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和省委十一屆七次全會關於“加快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部署,結合江蘇《省政府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08〕105號)有關規定,以及各地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 總體要求: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
  • 目標任務:進一步完善新農保制度
  • 頒發時間:2009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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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務院關於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國發〔2009〕32號)精神和省委十一屆七次全會關於“加快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的部署,結合江蘇《省政府關於建立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指導意見》(蘇政發〔2008〕105號)有關規定,以及各地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檔案全文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體現江蘇率先全面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要求,加快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全覆蓋。按照“保基本、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的原則,籌資和待遇標準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個人、集體、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政府主導與農民自願相結合,引導農民普遍參保;省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地方制定具體辦法,對參保農民實行屬地化管理。
二、目標任務
進一步完善新農保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土地保障、社會救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農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村老年居民,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按規定享受新農保養老金待遇;引導所有適齡參保人員積極參加新農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
從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出發,在已全面開展新農保試點工作的基礎上,力爭到2010年底所有涉農縣(市、區)全部推行新農保,基本實現農村適齡居民參保全覆蓋。
三、參保範圍
具有本省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均可以在戶籍地參加新農保。
四、基金籌集
充分發揮我省集體經濟的優勢,建立和完善新農保基金籌集機制。新農保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新農保的農村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6個檔次,鼓勵有條件的地區設定更高檔次的繳費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省根據國家要求以及農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允許地方按制度規定探索行之有效的繳費方式。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基礎養老金由中央財政、省財政和地方財政共同承擔。省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對縣(市、區)按人均財力分檔給予補助,對經濟薄弱地區給予重點傾斜。
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參保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每人每年30-5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繳費的,可適當增加補貼給予鼓勵,具體標準和辦法由地方人民政府確定。
對農村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地方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五、個人賬戶建立
政府為每位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標準每人每月最低為60元,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提高部分的資金由地方財政支出。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新農保政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待遇高於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可繼續執行原標準;低於按新政策計算養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標準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餘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以依法繼承;政府補貼餘額用於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省根據國家新農保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以及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七、養老金領取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本省戶籍的農村居民,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領取原新農保養老金的55-60周歲女性,仍按原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後按本辦法確定的標準領取。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但其符合參保條件的子女應當參保;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可按年繳費,並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新農保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按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新農保基金實行縣級管理,條件成熟時實行省級管理。
九、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制定完善新農保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範業務流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存儲、籌集、上解、預算、劃撥、發放進行實時監控和定期檢查,並定期披露新農保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加強新農保資金收入、支出、結餘的監督,加強對新農保資金的財政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新農保經辦機構和村民委員會每年在行政村範圍內,對村內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十、經辦管理服務
各地要認真記錄農村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並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整合現有農村社會服務資源,加強新農保經辦能力建設,運用現代服務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農保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不得從新農保基金中開支。
十一、相關制度銜接
各地凡已參加老農保、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老農保養老金的參保人,可享受新農保基礎養老金;對已參加老農保、未滿60周歲且沒有領取養老金的參保人,應當將老農保個人賬戶資金併入新農保個人賬戶,按新農保的繳費標準繼續繳費,符合規定條件時享受相應待遇。
新農保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計畫生育家庭獎勵扶助政策、農村五保供養社會優撫、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銜接,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辦法執行。
十二、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新農保實施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各縣(市、區)要成立新農保實施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本地區新農保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新農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財政等部門做好新農保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其他各有關部門要主動開展工作,加強配合,形成合力。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運用通俗易懂的宣傳方式,加強對新農保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適齡農民積極參保。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及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係,切實把好事辦好。重要情況及時向省新農保領導小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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