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江蘇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是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而制定的法規,經2014年9月26日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12次會議通過, 2014年9月26日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公告第16號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017年6月3日,根據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 發布機構: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發布日期:2014年9月26日
  • 修訂日期:2017年6月3日
  • 實施日期:2015年1月1日
政策全文,審議結果的報告,審查意見的報告,內容解讀,

政策全文

江蘇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
(2014年9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7年6月3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氣候資源探測與區劃
第三章氣候資源保護
第四章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及管轄海域內從事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活動的,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的領導,根據本地區氣候資源的特點,對氣候資源保護的重點和開發利用的方向作出規劃,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並將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地區氣候資源的調查、區劃工作,組織進行氣候資源監測、分析、評價,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保護、開發利用氣候資源和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等成果的建議。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有關工作。
涉及跨區域的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聯繫,溝通信息。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指導和協調。
第五條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應當遵循自然生態規律,堅持保護優先、合理開發利用、趨利避害的原則,防止和減輕人類活動對氣候及自然生態的不利影響,積極應對氣候變化。
第六條鼓勵與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
鼓勵與支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以及先進技術的推廣使用。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向社會公眾普及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基本知識,宣傳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和氣候資源保護法律法規。
第二章氣候資源探測與區劃
第八條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氣候資源探測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職責承擔氣候資源的探測任務。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在相應的職責範圍內承擔氣候資源的探測任務。
第九條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探測大氣壓強、大氣溫度、大氣濕度、雲、能見度、風向風速、日照時效、太陽輻射、地溫、降水量、蒸發量、霧、霾等與氣候資源相關的要素,並向有關氣象主管機構匯交氣候資源探測資料;未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批准,不得中止氣候資源探測。
其他有關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在其職責範圍內對影響氣候資源的要素進行探測,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匯交。
第十條氣候資源探測應當執行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氣候資源探測方法、標準和規範,使用經審查合格的氣象專用技術裝備和經檢定合格的氣象計量器具。
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收集、審核、處理、存儲、傳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其他從事氣候資源探測工作的機構交換有關氣候資源探測資料。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建立氣候資源資料庫,為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提供有關資料共享。
第十二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候資源的探測實況,定期分析全省氣候資源的變化和分布狀況,並向社會發布氣候資源信息公報。
第十三條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的氣候資源狀況進行調查,並根據氣候資源資料庫和調查結果組織編制氣候資源區劃。
綜合氣候資源區劃和單項氣候資源區劃由氣象主管機構組織編制。專業氣候資源區劃由氣象主管機構會同農業、林業、水利、海洋、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編制。
第三章氣候資源保護
第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氣候資源,應當採取節能減排、濕地保護、城鄉綠化等生態環境保護措施,減少影響氣候環境的廢棄物的產生和排放,減緩氣候變化,改善氣候環境。
第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影響評估,對本區域未來一段時間內氣候資源的擁有狀況、分布和可利用程度、氣候災害的類型和出現機率等內容作出評定估計。氣候資源影響評估的結論應當作為規劃氣候資源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的依據。
第十六條城鄉規劃、生態建設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第十七條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
第十八條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應當對所論證項目的氣候適應性、氣候資源影響做出科學評價,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並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九條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
第二十條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並出具書面專家評審意見。
第二十一條城鄉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的編制單位應當將專家評審通過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編制規劃的基礎資料。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有專家評審通過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時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
第二十二條已經實施的建設項目對氣候資源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向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建議,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和建設單位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第二十三條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氣候變化監測與評估系統,加強氣候變化和極端氣候事件的監測,開展氣候變化對水資源、生態環境和敏感行業的影響評估,為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提供決策依據。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候資源保護的監督管理,查處破壞氣候資源環境的違法行為。
第四章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套用氣候資源區劃成果,有計畫地合理開發利用本地區的氣候資源。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抗旱、儲水、改善生態環境和空氣品質、氣象災害防禦和經濟社會發展等需要,適時安排增雨(雪)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合理利用雲水資源。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協調下,組織實施和指導管理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七條農業經營主體建設溫室、大棚等農業設施利用太陽光照、熱量資源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給予支持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城市規劃和建設應當利用大氣風力的自淨能力,合理設定、調整風通道,避免和減輕大氣污染物的滯留。
第二十九條鼓勵合理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發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落實相關優惠和扶持政策。
沿海地區等風能資源豐富地區應當優先開發利用風能資源。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依據氣候資源區劃,統籌規劃風能開發利用項目,引導風能開發利用企業合作共建測風塔等設施,避免無序開發、重複建設。
第三十條鼓勵和支持單位和個人安裝、使用太陽能供熱、採暖和製冷,太陽能熱水工程,小型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
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經過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採取對策和措施,預防項目風險,減輕不良影響,提高氣候資源利用效率。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運行提供監測、評估、預報等技術支持和服務。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而未進行的,由氣象主管機構按照許可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出具虛假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或者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使用不符合國家氣象技術標準的氣象資料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氣候資源,是指能被人類生產和生活所利用的太陽光照、熱量、降水、雲水、風以及其他可開發利用的大氣成分等自然物質和能量。
(二)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指依據已有的氣候資源探測資料,運用科學手段和方法,對與氣候條件密切相關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氣候適宜性、風險性以及可能對局地氣候產生的影響進行事前分析、預測和評估,並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結論。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江蘇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的內容基本可行,同時,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在江蘇人大網上全文公布草案徵求社會意見,會同有關方面赴常州、如東等地進行了調研。在此基礎上,對各方面的意見進行研究分析,對草案進行了修改,並召開座談會聽取了省有關部門的意見。9月2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政府及部門的相關職責
有的委員提出,草案關於政府及有關部門特別是氣象主管機構在氣候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相關職責的規定過於原則,甚至有所缺失,需要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因此,建議:
1.草案第三條中增加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氣候資源的特點,對氣候資源保護的重點和開發利用的方向作出規劃的要求。
2.在草案第四條中補充和明確了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工作中的具體職責。
3.根據省人大常委會農委的意見,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七條,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開展與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相關的科普和法制宣傳。
4.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四條,明確政府和相關部門在氣候資源保護工作中的監管職責。
5.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要求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為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運行提供監測、評估、預報等技術支持和服務。
二、關於氣候資源探測與區劃
1.開展氣候資源探測和編制區劃是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前提和基礎,為使條例的結構更為合理,建議將編制氣候資源區劃的內容調整到第二章,將章名修改為“氣候資源探測與區劃”。
2.省有關部門提出,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可能涉密,關係國家安全,因此建議草案第十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規定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收集、審核、處理、存儲、傳輸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和保密規定。
3.有的地方提出,氣候資源探測有別於一般的氣象探測,應當進一步明確其作用,有的委員和列席代表提出,氣象資料應當向社會開放,服務大眾,因此建議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一條第二款,明確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建立氣候資源資料庫,為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共享有關資料。
4.有的委員和地方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條中“對氣候資源實行區劃編制管理制度”的規定過於原則,因此建議將其修改為“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對本地區的氣候資源狀況進行調查,並根據氣候資源資料庫和調查結果組織編制氣候資源區劃”,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三條第一款。
三、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
氣候可行性論證是氣象法規定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主要措施,也是本條例規範的主要內容之一,審議中委員們比較關注同時也提出了不少意見,我們對這些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參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借鑑外省的立法成果,對草案進行了修改。
1.有的委員和部門提出,草案第十六條基本上照搬了氣象法的條文,且與後面的法律責任條款產生邏輯上的矛盾,因此,建議修改該條表述,明確相關規劃和建設項目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
2.有的委員提出,草案規定了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應當報送省氣象主管機構由其組織專家進行評審,並出具書面評審意見,但是評審意見是部門意見還是專家意見不明確,評審的作用也沒有體現,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對經過評審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承擔什麼責任還需要斟酌。因此,建議將草案修改稿第十八條中的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科學性、準確性負責”修改為“對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中的“書面評審意見”明確為“書面專家評審意見”;將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中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明確為“專家評審通過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3.有的委員提出,草案缺少關於氣候可行性論證具體作用的規定,相關制度規定要注意與有關法律法規中關於規劃編制、環評、項目審批與核准等規定相銜接。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規定:“城鄉規劃、生態建設規劃的編制單位應當將專家評審通過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作為編制規劃的基礎資料。”“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單位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應當附有專家評審通過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有關部門應當在項目審批或者核准時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論證結論。”此外,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一條,要求經過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採取對策和措施,預防項目風險,減輕不良影響,提高氣候資源利用效率。
四、關於氣候資源開發利用
有的委員提出,氣候資源的開發利用有利於環境保護和可持續發展,政府應當加以鼓勵和支持,草案第四章規定的內容過於單薄,建議加以補充完善。因此,建議:
1.新增一條關於鼓勵和支持農業上利用太陽光照、熱量資源的規定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七條。
2.為了有效利用風力資源,發揮大氣自淨能力,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的第二十八條,對城市規劃和建設中的風通道問題提出原則要求。
3.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制定、落實鼓勵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發電的相關優惠和扶持政策。在該條第二款中對沿海地區等風能資源豐富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風能開發利用方面提出了針對性的要求。
4.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省規定的技術規範,在建築物的設計和施工中,為太陽能利用提供必備條件。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安裝太陽能利用系統提供便利。”
此外,根據委員、人大代表、部門和地方意見,刪去了部分與條例聯繫不緊密的條款,對法律責任部分進行了修改完善,還對草案作了一些文字、技術修改,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的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受主任會議委託,我委對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江蘇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氣候資源是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本條件。當今社會經濟的發展對氣候及其變化的敏感性、依賴性日益增強,人類活動對氣候的影響也日益顯露。切實保護好、科學利用好氣候資源,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的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必然要求,是我省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也是實施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根本保證。
我省處於亞熱帶與南溫帶的過渡性氣候帶中,自然條件優越,氣候資源豐富,同時兼受西風帶、副熱帶和熱帶複合帶天氣系統影響,氣候覆雜,災害性天氣頻繁。近年來,在全球氣候變化的大背景下,我省氣候資源環境也面臨著不容忽視的變化危機。一方面主要氣候要素變化明顯。全省年平均氣溫增溫率不僅高於全國平均值,而且遠遠高於全球平均值;年日照時數呈現明顯下降趨勢,尤其是2000年以來大多年份都明顯偏少;年平均風速明顯減弱,大氣自淨能力下降。另一方面不當的人為活動影響氣候變化,導致生態環境惡化。如一些城市的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科學論證不足,改變了城市的光、熱、水等氣候資源分布與流通路徑,導致城市熱島效應和高大建築物之間的狹管效應,造成局域氣候改變,污染物不易擴散。霧霾天氣的不斷增多,在明顯影響空氣品質的同時,也削弱了光照強度,總輻射量呈現減少趨勢。工業污染使我省沿江成為我國的主要酸雨區之一,給人們的生產、生活帶來了較為嚴重的影響。我省太陽能、風能和雲水資源十分豐富,但開發利用較少,大量潛力未能發揮出來,現有的開發利用也不盡規範。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江蘇省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條例》是十分必要的。
在《條例(草案)》起草過程中,省政府法制辦和省氣象局廣泛徵求各方面意見,多次協調,反覆修改,做了大量的工作。為了做好審查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在蒐集查閱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資料的基礎上,就《條例(草案)》內容的有關問題,先後多次與省氣象局進行了溝通和研討,並於4月中旬赴南京市溧水區、鹽城市和淮安市進行立法調研,實地考察了生態環境建設和風電場工作情況,召開了由市、縣(區)政府有關部門參加的座談會,認真聽取了基層同志的意見和建議。5月中旬,我委召開了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查。我委認為,《條例(草案)》針對我省氣候資源利用保護的現狀,根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借鑑其他省份的經驗做法,明確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職責,確定了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基本原則,設立了氣候資源區劃編制管理制度、監測分析評價制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並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條例(草案)》結構比較合理、重點比較突出,總體上是可行的。同時提出以下修改意見:
1.氣候資源與社會大眾息息相關,為增強全社會氣候資源保護意識,建議在總則中增加科普宣傳教育的內容規定,即“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結合氣候周期性變化的特徵,或者一段時期內本地氣候變化的特點,向社會公眾普及氣候資源基本知識,宣傳氣候變化應對措施和氣候資源保護法律法規。”
2.資源一般是指對人類生產生活有利的自然因素和條件。《條例(草案)》第十四條最後一句中“不利氣候資源因素”表述不夠準確,建議修改為“不利氣候因素”。
3.《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一句“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影響評估”中“有關部門”表述不夠明確。因為本條例中所有“有關部門”的表述是不包括氣象主管機構的,而第十五條中規定的“有關部門”是應當包含氣象主管機構的,因此建議將其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影響評估。”
4.《條例(草案)》第十六條規定的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比較原則,為增強操作性,建議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負責規劃或者項目審批、核准的部門應當將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納入規劃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審查內容,對未包括氣候可行性論證內容的規劃和項目,不得審批或者核准。”
5.根據國家《氣候可行性論證管理辦法》規定,氣候可行性論證應當由具備相應論證能力的機構進行。《條例(草案)》第十七條“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和個人”容易引起歧義,建議將“機構和個人”修改為“機構及其人員”,即“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及其人員,應當符合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規定的條件。”
6.《條例(草案)》第二十一條規定的責任主體不夠明確,建議修改為“已經實施的建設項目對氣候資源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的,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項目批准部門責成項目實施單位採取相應補救措施。”
此外,《條例(草案)》中還有一些文字表述需要進一步斟酌修改。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

內容解讀

條例分為總則、氣候資源探測與區劃、氣候資源保護、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法律責任和附則六章,共三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明確了立法目的、適用範圍、政府及相關部門的職責以及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的原則。
第二章氣候資源探測與區劃。開展氣候資源探測和編制區劃是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前提和基礎。本章明確了省氣象主管機構統一組織、協調氣候資源探測工作以及根據氣候資源的探測實況,定期分析全省氣候資源的變化和分布狀況,並向社會發布氣候資源信息公報的職責,對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部門所屬的氣象台站開展氣候資源探測提出了要求,對氣候資源探測資料的收集、審核、處理、存儲、運輸、匯交、交換作出了規範。同時,要求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根據氣候資源探測資料建立氣候資源資料庫,為氣候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並按照國家規定向社會提供有關資料共享。此外,還對氣候資源區劃的編制主體和要求作出了規定。
第三章氣候資源保護。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保護氣候資源和應當採取的措施,並要求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及有關部門開展氣候資源影響評估,以便更為科學合理地劃定保護重點、制定保護措施。另一重要內容是氣候可行性論證制度,這是氣象法規定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氣候資源的主要措施,條例對上位法的規定進行細化補充,明確了應當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範圍,對從事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機構及其人員、使用的氣象資料、可行性論證報告的內容、真實性、準確性提出了要求。同時,本條例對省氣象主管機構及其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組織、編寫、報審作出了規定要求。此外,條例還對已經實施的建設項目對氣候資源造成了重大不利影響如何處理作出了規定。
第四章氣候資源開發利用。明確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於本地區氣候資源開發利用工作承擔的職責。《條例》對人工影響天氣合理利用雲水資源,農業上利用太陽光照、熱量資源,城市規劃和建設合理設定、調整風通道,鼓勵合理利用太陽能、風能發電等作出了規範。同時,條例還特別對沿海地區等風能豐富地區的當地政府提出了針對性要求,對經過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要求建設單位根據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採取對策和措施,預防項目風險,減輕不良影響,提高氣候資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法律責任。主要是對涉及氣候可行性論證的一些違法行為設定了處罰。同時,對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的工作人員在工作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規定了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本章對氣候資源和氣候可行性論證的概念作了界定,規定了條例的實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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