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

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三十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務會議通過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五日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4號發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印刷、刻字業治安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89.12.05
  • 實施時間:1989.12.05
第一條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保障印刷、刻字業的合法經營,制止非法經營活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內從事印刷、刻字業的國營、集體、個體、私營、外商投資企業,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指的印刷企業,包括:對外承接排版、製版、印刷、裝訂和複印、影印、油印、謄寫、列印等業務的單位。
本辦法所指的刻字企業,包括:刻制木質、金屬、骨質、石質、橡膠、化合物及其他材料的公章、鋼印、火印、專用章、戳記、名章,以及生產鉛字和原子印章的單位。
第四條 開辦印刷企業,應按下列程式辦理審批、登記手續:
(一)經主管部門或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審查批准;
(二)經所在地縣(區)以上新聞出版(文化)、輕工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三)經所在地縣(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並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
(四)持上述批准檔案,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開業。
承印圖書、報刊的印刷企業,須報省新聞出版部門核准,發給圖書、報刊印刷許可證。
第五條 開辦刻字企業,須經主管部門或所屬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批准,報經所在地縣(區)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並核發特種行業許可證,向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登記,經核准,領取營業執照。
第六條 印刷、刻字企業變更營業項目,合併、分立、歇業、轉業或停業,須經原審批機關審批,向原辦理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相應手續,並報公安機關備案。
第七條 印刷企業承印圖書、報刊、包裝裝潢等印刷品,按新聞出版署、公安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化部、輕工部聯合制定的《印刷行業管理暫行辦法》和《江蘇省書刊、音像出版發行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各單位承接印刷業務的人員,必須經過業務培訓。
未經批准承印出版物的印刷企業,不得承印出版物。
第八條 刻制黨政機關、人民團體、部隊、學校、事業單位的公章、鋼印和重要專用章的,須經公安機關準許,持批准檔案和委託書到指定單位刻制。刻制國營、集體、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獨資、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公章、鋼印、重要專用章的,須經公安機關準許,持營業執照到指定單位刻制;
刻制公章的規格、字型、式樣等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個體刻字戶,一律不準刻制公章和各類專用章。
第九條 黨政機關、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內部設立的印刷廠(所),應到所在地新聞出版(文化)、輕工部門辦理登記手續,並向公安機關備案。凡需對外經營者,須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未經批准的,不準對外承攬業務,不準自行印製圖書出售,不準將內部使用的印刷品對外出售。
第十條 經營印刷、刻字業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維護國家利益。
第十一條 經營印刷、刻字業的單位,應建立治安保衛組織或配備與單位規模、人數相適應的治安保衛人員,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安全責任制,設定必要的安全設施,做好治安保衛工作。治安保衛人員,應經公安機關業務培訓。
單位負責人是主要治安責任人(個體工商戶,其業主即為治安責任人),負有制定和落實各項管理制度,教育職工遵紀守法,做好安全工作的責任。
第十二條 承接印刷業務、承制公章,應嚴格按有關規章制度辦理,並對委託單位、委託人、承接的業務項目、取貨日期等進行詳細登記,妥善保管,以備查驗。
印刷密級檔案、保密資料和重要票證以及刻制重要印章等,應經公安機關準許,在指定單位的保密車間印刻,並設專庫、專櫃,指定專人保管。必要時委印(刻)單位可派人監印(刻)、監銷。
經公安機關指定經銷鉛字的印刷廠,應憑購字單位的介紹信出售鉛字,並將購字單位、日期、字型、規格和數量等登記備查。
第十三條 嚴禁承印有反動、淫穢、兇殺、色情、封建迷信等內容的出版物。
對外營業的複印、謄印、曬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得承印國家機關檔案及各類密級檔案,不得承印貨幣、票證。承印內部資料、刊物和圖紙,須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經營印刷、刻字業的單位和個人,應積極協助公安機關查控違法犯罪分子。發現下列可疑情況,須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一)要求印刷、刻制非法組織的證件、印件、印章、戳記的;
(二)要求印製非法出版物的;
(三)偽造機密檔案、布告、證件、證券或有偽造嫌疑的;
(四)非法要求印製機關、團體、部隊和企事業單位的信箋、信封、介紹信的;
(五)持偽造、塗改證件要求承印印件、刻制公章的;
(六)要求印刷假冒的商標、廣告、發票和票證的;
(七)有其他可疑情況的。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負責對印刷、刻字業的治安管理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新聞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輕工等部門應相互配合,共同搞好治安管理。
公安人員到印刷、刻字單位執行公務時,應文明執勤,依法辦事。印刷、刻字業工作人員應如實反映情況,積極協助工作。
第十六條 對模範執行本辦法,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主管部門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停業整頓等處罰;應予吊銷營業執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省公安廳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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