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農業科技型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農業科技型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為加快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的現代農業技術創新體系,鼓勵和扶持農業科技型企業的發展,根據《江蘇省貫徹<農業科技發展綱要(2001-2010)>實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農業科技型企業管理辦法(試行)
  • 實質:方法
  • 地區:江蘇省
  • 目的:鼓勵和扶持農業科技型企業的發展
內容,備註,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的現代農業技術創新體系,鼓勵和扶持農業科技型企業的發展,根據《江蘇省貫徹<農業科技發展綱要(2001-2010)>實施方案》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科技型企業是指在現代農業產業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擁有企業核心自主智慧財產權,對提升現代農業特色產業水平和規模、促進當地農民增收具有較強示範和帶動作用的企業。
第三條 農業科技型企業管理工作遵循鼓勵企業技術創新、實施動態管理、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申報範圍與條件
第四條 農業科技型企業申報範圍
在我省境內註冊的以企業化運作的種養殖業、與其相配套的農產品深加工企業和為農服務的種子種苗、農藥、獸藥、肥料、農機等研發和生產企業。
第五條 農業科技型企業申報條件
1、企業具有較強技術創新能力,所採用的種、養、加技術和品種在同行業中具有較高的水平。有獨立的研發機構或具有長期穩定合作的技術依託單位,研發投入不低於企業年銷售收入的2%。
2、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5%以上,從事技術創新、產品開發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以上。
3、企業主要品牌產品具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具有較大市場潛力。
4、年銷售收入達到3000萬元以上,經濟效益良好。
5、企業產權清晰、管理規範、信譽良好,資信評價等級達到AA級以上。企業的各項環保指標應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企業的註冊經營年限在2年以上。
6、企業對當地農民增收具有較大帶動作用,對農民實行土地入股分紅的企業同等條件下優先申報。
第三章 申報與審核程式
第六條 農業科技型企業申報程式
1、企業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農業科技型企業申報書》, 並提供企業近兩年經審計的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和開發費用情況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資信等級證明、智慧財產權證書、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材料、產品質檢報告、省級以上科技計畫立項證明等相關附屬檔案。
2、由所在地市、縣科技局初審後,報省轄市科技局匯總,統一上報省科技廳。
第七條 農業科技型企業審核程式
1、省科技廳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企業由省科技廳組織聘請有關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進行審查,提出推薦意見。
2、省科技廳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進行審核,並在網上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由江蘇省科技廳頒發《江蘇省農業科技型企業》證書及牌匾。
第四章 實施管理
第八條 省科技廳負責管理農業科技型企業的審核工作。其主要職責為:
1、負責農業科技型企業有關材料的審核和專家評審工作。
2、集成各類科技計畫,支持農業科技型企業技術創新。
3、組織指導科技對接,推動產學研合作。
第九條 各市、縣科技局負責本地區的省級農業科技型企業的申報、初審工作,各市科技局負責市級農業科技型企業的審核、培育工作。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農業科技型企業定期進行資格複審,不合格者,取消其農業科技型企業的資格,撤消證書與牌匾。
第十一條 農業科技型企業主營業務範圍變更有較大或發生合併、分立、遷移等情況的,需重新申報;農業科技型企業在經營運行中,如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其它信用問題,一經查實取消其《江蘇省農業科技型企業》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備註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