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

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簡稱省化工聯)成立於1997年,是在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指導下的江蘇省石油和化學工業綜合行業管理協會。現省化工聯設有7個專業行業協會(江蘇省化肥協會、江蘇省農藥協會、江蘇省石化裝備行業協會、江蘇省工業氣體行業協會、江蘇省氯鹼工業協會、江蘇省橡膠工業協會、江蘇省石油化工工業協會)和江蘇省化學化工學會、江蘇省化工技能鑑定培訓站。各市、縣地方石油和化工行業協會,其業務工作與省化工聯也保持著緊密聯繫和合作關係。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
  • 外文名:Jiangsu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省化工聯
  • 成立於:1997年
  • 協會性質:石油和化學工業綜合行業管理協會
  • 設有行業協會:7個
  • 英文簡稱:JSCIA
業務範圍,協會章程,

業務範圍

省化工聯工作業務範圍:
1、受政府部門授權或委託,了解行業發展動態,對行業發展的經濟政策、產業政策提出意見和建議;協助行業管理部門制定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實行行業管理;傳達貫徹國家、省對行業發展的產業政策和經濟政策,積極反映會員單位的正當要求;
2、開展行業和市場調查研究和預測,進行行業的統計和經濟分析工作,掌握了解行業經濟運行動態,提供和發布行業信息;
3、協助政府組織的各項科技創新活動。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產品質量認證,標準修改制定和生產許可證核查;著名商標、名牌產品、高新技術企業及產品、科技成果和企業技術中心推薦;
4、開展科學論證和諮詢服務,積極開展行業和會員單位生產經營、技術創新、技術合作、產品質量和信息交流等方面工作。組織舉辦各類展覽會、展銷會、博覽會、科技成果洽談會和新聞發布會。展示和宣傳企業形象、產品、技術和生產新工藝及整體行業發展情況。
5、組織舉辦各種教育和再教育培訓班;組織培訓和頒發化工高中初級技師、高中初級工和化工特種工種上崗證書;為會員單位提供政策、人才、信息、技術、管理和國內外行業發展等方面服務;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刊物、簡訊、信息和音像資料,建立和完善行業專業網站。
6、協助政府建立行業預警體系,協助政府組織石油和化工產品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等工作,維護產業安全;加強與國內外相關行業協會組織的聯繫,組織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積極幫助支持會員單位參與國際市場競爭,協助解決會員單位在國際合作過程中需要解決的各種問題和要求。
7、反映會員單位要求,開展法律事務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規範會員單位行為,開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8、對各石油和化學工業專業協會進行組織協調;開展行規行風和行業自律的監督檢查;組織協調行業公益事業和有利於行業的其它活動。
9、承擔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授權或委託的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為:Jiangsu Chem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JSCIA。
第二條 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是由全省石油和化工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自願聯合組成的全省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自律性的行業組織。
第三條 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按照市場化、社會化、民間化原則規範和發展,圍繞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推進我省石油和化學工業現代化建設開展各項活動,為會員單位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廣泛聯繫省內外石油和化工及相關行業的企業、同業組織,在政府與行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提高協會的獨立性和自主性,加強與各專業協會的協調和合作。
第四條 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是經省民政廳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江蘇省經濟貿易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同時在業務工作開展方面與中國石油和化學工業協會保持緊密協作關係。
第五條 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註冊地址為南京市北京西路17號(化工大廈),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秘書處(暫定):南京市中山東路482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開展行業統計工作,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建立電子商務信息網路,推進行業信息化建設;
(三)規範會員行為,開展行業自律,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反映會員要求,開展法律事務服務,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四)協助政府建立行業預警體系,協助政府組織石油和化工產品反傾銷、反補貼及保障措施等工作,維護產業安全;
(五)組織各類職業教育和再教育培訓班;接受有關部門委託,組織培訓和頒發化工高中初級技師、高中初級工和化工特種工種上崗證書;
(六)協助政府組織科技創新活動,進行技術服務,科技成果鑑定和成果推廣套用,推進行業質量建設和標準化建立工作;
(七)組織省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展銷會、展覽會。對行業發展進行組織協調,對共性問題,組織研討;
(八)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刊物、簡訊、信息和音像資料,建立和完善行業專業網站;
(九)承擔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會員單位授權或委託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江蘇省化工行業協會採取單位會員制。凡在江蘇省內註冊的石油和化工及相關行業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均可以申請加入本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在我省石油和化工行業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會員登記表、企業營業執照或社團法人證書;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秘書處根據理事會授權,審核申請、辦理入會手續,並制發會員證書;
(三)理事會每年一次聽取秘書處關於發展會員情況的匯報,並予審議確認。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有權結合實際提出要求解決本單位、本行業有關問題的建議或提案。有權提出向政府反映情況和意見的提案;
(五)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或建議,實施監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
(二)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大會和理事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活動,承辦和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三)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在本會內部交往中,開誠布公,熱情相待,發揚風格,團結協作,自覺維護本會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連續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地方相關行業及行業管理機構,經本會邀請,本單位同意,可以作為聯繫單位參加本會工作。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同意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名譽理事,聘請高級顧問;
(十一)決定會員代表大會授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等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為理事會辦事機構。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分別為:會長不超過70周歲、駐會副會長不超過65歲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熱愛本會工作,有較強的組織、協調和決策能力,願為大家服務、多作貢獻者。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選可以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方可任職。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由會長本人委託,經常務理事會同意後方可擔任。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駐會執行副會長,負責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對外代表本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本會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部門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等,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8年11月7日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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