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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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
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各委辦廳局,省各直屬單位:
《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7月27日

辦法全文

江蘇省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保障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後的生活水平,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根據《國務院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等有關檔案精神,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職業年金,是指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工作人員範圍與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範圍一致。
第四條 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國家統一規定,適時調整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的比例。
第五條 職業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項組成:
(一)單位繳費;
(二)個人繳費;
(三)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
(四)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六條 職業年金基金採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對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採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對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
第七條 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統一歸集到省,實行市場化投資運營,按照實際收益計息。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規定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
第八條 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升學、參軍、失業期間或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工作人員跨地區流動或由財政全額供款單位流動到非財政全額供款單位的,以及由機關事業單位流動到企業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記賬部分應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再按照規定轉移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及資金。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領取職業年金:
(一)工作人員在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退休條件並依法辦理退休手續後,由本人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的方式。可一次性用於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依據保險契約領取待遇並享受相應的繼承權;可選擇按照本人退休時對應的計發月數計發職業年金月待遇標準,發完為止,同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享有繼承權。本人選擇任一領取方式後不再更改。
(二)出國(境)定居人員的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根據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三)工作人員在職期間死亡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未達到上述職業年金領取條件之一的,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前提取資金。
第十條 職業年金有關稅收政策,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職業年金的經辦管理工作,由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第十二條 職業年金基金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投資運營機構作為投資管理人,負責職業年金基金的投資運營;應當選擇具有資格的商業銀行作為託管人,負責託管職業年金基金。委託關係確定後,應當簽訂書面契約。
職業年金基金的具體投資管理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職業年金基金必須與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保證職業年金財產獨立性,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實施。已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本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省財政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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