公有制企業還比較突出;農民工用工管理尚不夠規範,勞動契約簽訂率不高;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的比率偏低;職業病和工傷事故多;部分農民工工作環境較差,逾時加班現象時有發生;有的地區、部門對農民工工作缺乏通盤考慮,工作主動性不夠,協調配合積極性不高等。出現上述問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農民工數量大、分布廣、從業較為分散,統一規範的勞動力市場尚未完全建成等。其中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農民工權益保護過程中的一些成功做法和制度規範沒有法律做後盾。因此,運用立法手段,保護農民工的權益,十分必要。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六章三十七條,包括總則、就業服務、工資和保險權益保護、其他權益保護、監督與保障、法律責任等。內容比較豐富,亮點和特色也不少。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強化政府的服務責任
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個重要方面就是要提升政府的服務功能,農民工在社會結構中處於劣勢地位,保障農民工權益、為農民工提供服務更是政府責任的應有之義。將農民工納入城市管理體系和社會保障體系,強化對農民工的服務意識,創造平等的就業環境,開展勞動監察,幫助農民工提高自身素質,加強對農民工的援助等,是政府保障農民工權益的應盡責任。《辦法》將明確政府責任作為農民工權益保護的重要方面予以規範,在第三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公平對待、強化服務、完善管理、合理引導的原則,建立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的政策體系和執法監督機制,建立惠及農民工的城鄉公共服務體系和制度,將農民工及其隨帶配偶、子女的就業、教育、醫療等納入當地公共服務和管理範圍。”在第四條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建設、公安、教育、衛生、財政、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人口和計畫生育、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農民工的服務、管理和權益維護工作。農民工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向前款所列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拖延、推諉。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告知農民工具體受理部門。”同時,《辦法》專門單設“就業服務”一章,明確政府應當開展農民工勞動技能、安全技能培訓,促進農民工就業,保障農民工安全;規定勞動保障部門及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加強信息網路建設,免費為農民工提供就業信息、政策諮詢和職業指導;規定衛生部門應當將農民工隨帶子女免疫工作納入當地免疫規劃,計畫生育部門應當為農民工免費提供基本項目的計畫生育技術服務等。這些政府責任的設定,體現了省政府對農民工權益保護工作的態度和決心,對規範政府行為、加強對農民工服務有重要的促進作用。
(二)規範和約束用人單位行為
農民工是社會的弱勢群體,在勞動關係雙方中,用人單位居於極為強勢的地位。雙方地位的不平等,是造成農民工權益屢遭侵犯的根本原因。當前所暴露出來的農民工權益受侵害事項,除極少部分屬於政府缺位或者社會歧視造成的外,大部分都是用人單位不依法或者不規範操作造成的。設定用人單位責任,規範和約束用人單位行為,是非常必要的。《辦法》除在工資和保險方面明確了用人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外,在“其他權益保護”一章中專門對用人單位的責任作了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規範使用農民工,不得違反規定向農民工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證金、抵押金及其他不合理費用,不得扣押農民工個人證件。這是在《勞動契約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基礎上的適當細化。《勞動契約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二,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設施和勞動保護條件,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和生活環境,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為農民工提供職業病防護用品和職業健康監護,落實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這是對《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有關要求的落實,《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提出:企業必須按規定配備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護設施。用人單位要向新招用的農民工告知勞動安全、職業危害事項,發放符合要求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可能產生職業危害作業的人員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三,規定用人單位一般不得延長農民工工作時間,確因生產經營需要延長農民工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休假日安排農民工工作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並依法支付加班工資或者安排補休。加班加點在當前農民工就業過程中相當普遍,私營企業職工和個休工商戶僱工尤其突出。據國家統計局聯合江西省勞動保障廳於2006年下半年的調查顯示:農民工平均每周工作6天,平均每天工作9小時,個體業主、居民服務和小攤小販農民工平均每天工作7天,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平均每天要工作11小時。單位提供加班補貼的占52.1%,有雙休日的只占8.4%。據常州市統計局調查顯示:外來就業人口平均每周工作達58.7小時,按每周工作6天計算,每天平均9.7小時。《勞動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辦法》的規定,一是對國家法律的細化,另外,也是從保護農民工勞動權益的角度出發,抑制用人單位的加班加點現象。
(三)以保障工資支付為根本

農民工一般來自於欠發達地區,都是家庭中的主要勞動能力,也是家庭經濟的主要來源。農民工的工資往往就是一個家庭的活命錢,保障支付尤為重要。近幾年,我省通過建立工資支付監控制度和工資保證金制度,有效緩解了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但拖欠工資的情況在較小規模非公有制企業還是時有發生。《辦法》對農民工工資保障做了著重規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規定了工資支付期限和支付要求。首先,明確工資應當按月足額支付。在第十二條規定:“除實行小時、日、周工資制的用人單位外,其他用人單位應當每月向農民工支付當月工資。”《勞動法》和《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對此也有相關規定。作此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因長時期積累,增大拖欠風險。其次,明確“工資應當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並同時提供工資清單。”強調工資必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目的是防止用人單位將農民工工資支付給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例如支付給包工頭。在當前的工資拖欠行為中,有不少是用人單位將工資支付給了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而這些組織和個人卻沒有將這些工資發放給農民工,由於這些組織和個人未經登記,所以農民工維權相當困難。強調發放工資時應當提供工資清單,一是為了維護農民工的知情權,二是考慮到農民工在進行工資維權時可以作為證據提供。
第二,授權制定工資保證金制度實施辦法。工資保障金制度是防止和遏制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一個重要制度。對這個制度,國家和我省都曾作出過規定。《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提出:勞動保障部門要重點監控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工資發放情況。對發生過拖欠工資的用人單位,強制在開戶銀行按期預存工資保證金,實行專戶管理。《江蘇省工資支付條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條規定:“納入工資支付重點監察的用人單位,必須按照政府欠薪預警制度的規定提交由金融機構出具的保函或者預交工資支付保證金。工資支付保證金專戶儲存,專款專用,用於保障該單位勞動者的工資支付。”考慮到國家和我省關於工資保證金的規定相對較為原則,對各級政府的相關義務和責任、工資保證金的收取標準、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資金支付等,都沒有作詳細規定,為了更好地落實工資保證金制度,保障農民工權益,《辦法》在規定應當建立工資保證金制度的基礎上,授權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之所以規定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建設等有關部門共同制定實施辦法,一是因為工資保證金涉及資金收繳及資金的管理和監督,與財政、審計等部門有密切關係;二是有一些農民工較為集中的領域,如建設領域等,實施工資保證金制度應當與建設等主管部門的日常監管相結合,做好制度上的銜接;三是便於各部門間的溝通協作,有利於制度的完善和有效執行。
第三,推行勞動計酬手冊制度。從2006年7月起,我省在建設領域全面推行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制度,用於記錄農民工勞動和計酬情況。勞動計酬手冊記錄由工種班組長每天在考勤欄中填寫,農民工簽字確認,現場負責人每月匯總核定工資。同時,勞動計酬手冊由農民工本人管,與勞動契約配套使用,記錄數據由現場施工員和農民工共同簽字確認,並由施工企業項目部蓋章,勞動計酬手冊記錄的數據信息具有法律效力。這一做法在全國引起強烈反響,媒體普遍認為,江蘇的農民工勞動計酬手冊制度既使農民工按勞取酬有了憑證,也有效遏制了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是農民工的“護身符”。全省建築業農民工共有300多萬人,目前已發放手冊約250萬冊,自勞動計酬手冊制度推行以來,實行勞動計酬手冊的建築企業,還沒有發生一起因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投訴事件。為了將這一成功做法推廣到其他農民工相對集中的用人單位,《辦法》第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在建設領域和農民工集中的用人單位推行《勞動計酬手冊》制度,對其工資支付情況實施重點監控。”
(四)強力推動農民工社會保障
當前,農民工社會保險已成為社會關注的一個重要問題。據統計,現階段我國農民工總數在1.5億以上,80%的農村家庭有人在外面打工,如果農民工養老、醫療、生育、失業、工傷等沒有保障,將影響絕大多數農村家庭的生活,進而影響整個農村的穩定。
我省把加快建立和完善農民工工傷保險和醫療保障制度作為關係民生的十件實事之一,重點加以推進。截止2007年11月底,全省參加工傷、醫療和養老保險的農民工人數分別達到290萬、273萬和282.5萬,約占與用人單位建立穩定勞動關係農民工總數的50%左右。相對於其他省而言,這是一個不小的進步,但對照農民工總數來看,農民工社會保險保障工作的任務還相當艱巨。為了規範和推進農民工參加社會保險,《辦法》著重在以下幾個方面作了規定:
第一,明確了勞務派遣勞動關係中社會保險費的繳納主體和繳納標準。勞務派遣中的勞動關係問題,過去有爭論。按照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勞動契約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就是用人單位,應當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根據這一精神,《辦法》在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勞務派遣組織向用工單位派遣農民工的,由勞務派遣組織和農民工按照勞務派遣組織所在地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明確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農民工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的責任。《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及時為農民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保留及轉移接續手續,不得以各種名義拒接農民工社會保險關係。對確實無法轉移、接續社會保險關係的非本省戶籍農民工,可以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社會保險關係。”
第三,明確了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的保險費承擔原則。我省以農民工集中的製造業、建築業、服務業等為重點,分類施保,全力推進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對有僱主的農民工,要求用人單位一視同仁地為其辦理與單位其他職工同樣的城鎮職工醫保,確保農民工享受同樣的醫保待遇;對靈活就業的農民工,可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以個人名義參加城鎮職工醫保,也可選擇參加就業所在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分類施保的靈活方式,對推動農民工參加醫療保險起到了很好的促進作用,但也需要對每一種施保方式中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的權利和義務作具體規定。當前農民工反映較為突出的,就是保險費誰交、交多少的問題。為此,《辦法》在第十七條作了指導性規定:“用人單位應當為所招用的農民工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個人按規定分別繳納;參加大病醫療保險或住院醫療保險的,醫療保險費主要由用人單位繳納。”根據這個總體原則,相關主管部門在操作中方向就會比較明確,也可以依據此規定精神作出具體性規定 
(五)保障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
農民工子女上學難、上學貴一直是個突出問題。據調查顯示,41.5%的農民工子女是隨父母一同居住在打工所在地的,這個比例是相當高的,所以農民工隨帶子女上學的問題是一個必須重視和解決的問題。我省在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方面,堅持由流入地政府負責,以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吸納為主的原則,保障其平等接受教育。省財政專門設立農民工子女教育專項經費,近兩年共安排3000多萬元補助學校。全省54萬隨父母居住的農民工適齡子女全部解決入學問題,其中75%以上在公辦學校就讀,全部享受免學雜費等待遇。同時,江蘇還對農村“留守兒童”加強教育管理,全部建檔造冊,逐步建立起“覆蓋到邊、監護到底、關愛到位”的“留守兒童”工作網路。這些制度和做法是積極而富有成效的,受到了農民工的歡迎,在充分調查和研究的基礎上,《辦法》將這些制度通過立法形式加以固定:對於跟隨父母到打工地的子女,規定由農民工就業所在地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流入地政府負責,公辦學校吸納為主”的原則,採取多種形式,安排接受義務教育。農民工子女到當地全日制公辦中國小入學學習的,在入學條件、收費標準和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應當與當地學生同等對待,不得違反國家和本省規定收取其他費用。農民工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的,其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安排當地公辦學校予以接收,學校不得收取國家規定以外的費用。對於留守在家的農民工子女,規定農民工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加強農村留守兒童的教育管理,對有不良行為的兒童,應當加強監護幫教,保障留守兒童健康成長。
(六)以培訓促就業
《江蘇沿江農民工現狀調查報告》顯示:農民工找工作最大的困難在於沒有技術,其比例為41.1%。2006年河北省農村勞動力外出務工狀況調查顯示:被調查的農村勞動力中有專業技能認證的僅占17.14%;已就業農村勞動力參加過培訓的人數占32.2%;67.93%的被調查者認為培訓“重要”和“很重要”。大部分人想通過培訓達到“多學一些本事”、“提高工資待遇”、“找工作更容易”的目的。2006年江西省調查統計顯示:所調查農民工中參加過職業技術培訓的占46.2%,已參加培訓的農民工中,23.5%農民工認為參加職業培訓對找工作非常有幫助,63.9%的認為有一定幫助,只有12.9%的認為幫助不大。從上述數字不難看出,農民工還是高度期待通過培訓提高就業能力的,但當前農民工的培訓現狀並不十分樂觀。農民工是一支產業勞動大軍,他們的技能水平,關係到產品的質量,關係到整個國家工業化的水平。加強對農民的職業培訓,不斷提高農民工的素質,是為農民工創造發展機會的有效辦法,也是提高產業發展水平的重要途徑。《辦法》對政府和用人單位分別設定了相應的農民工培訓責任:
第一,規定政府應當加強農民工技能培訓。在第六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技能、安全技能培訓和引導性培訓,並在財政支出中安排專項經費重點用於扶持農村勞動力就業技能和安全技能培訓工作,制定和落實以培訓促就業的激勵、獎勵和補貼措施。”2003年以來,江蘇省財政累計安排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資金2.51億元,全省共培訓農村勞動力563萬人次。《辦法》的規定,將農民工培訓由原來的政府為農民工做好事定位成政府的法定義務,是一個較大的進步。
第二,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農民工崗位培訓和安全培訓。在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農民工崗位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專款專用。對不履行培訓義務的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強制提取職工教育培訓費,用於政府及行業組織的必需的崗位培訓。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建築施工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農民工進行強制性安全培訓。從事特種作業的農民工,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國家規定的特種作業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嚴禁任何單位以培訓為名向農民工非法收取費用。對未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用人單位不得以農民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契約。”《辦法》最具制約性的規定,在於用人單位對未進行職業技能培訓的農民工,不得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契約,可以有效促進用人單位崗位培訓的落實。
(七)切實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和民主政治權利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中要求:要保障農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權利,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行使民主權利。要保障農民工土地承包權益,不得以農民進城務工為由收回承包地,糾正違法收回農民工承包地的行為。農民工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要堅持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繳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轉收益。這兩個要求,是健全維護農民工權益保障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辦法》也做了具體規定:
第一,關於農民工農村土地承包權保護。《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農民工戶籍所在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維護農村土地承包關係,不得非法收回和強行流轉農民工承包的集體土地。支持和鼓勵農民工自願和依法有償轉讓承包集體土地的使用權。”
第二,關於農民工民主政治權利保護。《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農民工戶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在組織換屆選舉或者決定涉及農民工權益的重大事務時,應當及時通知農民工,並通過適當方式保障其行使民主權利。”
我省是全國較早通過立法手段專門保障農民工權益的省份之一。《辦法》的制定,是省政府著力促進社會發展、改善民生和建立服務政府、法治政府、責任政府的實事之一,體現了省政府對農民工群體的高度關注。《辦法》的實施,必將有效保護農民工的權益,促進江蘇的整體和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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