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禁毒條例

《江蘇省禁毒條例》經1999年12月21日江蘇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13次會議通過,2012年9月26日江蘇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0次會議修訂。該《條例》分總則、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監督保障、法律責任、附則7章60條,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禁毒條例
  • 禁毒條例:1999年12月21日江
  • 第一章:總 則
  • 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
修訂的條例,修改的決定,修訂草案的說明,審議結果的報告,解讀,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修訂的條例

(1999年12月21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2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9年3月29 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城鄉規劃條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嗎啡、大麻、古柯鹼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氯胺酮等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第三條 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法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第四條 禁毒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禁種、禁制、禁販、禁吸並舉的方針。
第五條 禁毒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各負其責,社會廣泛參與的工作機制。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禁毒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的禁毒工作。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由公安機關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具體承擔。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毒品預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其與禁毒工作需要相適應。
第七條 鼓勵對禁毒工作進行捐贈。單位和個人對禁毒工作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符合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有關稅收優惠。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毒品違法犯罪行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及獎勵,對舉報人的身份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人身安全。
第九條 鼓勵、支持志願者、志願者服務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參與禁毒宣傳教育和戒毒社會服務。
第二章 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體系,開展全民禁毒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禁毒意識。
第十一條 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毒宣傳教育計畫,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指導、檢查禁毒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將其納入法制宣傳教育規劃。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應當指導基層組織將禁毒宣傳教育納入社區建設和管理內容。
第十三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將毒品預防教育納入學校素質教育監測評價體系。
普通中國小五年級至高中二年級每學年開展毒品預防教育的時間不少於二課時,中等職業學校、高等學校等其他各類學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開展毒品預防教育。
第十四條 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基層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居民、流動人口的禁毒宣傳教育。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或者建設固定的禁毒教育場館,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或者建設禁毒教育場所,免費向社會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
第十六條 報社、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單位以及從事網路、公共顯示屏等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根據禁毒工作需要,免費刊登、播放禁毒廣告和禁毒節目等,每年開展公益性禁毒宣傳不少於三次。
第十七條 娛樂場所以及酒吧、網咖、旅館、會所、俱樂部、洗浴店、按摩店、美容美髮室等服務場所應當依法落實禁毒防範措施,公布舉報電話,在大廳、包間(廂)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毒警示標誌或者在顯示屏播放禁毒宣傳片,並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毒品預防教育培訓,防止在本場所內發生毒品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八條 家庭應當重視毒品預防教育。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毒品危害的教育,防止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進行其他毒品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條 禁止非法種植罌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可以用於提煉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未經滅活的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
農業農村、林業等部門發現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的,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購買、運輸、儲存、使用或者進口、出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以及相關複方製劑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落實單位內部管理制度,防止發生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以及相關複方製劑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
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存儲庫房,應當設定視頻監控設施和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第二十一條 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如實登記本企業生產、使用第一類、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從業人員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繫方式等個人信息(以下簡稱個人信息),並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登記信息向所在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二條 化工企業出租、轉讓其反應釜等設施設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如實登記承租或者受讓企業名稱、營業執照註冊號,承租人或者受讓人個人信息,出租期限、轉讓時間,出租或者轉讓設施設備的主要用途等情況,並自出租或者轉讓協定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登記信息向所在地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三條 郵政、物流、快遞企業應當建立並執行收寄驗視制度,對寄件人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物品,應噹噹場驗視內件,並按照快遞服務標準等規定要求寄件人完整準確地填寫寄件人和收件人姓名、地址、聯繫方式以及收寄物品的名稱、數量等郵件詳情單或者物流、快遞運單上的信息。寄件人拒絕驗視的,不予收寄。郵政、物流、快遞企業應當如實記錄或者保存上述信息,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一年。
郵政、物流、快遞企業發現非法郵寄、運輸、夾帶疑似毒品或者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或者海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或者海關進行調查。
第二十四條 報關企業應當登記客戶單位名稱、營業執照註冊號和經辦人的個人信息,校驗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如實向海關報告進出口貨物品名、數量,配合海關或者公安機關查緝毒品和易製毒化學品。
第二十五條 娛樂、服務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本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
娛樂、服務場所應當建立和落實內部巡查制度,填寫禁毒巡查記錄,發現本場所內有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並配合公安機關進行調查。
第二十六條 房屋出租人應當如實登記承租人的個人信息,並自租賃協定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登記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報告;發現出租房屋內有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廣告,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易製毒化學品銷售信息,不得傳授製毒方法。
媒體單位發現涉毒廣告、涉毒銷售信息或者傳授製毒方法信息的,應當立即停止發布,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信息巡查制度,不得製作、複製、發布、傳播涉毒信息,發現其網站傳輸的信息明顯涉及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文化和旅遊、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發布涉毒廣告、涉毒銷售信息、傳授製毒方法等違法行為。
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二十八條 戒毒工作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戒毒、綜合矯治、關懷救助的原則,採取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多種措施,建立戒毒治療、心理矯治、康復指導、救助服務兼備的工作體系。
第二十九條 公安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嫌吸毒的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測,被檢測人員應當予以配合;對拒絕接受檢測的,經省、設區的市、縣(市、區)公安機關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強制檢測。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對執法活動中發現的吸毒人員應當進行吸毒成癮認定,因技術原因認定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具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進行認定。
吸毒成癮人員應當進行戒毒治療。
第三十一條 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吸毒人員可以自行到具有資質的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
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者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定,登記自願戒毒人員的個人信息以及吸食毒品類型、戒毒期限等信息,並自協定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有關信息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報告。
公安機關、戒毒醫療機構應當對自願戒毒人員的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二條 符合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條件的戒毒人員,由本人向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提出申請並經登記後,可以參加戒毒藥物維持治療。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應當將登記參加藥物維持治療人員的個人信息,自登記之日起七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公安機關報告。
第三十三條 對吸毒成癮人員,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社區戒毒。
社區戒毒人員應當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社區戒毒;在戶籍所在地以外的現居住地有固定住所的,可以在現居住地接受社區戒毒。
第三十四條 社區戒毒由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社區戒毒工作機構,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制定社區戒毒工作計畫,落實社區戒毒措施。
第三十五條 社區戒毒工作機構應當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社區戒毒協定,落實有針對性的社區戒毒措施。社區戒毒協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區戒毒的具體措施;
(二)社區戒毒人員應當遵守的規定;
(三)社區戒毒人員享有的權利和可以獲得的幫助;
(四)違反社區戒毒協定應當承擔的責任;
(五)其他依法應當明確的事項。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社區民警、社區醫務人員、社區戒毒人員的家庭成員以及禁毒志願者共同組成社區戒毒工作小組具體實施社區戒毒。
第三十六條 社區戒毒人員因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社區戒毒執行地的,由社區戒毒人員向執行地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經執行地社區戒毒工作機構核實後,將有關材料轉送至變更後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
變更後的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與社區戒毒人員簽訂新的社區戒毒協定,繼續執行社區戒毒。
第三十七條 吸毒成癮人員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縣(市、區)公安機關作出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
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的投送執行、收治管理、疾病救治、死亡處置等相關具體規定,由省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會同民政、衛生健康等部門制定。
對患有傳染病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專門場所或者區域,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
第三十八條 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在解除強制隔離戒毒三日前通知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出具解除強制隔離戒毒證明書送達戒毒人員本人,並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區戒毒工作機構將其領回。
第三十九條 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應當對解除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作出診斷評估,向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提出社區康復建議。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機關可以責令其接受不超過三年的社區康復。
第四十條 戒毒醫療機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戒毒康復場所發現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的,應當予以制止並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一條 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禁止有吸毒行為記錄人員駕駛校車。
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人員,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人員,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已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依法註銷。
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或者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三年後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三年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由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吸毒檢測。
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有吸毒行為記錄駕駛人的管理,發現大中型客貨車、公共汽車和計程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應當通報導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企業,建議對其加強監管或者調離工作崗位。
第五章 監督保障
第四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考核內容,與下一級人民政府簽訂年度禁毒工作責任書,對其履行禁毒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第四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禁毒工作目標,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完成禁毒工作任務情況進行督促、考核。
縣級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應當對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開展禁毒工作情況進行檢查、考核。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毒委員會應當組織公安和司法行政、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開展毒品、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濫用監測、調查,科學評估本行政區域毒品問題現狀和趨勢,並向社會公開監測、調查結果。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禁毒委員會規定的職責組織開展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濫用監測登記時,有關部門和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醫療機構、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等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 設區的市和登記在冊吸毒人員數量較多的縣(市),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建設標準,提出強制隔離戒毒場所具體設定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六條 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戒毒醫療機構設定規劃,設定或者確定符合要求的戒毒醫療機構或者戒毒治療科室。
第四十七條 設區的市應當設定或者確定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縣(市)可以根據戒毒工作需要設定或者確定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
在吸食海洛因等阿片類物質成癮人員分布較為分散的地區,可以依託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設定或者確定符合要求的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延伸服藥點,方便戒毒人員治療。
第四十八條 戒毒人員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的生活費用、醫療費用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所需費用給予補助。
第四十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戒毒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與就業指導,提供就業信息,拓寬就業渠道,並鼓勵和扶持戒毒人員自謀職業、自主創業,幫助其回歸社會。
用人單位和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戒毒人員,按照實際招用的人數,對單位繳費部分按照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戒毒人員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從事個體經營或者靈活就業後申報就業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照規定享受社會保險補貼。
第五十條 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交通運輸、商務、衛生健康、藥品監督管理、應急管理、海關等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吸毒人員、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等信息管理系統,依法進行信息溝通,建立交流機制,相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予以協助、配合。
第五十一條 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由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社區工作者或者戒毒社會工作者擔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提供社區戒毒服務。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服務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在大廳、包間(廂)的顯著位置張貼禁毒警示標誌,未在顯示屏播放禁毒宣傳片,或者未對本場所從業人員進行毒品預防教育培訓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服務場所未填寫禁毒巡查記錄,或者發現本場所內有販賣、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犯罪活動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一個月至三個月,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服務場所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為進入本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三個月至六個月;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件的,由原發證機關依法吊銷相關經營許可證件。
第五十三條 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和化工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如實登記並報告相關信息的,由縣(市、區)應急管理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記入信用檔案,並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郵政、物流、快遞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要求寄件人完整準確地填寫並如實記錄或者保存寄件人和收件人信息、收寄物品信息,或者信息保存期限少於一年,發生涉毒案件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郵政、物流、快遞企業發現非法郵寄、運輸、夾帶疑似毒品或者易製毒化學品,未立即向公安機關或者海關報告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或者由海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十五條 房屋出租人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現出租房屋內有吸食、注射毒品等違法活動,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給予警告,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 違反規定發布易製毒化學品銷售信息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傳授製毒方法,尚未構成犯罪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媒體單位、網際網路信息服務提供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現涉毒廣告、涉毒銷售信息或者傳授製毒方法信息,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戒毒康復場所違反本條例規定,發現戒毒人員在治療期間吸食、注射毒品,未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由縣(市、區)公安機關、衛生健康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郵政管理、娛樂場所管理、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等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國務院《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網際網路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毒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3月29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決定:
五、對《江蘇省禁毒條例》作出修改
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修改為:“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的人員,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被查獲有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行為的人員,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措施的人員,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藥品成癮尚未戒除的人員,已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依法註銷。
“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處罰或者被決定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三年後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三年後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由戶籍地或者居住地公安機關對其進行吸毒檢測。”

修訂草案的說明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江蘇省禁毒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修訂的必要性
禁毒工作關係到國家和民族的興衰存亡,黨和國家對此一貫高度重視。2007年12月29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2011年6月22日,國務院第160次常務會議通過了《戒毒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我省於1999年12月21日經省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自2000年1月10日起施行的《江蘇省禁毒條例》(以下簡稱現行《條例》)施行以來,禁毒工作取得了較大發展,為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受國際、國內毒品蔓延大環境的影響,我省禁毒形勢依然較為嚴峻:一是吸毒人員總量大。目前,我省登記在冊吸毒人員已達9.4萬名,絕對數列全國第9位,全省106個縣(市、區)均不同程度地存在毒品問題;二是合成毒品來勢兇猛。近年來,吸食合成毒品人員以年均40%的增幅快速增長,登記在冊人數已占吸毒人員總數的70%以上;三是省外毒品滲透加劇。在破獲的大宗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直接來源於省外的占80%以上;四是易製毒化學品管控難度大。我省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已達3.7萬餘家,其中,相當一部分是技術含量不高的作坊式企業。隨著市場競爭的日趨激烈,一些企業極易被不法分子所利用,導致易製毒化學品流失用於製造毒品的風險加大。與此同時,我省禁毒工作基礎相對薄弱,禁毒工作體制不完善、機制不健全、責任不落實、保障不到位等問題比較突出,全社會禁毒意識還不夠強,毒品預防、毒品管制、戒毒幫教、強制隔離戒毒等措施需要進一步完善。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對禁毒工作的領導體制、工作方針、工作機制和制度進行了全面規範。《戒毒條例》確立了包括自願戒毒、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社區康復等戒毒措施,以及集生理脫毒、身心康復、回歸社會功能於一體的“四種措施與三項功能”模式新型戒毒工作體系。我省現行《條例》的內容不夠全面、具體,許多規定需要與國家新的要求相銜接,並結合我省實際作出相應的調整。同時,近年來我省各地在禁毒工作實踐中,探索建立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禁毒工作制度和措施,如禁毒宣傳社會化、吸毒人員幫教管控、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隊伍建設、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等做法,需要通過地方性法規予以規範、鞏固和提升。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戒毒條例》實施後,貴州、浙江等省陸續修訂出台了新的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國家的新要求,進一步做好我省禁毒工作,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全面修訂。
二、《條例(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2012年立法工作計畫,省公安廳組織起草了《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於2012年2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經過初步審查修改,按照立法程式書面徵求了省發展改革委、經濟和信息化委、編辦、教育廳、安全廳、監察廳、民政廳、司法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環保廳、住房城鄉建設廳、交通運輸廳、農委、商務廳、文化廳、衛生廳、林業局、地稅局、工商局、質監局、廣電局、新聞出版局、體育局、安監局、統計局、藥監局、郵政管理局、通信管理局,省總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人行南京分行、南京海關等35個部門和單位,以及省委政法委、省委宣傳部、省法院、省檢察院、省軍區、13個省轄市政府的意見,並在江蘇政府法制網上公布,公開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3月份,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公安廳分別在南京、無錫等地開展立法調研,召開座談會,聽取地方有關部門、單位和街道、強制隔離戒毒所等方面的意見。草案修改過程中,省政府法制辦多次召開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立法協調會,對有關問題進行專題研究和協調。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對送審稿進行了反覆修改,充分考慮和吸納了各方面的意見,形成《條例(修訂草案)》(修改送審稿)報送省政府。4月27日,省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修訂草案)》,現提請省人大常委會本次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修訂草案)》共七章六十條,分別為總則、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措施、監督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其主要內容和基本精神,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關於禁毒工作體制。完善禁毒工作體制,是做好禁毒工作的重要基礎。《條例(修訂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對禁毒委員會辦事機構、城市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戒毒工作機構的設定作出規定:一是明確由公安機關配備相應工作人員具體承擔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第五條第二款);二是明確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根據禁毒工作需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確定社區戒毒工作機構,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第三十三條);三是明確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的來源和提供社區戒毒服務的方式(第五十一條)。
(二)關於禁毒宣傳教育。廣泛深入地開展禁毒宣傳教育,提高人民民眾禁毒意識和抵製毒品危害的能力,是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條例(修訂草案)》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禁毒宣傳教育工作體系,將禁毒宣傳教育列入國民教育和普法教育等內容(第十條);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流動人口、靈活就業人員的禁毒宣傳教育(第十三條);二是規定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確定或者建設禁毒教育場館(所),免費向社會提供禁毒宣傳教育服務(第十四條);三是規定教育、司法行政部門以及各級各類學校、媒體單位開展禁毒宣傳教育的具體職責和工作要求(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四是規定娛樂、服務場所開展禁毒預防教育的特定義務(第十六條)。
(三)關於毒品管制。為了有效遏制毒品來源和吸食毒品,嚴厲禁止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條例(修訂草案)》對加強毒品管制作出以下規定:一是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易製毒化學品以及相關複方製劑的從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加強內部安全管理,落實技術防範措施,防止發生被盜、被搶、丟失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形(第十九條);二是規定易製毒化學品企業、化工企業應當登記相關人員以及廠房、設備的出租、轉讓等信息,並向相關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三是規定郵政、物流、快遞企業對寄件人交寄的除信件以外的物品,應噹噹場驗視內件,如實記錄或者保存相關信息;發現疑似毒品或者易製毒化學品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或者海關報告(第二十二條);四是規定娛樂、服務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本場所的人員實施毒品違法犯罪行為提供條件;房屋出租人應當登記承租人信息並向公安派出所報告;發現本場所或者出租房內有涉毒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五是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廣告,不得違反國家規定發布易製毒化學品銷售信息,不得傳授製毒方法;並相應明確了有關主體的監管責任和報告義務(第二十六條)。
(四)關於戒毒措施。戒毒是禁毒工作取得實效的關鍵環節。《條例(修訂草案)》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戒毒工作的各項具體措施作出進一步細化:一是對開展自願戒毒、戒毒藥物維持治療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二是對社區戒毒的決定、執行、執行地變更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五條);三是對強制隔離戒毒的決定、投送執行、解除等作出具體規定(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九條);四是對吸毒人員在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期間駕駛機動車問題作出具體規定(第四十一條)。
(五)關於監督保障。建立健全禁毒監督保障體系,是推動禁毒工作深入開展的重要保證。《條例(修訂草案)》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規定:一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其與禁毒工作需要相適應(第六條);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將禁毒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和平安建設內容,並由禁毒委員會進行督促、考核(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三是規定強制隔離戒毒場所、戒毒醫療機構(治療科室)和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延伸服藥點)設定的具體要求(第四十五條至第四十七條);四是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戒毒人員的職業技能培訓和就業指導。單位和公益性崗位招用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的戒毒人員的,可以享受相關社會保險補貼(第四十九條)。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修訂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江蘇省禁毒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為了預防和懲治毒品違法犯罪行為,保護公民身心健康,維護社會秩序,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內容較為全面,框架結構較好,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較強,基本符合我省實際。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省人大內司委、省公安廳到常州、鹽城、揚州進行了調研,草案修改稿形成後,又召開了省有關部門參加的徵求意見座談會。8月30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有地方提出,草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國務院《戒毒條例》的規定,在分章中多處規定了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在禁毒工作中的各項具體職責,但草案總則中缺乏相應規定,建議補充。據此,建議在草案第五條中增加一款,即“城市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做好毒品預防、社區戒毒和社區康復等工作”,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條第三款。
二、有地方提出,第二章禁毒宣傳教育中缺少對公安機關禁毒宣傳教育職責的規定,應予完善。據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即“公安機關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禁毒宣傳教育計畫,組織、協調、指導、開展禁毒宣傳教育工作。”
三、有委員提出,草案第十九條第二款“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的存儲庫房,應當設定與公安機關聯網的視頻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的規定要求過嚴,實踐中難以做到。經研究,上述規定是加強對麻醉藥品、第一類精神藥品和第一類易製毒化學品管理的有力措施,主要內容應予保留,但是要求所有存儲庫房的視頻監控設施都和公安機關聯網,確有難度,建議將“設定與公安機關聯網的視頻監控設施和報警裝置”修改為“設定視頻監控設施和與公安機關聯網的報警裝置”。
四、有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要求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如實登記本企業掌握或者熟知第一類、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生產技術、工藝流程的工作人員個人信息並予報告的規定,草案第二十一條有關化工企業出租、轉讓廠房、反應釜等設施設備應當登記信息並報告的規定,範圍過寬,沒有必要,建議斟酌。經調研,該兩條規定是從我省實際情況出發作出的特別要求,目的就是為了預防、控制和打擊新型化學毒品的生產,該規定有利於公安機關及其他監管部門及時掌握情況,加強對易製毒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及人員以及可用於製毒的化工企業設施設備的監管,防止易製毒化學品及化工設施設備被用於製造毒品。但為了增強針對性,建議將前者的登記對象限定為“生產、使用第一類、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的從業人員的個人信息”,後者的登記對象限定為“化工企業出租、轉讓其反應釜等設施設備”的情形。
五、有些委員提出,應當設定專門場所收治、收押患愛滋病等傳染病的吸毒人員。據此,參照其他相關法規、省政府有關檔案的規定,建議增加“對患有傳染病的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定專門場所或者區域,採取必要的隔離、治療措施”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七條第三款。
六、內司委和一些委員提出,草案第四十一條對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以及申領、持有機動車駕駛證作出了規定,是好的,由於吸毒人員駕駛機動車的社會危害性比較大,給交通安全帶來嚴重威脅,應當在草案基礎上作出進一步的規範,從嚴治理,並切實增強可操作性。對此,法工委和內司委、省公安廳作了廣泛調研和認真研究,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參照有關規定,建議對草案第四十一條作以下四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一款:“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禁止有吸毒行為記錄人員駕駛校車”;二是將該條第三款修改為“正在執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的人員已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依法註銷”,同時刪去該條第二款有關統一保管機動車駕駛證的規定;三是將該條第四款修改為“因吸毒被行政處罰或者被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責令社區康復的人員,在行政處罰執行完畢或者解除戒毒措施後三年內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提供吸毒檢測報告”;四是增加一款作為該條第五款:“公安機關應當加強對有吸毒行為記錄駕駛人的管理,發現大中型客貨車、公共汽車和計程車駕駛人有吸毒行為記錄的,應當通報導路運輸管理機構和有關企業,建議對其加強監管或者調離工作崗位。”
七、有委員、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戒毒藥物維持治療機構開展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所需費用給予補助,是遠遠不夠的,與我省的實際情況有差距,難以滿足禁毒工作的需要。經商財政部門,建議將該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戒毒藥物維持治療工作所需費用給予補助。”
此外,根據委員意見,在草案第五十二條第一款、草案第五十六條第二款中增加相應法律責任,對草案條文進行了精簡,刪去了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等,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意見,提出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解讀

新修訂的《江蘇省禁毒條例》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本條例是江蘇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1999年12月21日出台條例的再次修訂。《條例》結合我省禁毒工作實際,對禁毒工作的機制、體制等進一步予以明確,對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毒駕治理等工作等進行了全面調整與規範,整個條例體現江蘇特點,富有江蘇特色。
新條例解讀一:寄快遞要登記身份
針對毒品流通渠道轉向快遞物流業,新條例要求江蘇的快遞企業,對寄件人、收件人有效身份信息要保留一年時間,如果沒有保留,又被查到該企業發生了涉毒案件,該企業將被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也就是說,明年1月1日開始,在我們郵寄快遞物品的時候,快遞公司的收件人很可能要求出示登記有效身份信息了。該條款主要是通過規定物流、快遞企業收寄驗視制度,目的是防止犯罪分子利用郵政寄遞過程中人貨分離和可匿名投遞的特點進行毒品販運。對於有可能出現的寄、收件人拒絕配合,不提供任何信息的行為,陳輝表示,快遞公司應該拒絕接受,一旦被查到由此發生涉毒案件,那么快遞公司除了要承擔經濟處罰外,如果案情重大,很可能會弔銷營業執照。
新條例解讀二:嚴禁吸毒後駕車
條例第四章戒毒措施第41條規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禁止有吸毒行為記錄人員駕駛校車。正在進行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或者社區康復的人員已經取得的機動車駕駛證應當依法註銷。”
針對近年來各地頻頻發生“毒駕”,主要是因為冰毒等新型毒品的蔓延。目前冰毒等合成毒品已經取代海洛因成為毒品消費市場的主流毒品。合成毒品的危害更為嚴重,長期服用直接摧毀吸食人員的腦神經,造成不可逆轉的危害,直至最終可能成為極具危害性的“武瘋子”,嚴重影響社會安全。
毒駕是在吸食合成毒品後當事人出現各種幻覺導致的,因此杜絕毒駕,是有效保障公共安全的保證。目前全省正投入使用一種新型的毒駕檢測儀,只要駕駛人的一點唾液,一分鐘即可知道駕駛人員是否為吸毒後駕車。該檢測儀的出現,將逐漸取代尿液檢查,更快更方便的檢查“毒駕”。
新條例解讀三:推化工企業員工登記制
新條例特別細化了對易製毒化學品企業的管理,以前主要是單一的對企業進行登記檢查管理,新條例實施後,對生產企業中的每一位員工都要登記在冊,對出租、轉讓關鍵設備也實施登記制度。這一規定主要目的是防止技術工人和關鍵設備被犯罪分子利用。今年以來,江蘇共摸排易製毒化學品企業2.9萬家,清理關停並轉易製毒化學品企業5259家;從這些生產企業中梳理易製毒化學品違法犯罪線索36條,破獲涉毒案件7起,抓獲犯罪嫌疑人16名,繳獲各類易製毒化學品7.1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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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日下午,江蘇省公安廳召開新聞發布會,對即將在明年1月1日起實施的《江蘇省禁毒條例》進行解讀。
據了解,本條例是江蘇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對1999年12月21日出台條例的再次修訂。新條例最大的亮點是對全省禁毒工作領導體系、工作機制和部門職責等做出了明確的規定,省、市、縣三級禁毒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全部建立。新條例還對毒駕、出租房管理、快遞個人信息把關、化工企業員工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確規定,對不遵守條例的個人與單位,明確了處罰細則和倒查追究制度。條例還首次針對媒體配合禁毒工作提出具體宣傳要求,每家媒體每年免費刊播不少於3次的公益禁毒宣傳。
目前,冰毒等新型毒品的蔓延,是毒駕頻頻發生的根本原因,吸食冰毒者占吸毒總人數的70%以上。而且吸毒人員低齡化趨勢明顯,35歲以下的吸毒人員占吸毒人員總數70%。“受國際毒潮泛濫和國內涉毒因素增多等因素影響,江蘇毒情依然嚴峻。”江蘇省公安廳負責同志說,隨著新條例的出台實施,對有效控制毒駕,打擊製毒販毒、挽救吸毒人員回歸社會等方面將形成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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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江蘇省禁毒條例》(下稱《條例》)將於明年1月1日起施行。昨日,省公安廳新聞通氣會上,有關負責人解讀了新《條例》並通報了我省禁毒情況。目前江蘇毒情總體平穩,但存在蔓延現象,吸毒青少年越來越多,35歲以下的占70%,引發槍賭毒黑合流、吸毒致死、“毒駕”等危害極大的犯罪行為。
針對“毒駕”等突出問題,《條例》規定,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後駕駛機動車,禁止有吸毒行為記錄人員駕駛校車。未戒除毒癮的不得申領駕照,已取得駕照的要註銷,毒癮戒除後三年內申領、審驗駕照的,要提供吸毒檢測報告。目前,大部分未戒除毒癮的駕照持有人已被註銷駕照。
據江蘇警方破獲的大量涉毒案件顯示,目前大部分案件都發生在出租房內。因此,新《條例》對房屋出租登記制度有了明確規定,要求房東簽訂租賃協定之日起7日內,將房客的登記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機關報告。
“其實,這一相關規定在治安管理法律法規中早就有了,但一直以來執行得不是很到位。”有關人士表示,根據新《條例》規定,如果房東違反這一規定,發現出租屋內有吸毒、注射毒品等違法行為,但沒及時報告的,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省公安廳有關人士呼籲廣大房主主動配合實施這一規定,“明年起,江蘇警方將加強出租房的巡查,嚴查出租登記情況,如果發現出租屋內有人吸毒,但房東沒有報告的,將對房主給予處罰”。有律師表示,如果房東明知出租屋內有人吸販毒,卻沒及時報告,很可能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犯罪,屆時將面臨更重的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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