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是江蘇省委省政府為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而制定的。所謂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技術或工藝路線國際原創、產品性能國際先進、核心部件和整機產品省內自主開發生產,產品已在國內率先提出技術標準或其核心技術擁有發明專利,並能夠替代進口、引領國內市場和帶動江蘇產業發展的產品。從而高標準規範了自主創新產品的認定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
  • 外文名:Administrative measures for the determination of independent innovation products in Jiangsu province (for Trial Implementation)
  • 地點:江蘇省
  • 實施:頒布之日
  • 屬性:管理辦法
內容,所屬地區,

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於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的決定》以及《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規範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以下簡稱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工作,鼓勵企業開展自主科技創新,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自主創新產品是指符合國民經濟發展要求和先進技術發展方向,技術或工藝路線國際原創、產品性能國際先進、核心部件和整機產品省內自主開發生產,產品已在國內率先提出技術標準或其核心技術擁有發明專利,並能夠替代進口、引領國內市場和帶動江蘇產業發展的產品。
第三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歸口管理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式對自主創新產品進行認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四條 經省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列入《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並向社會公布。我省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採購時,應優先購買列入《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其中,對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可以由政府進行首購或訂購。
第二章 申請條件
第五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的原則,不向企業收費、不增加企業負擔。
第六條 申請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1、產品的生產企業為依法在江蘇省登記註冊的企業法人;
2、產品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的規定;
3、產品的技術水平在同類產品中處於國內領先並達到國際先進,屬於下列情況之一:
(1)在國際上屬於自主研究和開發,擁有全部智慧財產權;
(2)在國際上突破關鍵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3)對現有產品實現了工藝、結構、材料及性能等方面的根本性改進,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
4、產品具有潛在的經濟效益和較大的市場前景或替代進口。
第七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所需材料:
1、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請表(詳見附屬檔案);
2、工商管理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副本或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申請單位必須提交的證明材料:
(1)說明產品自主創新及智慧財產權狀況的相關證明材料(凡屬於聯合申報或多個單位共同享有智慧財產權的,必須提交與產品技術歸屬及許可權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許可、授權、合作生產、合作開發的契約或協定);
(2)特殊行業許可證(對醫藥、醫療器械、農藥、計量器具、壓力容器、郵電通信等有特殊行業管理要求的新產品,申報時必須附行業規定許可生產、銷售的必備檔案)。
4、經會計師事務所審核過的企業上年度財務報表;
5、產品采標證明;
6、省級以上法定檢測單位提供的產品質量性能測試報告;
7、輔助材料(對申請表和必備材料未充分說明的情況作進一步說明,有利於了解情況,申報單位可根據產品的具體情況選擇提交),一般包括:
(1)鑑定證書或其他相當的技術證明材料;
(2)由省(部)級以上(含)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若有環境污染的項目,需提交產品投產後實測的環保達標證明;若屬中外合資,應附股比說明;用戶使用意見;屬專利技術的產品需附專利證書,獲獎產品需附獲獎證明;
(3)產品進入市場的證明材料;
(4)出口產品須提交出口證明。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程式
第八條 自主創新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每年初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公布當年申報產品的受理截止時間。
第九條 凡申請認定自主創新產品的企業,按要求向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填寫《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申請表》並附所需材料;省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條件對縣(市、區)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上報的產品及其材料進行審核,簽署意見後上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對各省轄市上報的產品,組織專家進行諮詢,對符合條件的產品予以認定,並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頒發“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證書”。
第十一條 經認定的省自主創新產品,其有效期一般為三年。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建立自主創新產品使用意見反饋機制。自主創新產品生產單位應及時向產品使用部門了解產品的套用情況和存在問題,不斷加以改進和完善。
第十三條 在自主創新產品申報認定過程中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採取其它欺詐手段騙取自主創新產品證書的,由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撤消認定證書,從《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中刪除並予以公告,三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自主創新產品申請,並取消其自主創新因素而獲取的各種待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所屬地區

江蘇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