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頒布時間:2015.03.27
  • 實施時間:201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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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信息

2015年3月27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安全工作,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檢驗、檢測和特種設備安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批准的特種設備目錄確定的對人身和財產安全有較大危險的設備、設施,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
第三條 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和支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保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經費,及時協調解決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中的重大問題,並將特種設備安全納入年度安全生產工作目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旅遊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配合、協助做好特種設備的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是特種設備的安全責任主體,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特種設備安全負責。
第二章 一般安全規定
第七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依法經許可、核准後,方可從事相關活動。
第八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應當具備與生產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場所和檢驗手段,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和各項規章制度,按照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組織生產,並接受國家規定的監督檢驗。
第九條 特種設備銷售單位應當建立並執行特種設備進貨檢查驗收和銷售台賬制度,驗明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設計檔案、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監督檢驗證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對其所銷售產品的合法性負責,不得銷售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不齊全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明令淘汰、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
第十條 銷售、轉讓使用過的特種設備的,應當向購買者或者受讓者提供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註銷證明、安全技術檔案和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提供出租的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配備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還應當提供作業人員資格證明。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應當查驗。
物流園、批發市場、遊樂場等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進場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查驗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及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證明檔案不齊全的,特種設備承租單位不得投入使用,場地經營管理單位不得允許進場使用。
第十二條 進口特種設備的採購者應當在簽訂採購契約前,告知進口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提供政策諮詢和風險警示。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取得許可生產並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二)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設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使用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從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和作業;
(四)建立特種設備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時消除使用過程中或者檢查、檢驗中發現的異常情況和事故隱患,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擬暫停使用一年以上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啟用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書面告知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特種設備過戶使用的,新使用單位應當持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註銷證明等證明檔案,到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在核准的範圍、項目內,按照安全技術規範開展檢驗、檢測工作。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檢驗申請後五個工作日內,與申請人約定現場檢驗時間,按期實施檢驗,並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
第十八條 對國家沒有統一制定安全技術規範的特種設備法定檢驗、檢測項目,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制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根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制定作業指導書。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和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可以向省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制定專項檢驗、檢測規則的建議。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對檢驗結果或者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檢驗報告或者鑑定結論後十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提出。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的答覆仍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答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接到異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組織鑑定、確認。
鑑定、確認過程中需要復檢的,所需費用由提出異議的單位先行支付。原檢驗數據或者結論錯誤的,該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章 特別安全規定
第二十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當遵守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要求,採取現場安全防護措施。
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監督,由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起重機械、大型遊樂設施、客運索道使用單位應當對主要受力結構件、安全附屬檔案、安全保護裝置、運行機構、控制系統等進行日常維護保養,保證安全使用,並進行記錄。
第二十二條 從事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的單位,應當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充裝許可證。
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和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進行充裝,不得充裝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
第二十三條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向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自有和託管氣瓶的使用登記。
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在氣瓶上設定條碼、二維碼等信息標識,並使用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不得充裝沒有設定信息標識的氣瓶。
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氣瓶檢驗信息及時錄入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建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網路平台,安排電梯安全應急救援專項資金,用於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等工作。
鼓勵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提高電梯事故賠付能力。
第二十五條 在本省銷售境外製造的電梯,製造單位沒有在境內設立直銷機構的,應當明確在境內註冊的代理商,由代理商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製造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二十六條 電梯製造單位應當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明示備品備件、維修價格和質保期,提供必要的電梯安全運行、修理、維護保養的技術幫助,不得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
第二十七條 完成在用電梯現場檢驗工作,在上次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不能出具檢驗報告的,負責檢驗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應當對檢驗報告發出之前該電梯能否繼續使用提出書面意見。
第二十八條 電梯使用單位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新安裝電梯未移交業主的,項目建設單位為使用單位;
(二)電梯屬於一個所有權人所有的,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三)電梯屬於多個所有權人共有,共有人自行管理的,所有權人應當通過書面協定確定使用單位;
(四)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含有電梯的場所使用權的,可以約定使用人為使用單位;沒有約定的,電梯所有權人為使用單位;
(五)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
電梯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電梯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應當督促所有權人確定使用單位,或者指定使用單位。
第二十九條 電梯層門鑰匙、電梯轎廂內操縱箱鑰匙和電梯啟動鑰匙應當由電梯使用單位統一管理。鑰匙使用人員應當具備電梯作業資格。
第三十條 住宅建設單位應當保證住宅電梯的配置數量和參數性能與建築結構、使用需求相適應,符合國家和省有關標準。
住宅設計時應當充分考慮住宅電梯保障安全、急救、消防、無障礙通行的需要。
對保障性住宅以及其他政府財政資金支持的建設項目需要採購安裝電梯的,相關部門應當會同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電梯的安全性能、技術保障、故障率、售後服務和信用評價等進行評估論證。
第三十一條 住宅電梯更新和改造所需資金的交存、管理和使用,按照《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租借場地經營的,應當與場地經營管理單位簽訂安全保障協定,明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場、學校、幼稚園、體育場館、娛樂場所、旅遊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進行作業,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配備專職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定安全隔離區和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
第三十四條 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應當到單位所在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
異地使用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可以向作業地檢驗機構申請定期檢驗,但應當將檢驗結果報該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部門。
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需要在異地重新安裝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向作業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辦理安裝告知。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五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可以進入現場進行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進行現場檢查:
(一)接到舉報或者取得涉嫌違法證據的;
(二)特種設備發生嚴重事故或者事故頻發的;
(三)在舉辦重大活動的場所使用特種設備的;
(四)已經取得特種設備生產許可,需要進行跟蹤檢查的;
(五)按照上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安全檢查活動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決定對有關特種設備予以查封、扣押:
(一)有證據表明特種設備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
(二)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的;
(三)達到報廢條件或者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流入市場的。
第三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接到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按照事故應急救援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領導下參與事故應急救援,並提供專業技術和相關信息支持。
第三十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組織第三方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工作質量進行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評價結果,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特種設備銷售單位銷售相關技術資料和檔案不齊全的特種設備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銷售、轉讓使用過的特種設備,未向購買者或者受讓者提供原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註銷證明、安全技術檔案和監督檢驗或者定期檢驗合格證明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轉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未向特種設備承租單位提供相關證明的;
(二)證明檔案不齊全,特種設備承租單位將特種設備投入使用的;
(三)證明檔案不齊全,場地經營管理單位允許特種設備進場使用的。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特種設備使用單位重新啟用暫停使用的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特種設備檢驗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按期實施檢驗或者未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的;
(二)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未提出書面意見的。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氣瓶充裝單位充裝沒有設定信息標識的氣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三款規定,氣瓶檢驗機構未將氣瓶檢驗信息錄入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電梯製造單位未向電梯使用單位提供電梯備品備件,未明示備品備件、維修價格和質保期,未提供必要的電梯安全運行、修理、維護保養的技術幫助,或者設定技術障礙影響電梯正常運行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電梯使用單位未對電梯層門鑰匙、電梯轎廂內操縱箱鑰匙和電梯啟動鑰匙實施統一管理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電梯使用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對主要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7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的《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地方性法規(類別)

審議意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會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修訂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自2003年頒布施行以來,對預防和減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於該條例出台較早,有些規定與今年實施的《特種設備安全法》不相一致,同時我省特種設備安全工作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經驗也需要上升為法制規範。因此,有必要對該條例進行修訂。
在修訂草案的起草過程中,我委與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提前介入,參與了修訂草案的修改工作,提出的修改意見有的已被吸收。10月下旬,我委會同法工委、質監局赴有關市縣進行立法調研,召開了由政府相關部門、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物業公司代表、業主委員會代表等方面參加的座談會,聽取對修訂草案的修改意見。我委認為,提請本次會議審議的修訂草案基礎較好,針對性較強,但有些方面還需要作進一步研究、修改:
一、明確特種設備安全工作的原則
預防為主、安全第一、節能環保、綜合治理,這既是做好特種設備安全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也是對條例進行修訂的立法指導思想,起著統領修訂草案全部條文的作用,有必要予以強調,建議在總則中增加這一內容。
二、增加有關加大社會監督力度的規範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不是質監部門可以獨自承擔的一項工程,需要社會各方面的普遍參與。在強化質監部門監管的同時,還必須動員全社會力量齊抓共管,共建特種設備安全保障網。要加大輿論監督,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告知社會,對屢查屢犯的要公開曝光;要鼓勵全社會舉報違法行為,暢通舉報渠道,並及時處理。
三、增加對安居房和保障房電梯維修資金的規定
很多安居房和保障房的電梯沒有按照國家相關標準進行配置,由於使用頻率高,發生故障的頻率也高,而相應的維護、更新、改造資金難以落實,導致目前安居房和保障房電梯投訴不斷,群體性事件時有發生,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很大影響。建議在修訂草案第三十二條中增加一款:“安居和保障性住宅的電梯應急維修、更新和改造所需資金由安置單位負責。”
四、強化對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監管
一些大型遊樂設施具有流動性,特別是在節假日、廟會等時間段,一些運營使用者和場地提供者將不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遊樂設施開放營業,造成很大的安全隱患,一旦發生事故,可能導致群亡群傷,有必要強化對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監管工作。建議對修訂草案第三十三條作進一步細化:“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者租借場地開展大型遊樂設施經營的,應當與場地提供者簽訂安全保障協定,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對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運營負責。場地提供者應當查驗大型遊樂設施運營使用者提供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作業人員資格證明和安全管理制度。”
此外,修訂草案中有些條款的內容、文字表述還需要作進一步斟酌、修改。如:修訂草案第二條第二款對特種設備作了定義,而上位法規定得更為明確、具體,可以不寫;修訂草案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的超期未檢的情形,上位法已有規定,並有相應罰則,建議刪去;修訂草案第三十七條關於查封、扣押規定中的有些內容,不符合國家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修訂草案第四十四條第二款對使用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與上位法的規定不相一致,等等。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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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閉幕,通過了《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簡稱“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規定,氣瓶充裝單位應在氣瓶上設條碼、二維碼等信息標誌;電梯“體檢”不及時最高罰5萬元。
租借場地經營遊樂設施應簽訂安全協定
大型遊樂場所安全事故頻發,引發公眾對遊樂設施安全的關注。在條例審議過程中,有的部門提出,要強化對大型遊樂設施的安全監管,並明確相關要求。對此,條例提出,大型遊樂設施的運營使用單位租借場地經營的,應當與場地經營管理者簽訂安全保障協定,明確安全管理責任,落實安全管理制度。
條例新增一條,物流園、批發市場、遊樂場等場地的經營管理單位對進場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查驗特種設備的使用登記證明、定期檢驗合格證明以及作業人員資格證明。
掃二維碼就能查氣瓶“身世”
今後,掃掃二維碼就能查到氣瓶的“身世”。條例規定,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自有和託管氣瓶的使用登記。
值得一提的,氣瓶充裝單位應當按照省有關規定在氣瓶上設條碼、二維碼等信息標誌,並使用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不得充裝沒有設定信息標誌的氣瓶。而氣瓶檢驗機構應當將氣瓶檢驗信息及時錄入氣瓶信息化管理系統。這樣有利於杜絕超期未檢氣瓶甚至報廢氣瓶在市場上流轉,保障市民安全用氣。
氣瓶充裝單位充裝沒有設定信息標誌的氣瓶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電梯“體檢”不及時最高罰5萬元
電梯夾人、罷工等驚魂事件不時發生,讓人不禁擔憂。條例專門對電梯安全做了相關規定。比如,包括電梯在內的特種設備,如未按期實施檢驗或者未在安全技術規範規定的時間內出具檢驗報告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啟用停用的特種設備未按照規定進行檢驗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使用並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違規銷售安全技術資料或檔案不齊全的特種設備的,最高將處二十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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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江蘇省特種設備安全條例》修訂案7月1日起實施,省人大、省質監局昨日作專題解讀。新修訂的條例在強化政府責任、完善監管制度、提高違法成本等方面有很多突破,針對電梯、氣瓶、遊樂設施等設備的安全使用作出規定。此前在無錫試點首創的電梯安全責任保險,將以立法形式確定後在全省推廣。
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場內專用機動車輛等,江蘇是全國特種設備生產使用第一大省。目前,住宅小區電梯的使用、維修保養、改造更新面臨很多問題,電梯事故致人傷亡的事件越來越多,其產生的影響遠高於其他各類特種設備。比如,電梯特別是共有產權的電梯安全責任主體不清晰,經常導致電梯安全管理、維修保養等無法及時落實,發生事故後經常互相推諉,傷亡事故賠付不及時。同時,維修保養市場低價惡性競爭,導致維保不規範、救援不及時。更繁瑣的是,電梯出現安全隱患後動用公共維修基金,程式複雜、過程漫長,業主意見很難達成一致,拆遷安置房、房改房等沒有繳納維修基金的電梯遇到問題則更加難以扯清。
對此,修訂後的條例用較大篇幅對上述問題進行詳細規定。條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推動建立電梯安全應急救援網路平台,安排應急救援專項資金,同時鼓勵電梯安全責任保險。條例明確了各類電梯使用單位,比如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託人為使用單位。一些老舊小區電梯的責任人也作出了兜底規定,即使用單位無法確定的,由電梯所在地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園區管委會督促所有權人確定,或直接指定使用單位。
江蘇在條例修訂中有很多創新。比如,明確特種設備出租單位、承租單位及場地經營管理單位的責任義務,要求生產過程中的工藝和材料控制嚴格符合安全技術規範和相關標準等。新修訂條例還將氣瓶的充裝和檢驗信息化上升到法制層面。我省自2011年起對氣瓶加強信息化監管,每隻氣瓶都有一個“身份證”條碼或二維碼,檢出超期氣瓶即無法掃碼充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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