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國際旅遊行業定點服務若干規定

江蘇省國際旅遊行業定點服務若干規定,地方法規,發布日期2015-09-20。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國際旅遊行業定點服務若干規定
  • 發布單位:81003
  • 發布日期:2015-09-20
  • 生效日期:1988-08-20
內容
江蘇省國際旅遊行業定點服務若干規定
(1988年8月20日)
為了加強對全省國際旅遊行業的管理,提高旅遊接待服務工作水平,全省國際旅遊行業實行定點服務。現將定點服務有關事項規定如下:
一、國際旅遊定點飯店

1.定點飯店基本條件和要求:
(1)領導班子和管理機構健全。管理人員和員工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達到接待國際旅遊者的要求。
(2)有較健全的店規店紀和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程。
(3)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堅持正確的經營方向,遵守旅遊職業道德,不損害賓客利益。
(4)在設施、設備、服務項目、店容店貌、服務規格、衛生、安全保衛等方面,能達到省旅遊主管部門規定的國際旅遊飯店服務質量基本標準。
(5)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按時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報送各種報表和有關資料。
(6)不以任何形式給陪同、導遊和駕駛員回扣或實物。陪同、導遊和駕駛員的住宿、就餐,按規定標準收費。
2.確定定點飯店的方法:
(1)凡經蘇省旅(86)第195號檔案批准的國際旅遊飯店,都可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申請(省屬飯店報省旅遊主管部門),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條件和要求組織審查,符合標準的報省旅遊主管部門批准,由省、市旅遊主管部門發給定點飯店標誌牌,並掛牌於飯店大門顯著位置。
(2)省旅遊主管部門將批准的定點飯店名單通知全省各地一、二類旅行社。各地一、二類旅行社對國際旅遊團(含旅行社負責接待的散客)必須安排在定點飯店住宿。
(3)旅遊旺季,定點飯店滿足不了接待國際旅遊團需要的,各一、二類旅行社可經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批准,在涉外飯店租用客房。
(4)已經確定的定點飯店,如違反上述規定,由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可撤銷其定點飯店的資格,並報省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二、國際旅遊定點餐館

1.定點餐館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1)管理人員和員工經過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達到接待國際旅遊者的要求。
(2)有較健全的規章制度和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和服務規程。
(3)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經營思想端正,遵守旅遊職業道德,不損害賓客的利益。
(4)在設施、設備、餐飲質量、服務規格、衛生安全、儀表儀容等方面達到省旅遊主管部門規定的餐飲服務的基本標準。
(5)餐館或其上級主管單位在銀行有外匯人民幣帳戶。
(6)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按時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報送各種報表和有關資料。
(7)餐館無個體攤販租用的場地和商品櫃檯。不以任何形式給陪同、導遊和駕駛人員回扣或實物。
2.確定定點餐館的方法:
(1)凡要求接待國際旅遊者的餐館,應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申請,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條件和要求組織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省旅遊主管部門批准,由省、市旅遊主管部門發給定點餐館標誌牌,並掛牌於餐館大門的顯著位置。
(2)省旅遊主管部門將批准的定點餐館名單通知各地一、二類旅行社。各地一、二類旅行社按照實際需要安排國際旅遊客人到定點餐館就餐,不得擅自將賓客帶至非定點餐館就餐。
(3)已經確定的定點餐館如違反上述規定,由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可撤銷其定點餐館的資格,並報省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三、國際旅遊購物定點商店

1.定點商店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1)管理人員和員工經過專業培訓,熟悉商品知識,服務態度好,具有一定的外語會話能力,並經考核合格,達到接待國際旅遊者的要求。
(2)有較健全的店規店紀和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程。
(3)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經營思想端正,遵守旅遊職業道德,不損害賓客的利益。
(4)在設施、設備、商品質量、服務規格、店容店貌、衛生安全等方面達到江蘇省旅遊主管部門規定的商場(店)服務方面的基本標準。
(5)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商品陳列美觀,明碼標價。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有外匯人民幣帳戶。
(6)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按時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報送各種報表和有關資料。
(7)商店無個體攤販或其他個人承包者租用的櫃檯。不以任何形式給陪同、導遊和駕駛員回扣或實物。
2.確定定點商店的方法:
(1)凡要求接待國際旅遊者的商店,應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申請。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條件和要求組織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省旅遊主管部門批准,由省、市旅遊主管部門發給商店標誌牌,並掛牌於商店大門的顯著位置。
(2)省旅遊主管部門將批准的定點商店名單通知全省各地一、二類旅行社。各地一、二類旅行社必須安排國際旅遊客人到定點商店購物,並協助做好旅遊商品的介紹工作。陪同、導遊不得帶客到非定點商店購物,違者應追究其責任。
(3)已經確定的定點商店,如違反上述規定,由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可撤銷其定點商店的資格,並報省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四、國際旅遊定點汽車、遊船公司(隊)

1.定點車、船公司(隊)的基本條件和要求:
(1)管理人員和員工經過專業培訓、證照齊全,營運車輛(船)主要為國際旅遊客人服務,經考核合格達到接待國際旅遊者的要求。
(2)有較健全的規章制度和以崗位責任制為中心的各項管理和服務規程。
(3)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法規,經營思想端正,遵守旅遊職業道德,不損害賓客的利益。
(4)在車況、船況、設備、服務規格、衛生安全、儀表儀容等方面基本達到省旅遊主管部門規定的接待標準。
(5)有固定的營業場所、聯繫電話、調度人員,在銀行有外匯人民幣帳戶。
(6)接受旅遊主管部門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按時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報送各種報表和有關資料。
2.確定定點車、船公司(隊)的方法:
(1)凡要求接待國際旅遊者的車、船客運單位,應向當地旅遊主管部門申請(省屬單位報省旅遊主管部門),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按照上述條件和要求組織審查,符合條件的報省旅遊主管部門批准,由省、市旅遊主管部門發給定點車、船公司(隊)標誌牌和定點車、船證。標誌牌掛在車、船公司(隊)大門的顯著位置,車、船證貼在車、船前玻璃的右下角。
(2)省旅遊主管部門將批准的定點車、船公司(隊)名單通知全省各地一、二類旅行社。各地一、二類旅行社接待國際旅遊客人,必須使用定點車、船公司(隊)中有定點車船證的車、船。
(3)旅遊旺季,定點車、船公司(隊)滿足不了接待國際旅遊者的需要,各一、二類旅行社可經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批准,另行安排車、船。
(4)定點車船證,如有遺失,須登報聲明後,才辦理補領手續。定點車、船證不得轉借。無定點證的車、船不得在定點飯店、餐館和商店內設點出租,招徠國際旅遊客人。
(5)已經確定的定點車、船公司(隊)和領取了定點證的車船,如違反上述規定,由當地旅遊主管部門提出警告,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市以上旅遊主管部門可撤銷其定點車、船公司(隊)的資格或收回定點車、船證,並報省旅遊主管部門備案。
五、對江蘇省旅遊行業定點服務的檢查

1.對全省旅遊行業定點服務實行檢查制度,並由省旅遊主管部門統一製作和頒發“江蘇省旅遊行業檢查證”。
2.凡在省內經營的各類旅行社(公司或同類型的經濟組織),國際旅遊和涉外飯店、餐館、商店、汽車、遊船公司以及對外開放參觀點和風景點中確定為定點服務的單位,均應接受旅遊部門的監督檢查。
3.檢查人員憑“江蘇省旅遊行業檢查證”在指定地區和範圍內進行檢查。具體內容為:
(1)檢查國家和省、市有關旅遊法規、規章等的執行情況;
(2)檢查服務質量;
(3)檢查有關旅遊設施、設備完好情況;
(4)了解經營管理情況;
(5)調查處理旅遊賓客的投訴;
(6)檢查有關旅遊價格和外匯管理規定的執行情況;
(7)檢查安全、衛生;
(8)對其它旅遊行業定點服務有關事項進行檢查。
4.檢查人員執行任務時,須出示證件,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應如實反映情況,積極協助檢查人員工作。
5.檢查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格履行職責,將檢查情況如實向省、市旅遊主管部門報告,並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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