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

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權益,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素質,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
  • 適用範圍:江蘇省
  • 施行日期:2016年3月1日
條例全文,條例草案說明,審議結果報告,審查意見報告,相關報導,

條例全文

(2015年12月4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權益,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發展,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全社會的文明素質,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保障以及相應的管理活動等,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文化產品、公共文化活動、公共文化項目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四條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統籌協調、方便民眾的要求,遵循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續性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的公共文化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加強統籌協調,建立財政投入與保障機制。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教育、科技、民政、新聞出版廣電、體育、價格、文物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網際網路融合發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數位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九條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公眾提供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文化產品、文化活動及相關文化服務。
第二章服務提供
第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地域文化特色、人口狀況和公眾文化需求,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增加公共文化服務總量,提高公共文化服務質量。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和公眾文化需求,制定並定期公布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計畫和服務目錄,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非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可以按照價格管理相關規定,適當收取費用,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具體收費標準由設區的市、縣(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其收入應當用於公共文化設施的維護、管理和公共文化事業發展。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綜合文化站等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
推動科技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增加免費或者優惠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
第十三條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和內容,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廣播影視節目、閱讀服務、藝術培訓等,並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
鼓勵經營性文化單位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務。
第十四條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設施向社會開放。
第十五條政府享有著作權的文化產品應當無償用於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將政府資助的文化產品無償用於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外來務工人員等特殊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文化服務。有條件的地區應當在醫院、養老院、社會福利院、廠區、職工集中住宿區等區域和場所建設綜合性公共文化設施或者設定公共文化區域。
第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為村、社區開展公共文化活動提供支持。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擴大農村廣播電視、電影放映、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務的覆蓋範圍,增加相關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支持針對農村民眾需要的公共文化產品的生產,創造條件為農民提供免費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數字文化建設納入本地區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大公共數字文化資源開發利用,構建標準統一、互聯互通的公共數字文化服務平台,為公眾提供豐富、便捷的數字文化服務。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通過信息化、數位化等技術手段,利用寬頻網路、移動網際網路、廣播電視網和衛星網路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推動公共文化信息資源的共建共享,增強文化信息資源的傳輸、存儲、供給和遠程服務等能力。
促進優秀傳統文化瑰寶和當代文化精品網路傳播,提高網路文化產品和服務供給能力,推動網路文化產品健康發展。
第十九條縣(市、區)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應當加強對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的指導,通過業務輔導、骨幹培訓、藝術交流、文化下基層等形式,提高服務水平。
推進縣(市、區)公共圖書館與基層公共閱讀服務場所之間通借通還,逐步實現公共圖書館數字資源與各類閱讀設備終端互聯互通、共享共用。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整合,創新公共文化服務管理運行機制,推動公共文化服務機構共建共享、互聯互通、融合發展,提高公共文化綜合服務效能。
第三章設施建設
第二十一條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科技館、紀念館、展覽館、體育場、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鄉鎮和街道綜合文化站、村和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含農家書屋),廣播電視播出傳輸覆蓋設施、公共數字文化服務點以及其他建築物、場地和設備。
第二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水平、人口分布和結構、環境條件以及公共文化事業發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公共文化設施。
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需要建在人口集中、交通便利、方便民眾參與且易於疏散的地方。
第二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人均擁有公共文化設施面積指標,科學合理安排轄區內公共文化設施總量。萬人擁有公共文化設施面積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等公共文化設施,應當符合選址合理、功能科學、經濟適用、節能環保的要求,符合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等國家相關建設標準。
有條件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女性群體的特殊需要,設定母嬰室。
第二十五條鄉鎮、街道以及村、社區應當建設具備宣傳文化、圖書報刊閱讀、科學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社區服務等功能的綜合性文化服務中心,其功能、使用面積應當與服務人口數量和服務半徑相適應,滿足公眾需求。
有條件和服務人口較多的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當配套建設文體廣場等活動場所,並完善相關無障礙設施,方便老年人、殘疾人出行和使用。鄉鎮、街道合併的,原有的公共文化設施應當繼續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確保公共文化服務全覆蓋。
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配置和更新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必需的設備和資源。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實際需求配備流動文化車,開展流動文化服務。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鄉鎮和街道綜合文化站、村和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當配備與民眾需求相匹配的數字文化服務設施設備。
第二十七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機場、車站、碼頭、廣場等人員流動較大的公共場所,設定公共文化信息發布視窗、閱報欄(屏)等相關設施設備,為公眾提供便捷的閱讀服務。
第二十八條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用地,依法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按照節約集約原則,依據法定程式審批。
因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預留地的,應當依法調整城鄉規劃,並依照前款規定重新確定建設預留地,重新確定的公共文化設施建設預留地不得少於原有面積。
新建、改建、擴建居民住宅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規劃和建設配套的公共文化設施。
第二十九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等制度和服務規範,配備安全保護設施、人員,制定安全應急預案,確保公眾和公共文化設施的安全。
第三十條公共文化設施應當根據其功能和特點向公眾開放,其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應當公示。開放時間不得少於國家規定的最少時限。因特殊原因需要改變公共文化服務事項或者臨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公共文化設施不得用於開展與其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活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公共文化設施從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動。
第三十二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侵占、擠占、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用途。
因城鄉建設經依法批准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重建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應當安排過渡的公共文化設施,以確保公共文化服務不間斷。重新建設的公共文化設施,不得低於原有的面積。
第四章社會參與
第三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化等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興建、捐建公共文化設施,通過主辦、承辦、聯辦、冠名等方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活動。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公共文化服務需求狀況和財政預算安排情況,制定本地區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指導性目錄或者具體購買目錄,建立健全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機制,並加強對購買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完善相關政策和管理制度,簡化審批登記程式,放寬公共文化服務準入條件,搭建社會參與平台,制定本地區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導向目錄,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第三十七條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科技企業合作開展研究,促進現代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運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化水平。
第三十八條鼓勵、引導和支持相關協會、學會、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為公共文化服務提供法律、政策、金融、技術、管理和市場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第三十九條鼓勵和引導社會各界開展與本行業有關的文化活動,推動社區文化、校園文化、企業文化、鄉土文化和家庭文化等發展,形成全社會參與和協同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機制。
第四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引導、扶持、規範民間文藝團隊健康發展,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民間文藝團隊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為參與公共文化活動的民間文藝團隊提供排練場地、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
第四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民營文化企業、民間文化團體的人才隊伍建設,在職稱評定、學習培訓、項目申報、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國有文化單位實行同一標準。
第四十二條鼓勵和支持公民以志願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註冊招募、服務記錄、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加強指導和培訓,實現志願服務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
第四十三條推動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等探索建立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吸納有關方面代表、專業人士、各界民眾參與管理。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四條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本省實際,制定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具有地域特色、不低於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水平的保障標準。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的實施。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牽頭建立由文化等有關部門參加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協調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政策、標準的制定、實施和考核,統籌實施公共文化服務重大工程,推動基層公共文化資源共建共享,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等化發展。
第四十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文化產品、公共文化活動、公共文化項目等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保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財政支出與經濟社會發展總體水平和政府財力的增長相適應,強化提升縣級財政保障基本公共文化服務能力。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改革和完善轉移支付制度,與各級政府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相適應,最佳化各級政府轉移支付結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整合規範已有的各類公共文化服務專項資金,加大對經濟薄弱地區轉移支付力度,重點支持經濟薄弱鄉鎮、村開展公共文化服務。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審計監督和統計公告制度,確保資金用於公共文化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四十九條社會力量支持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公共文化活動、捐贈公共文化服務設施設備的,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
第五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工人文化宮等單位所承擔的職能、任務及所服務的人口規模,合理配備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備鄉鎮和街道綜合文化站的人員編制,做到定編定崗、專職專用。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應當設立由政府購買的文化公益崗位負責文化工作。
第五十一條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進行崗位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
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不同崗位要求,編制從業人員培訓計畫,對從業人員進行分級分類培訓。
第五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進、培育和激勵機制,引進、培養公共文化服務領軍人才。
第五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納入地方政府考核內容,作為評價地區發展水平、發展質量和領導幹部工作實績的重要內容。
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績效評估制度,建立公共文化服務公眾評價和反饋機制,將公眾意見和建議作為公共文化服務考核評價和動態調整的參考。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五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文化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按規定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的;
(二)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根據公共文化設施的功能和特點向公眾開放、未公示服務內容和開放時間的。
第五十六條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利用公共文化設施開展與其功能、用途不相適應的活動的,由文化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七條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挪用、侵占、擠占、擅自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未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的,由文化等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文化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條本條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說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託,現就《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公共文化服務是滿足人民民眾看電視、聽廣播、讀書看報、參加公共文化活動等基本文化需求,實現人民民眾基本文化權益的主要途徑。近年來,我省認真貫徹中央決策部署,切實加大公共文化建設組織推進和政策扶持力度,在文化建設工程中深化拓展公益性文化事業發展提升行動。省政府連續多年將公共文化服務相關工作列入年度百項考核指標以及保障和改善民生十件實事,不斷加大對重大公共文化工程、重點公共文化產品、重要公共文化活動的投入,公共文化服務效能明顯提高,江蘇公共文化建設連續多年保持全國領先,實現了多項創新。但是,全省公共文化服務整體水平與當前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民民眾日益增長的精神文化需求相比,與基本建成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目標要求相比,仍然有待進一步提高。在習近平總書記去年視察江蘇時對江蘇文化提出“邁上新台階”更高要求的新形勢下,結合貫徹今年1月中辦、國辦聯合下發的《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迫切需要制定《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進一步完善文化工作機制,明確工作責任,破解發展難題,提高服務質量,切實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全面邁上新台階。
一是深入推進文化體制改革、加快建設文化強省的需要。促進公共文化建設,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加快文化強省建設的應有之義,也是深化全省文化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2014年以來,中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均對此提出了明確要求。我們要搶抓機遇,推進改革,著力體現理念、內容、手段、機制等各方面的現代化,通過立法破解公共文化設施綜合利用不夠、公共文化供給不足以及與民眾需求對接不夠、區域城鄉發展均衡性不夠、公益性文化單位活力不夠、社會力量作用發揮不夠等方面的制約,推動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數位化、社會化等目標儘快實現。
二是完善政府公共服務職能、提高文化治理能力的需要。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是政府基本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加強公共文化法治建設,是提高政府文化治理能力及文化工作科學化水平的重要手段。為促進公共文化服務進行立法,可以強化政府公共文化服務供給責任,推動各級政府將公共文化服務作為建設法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的重點工作來抓,促進各級政府和公共文化機構科學、規範地開展公共文化服務,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文化治理能力現代化。同時,可以引導政府引入競爭機制,發揮財政資金槓桿作用,讓有形之手強化管理,讓無形之手最佳化資源配置,形成公共文化服務市場化、多元化、社會化供給格局。
三是深化拓展民生幸福工程、做好文化民生工作的需要。江蘇正處在經濟轉型升級、向中高收入階段邁進的關鍵時期,迫切需要以改善民生的成效增福祉、加動能。當前,以推進新型城鎮化和城鄉發展一體化為契機,堅持重心下移,打通公共文化服務的“最後一公里”,滿足城鄉居民就近便捷享受公共文化服務的需求,是統籌城鄉、區域文化發展的關鍵。儘快進行公共文化服務立法,可以推動各相關部門深化拓展民生幸福工程,一方面堅持公共文化建設的“自上而下”,明確文化民生的“責任清單”,另一方面重視效能評價的“自下而上”,以民眾需求為導向推進公共文化建設,保障好、實現好、發展好廣大人民民眾的文化權益。
二、《條例(草案)》起草過程
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立法計畫,省文化廳成立專門班子,集中力量在廣泛調查、深入研究的基礎上,數易其稿,起草了《條例(草案)》(送審稿),並於2014年10月報送省政府。省政府法制辦在對送審稿進行初步審查和修改後,先後兩次將《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傳送至省發展改革、衛生計生、機構編制、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教育、科技、體育、價格、文物、新聞出版廣電、民政、司法、經濟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國稅、地稅、婦聯、殘聯、工會、南京海關等部門和單位以及13個省轄市政府書面徵求意見。同時,在江蘇政府法制網站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4月28日至30日,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文化廳到淮安、靖江等地進行實地調研,通過召開座談會,進一步聽取地方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省政府法制辦還就條例的調整範圍、財政保障、公共文化設施建設等問題,先後三次召開協調會專題進行研究。在此基礎上,省政府法制辦會同省文化廳根據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結合我省公共文化工作實際,借鑑省外公共文化工作立法經驗,對《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逐條進行反覆修改和完善。最終形成了提請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修改送審稿)。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條例(草案)》,現提請本次常委會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公共文化均等化發展機制。圍繞健全城鄉發展一體化體制機制這一重點改革任務,加大文化資源配置向農村、基層及特定地域、特殊群體的傾斜,補齊短板,兜好底線,讓全體人民均等享受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是當前和今後一段時期的工作難點,更是工作重點。主要內容涵蓋城鄉均等、區域均等和群體均等。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三條規定,文化等主管部門應當為外來務工人員、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提供有針對性的公共文化服務。第十四條明確了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口狀況及公眾文化需求,制定並定期公布基本的公共文化服務計畫和服務目錄。第三十七條要求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文化等主管部門應當引導、扶持、規範民間文藝團隊建設,為民間文藝團隊提供排練場地、業務指導、藝術培訓、信息諮詢等服務,並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和引導民間文藝團隊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二)關於公共文化產品供給機制。提高公共文化產品供給能力是促進公共文化服務的重要內容。針對當前公共文化產品供不應求和供需不對稱的主要矛盾,需要積極有效地開拓多形式、多渠道、多內容、高層次的公共文化產品,發展數位化、網路化公共文化服務,推進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改革。為此,《條例(草案)》第十二條鼓勵將政府投資、資助或者擁有著作權的文化產品無償用於公共文化服務。第十六條要求將公共文化服務數位化建設納入城鄉信息化建設規劃,加大公共數字文化資源開發利用,為公眾提供豐富、便捷的數字文化服務。同時,還要求公共文化設施管理單位通過數位化、信息化等技術手段,積極開展數字文化服務,推動公共文化信息資源的公開和共建共享,增強文化信息資源的傳輸、存儲、供給和遠程服務等能力。
(三)關於公共文化服務競爭機制。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要體現開放性和多元性。多年來,我省在精品創作生產、城鎮影院建設、農村電影服務、公共閱讀服務等領域多方開展吸引社會力量參與的實踐探索,各類資本和要素逐漸進入公共文化服務領域,促使公共文化服務從單一系統的“內循環”逐步轉為面向社會的“大循環”,有效推動了政府、市場、社會之間的良性互動。為此,《條例(草案)》專設“社會參與”一章,通過9個條款對社會參與公共文化服務進行了詳細規定,明確引導社會參與的責任主體是政府,社會參與涵蓋民營文化企業、民間文化團體、文化行業組織等。一方面將此前實踐探索中積累的好經驗好做法,如文化志願者、以理事會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等上升為法律規定,提升效力層級和實施力度,另一方面對社會參與的方式途徑、政府引導扶持的重點等均做了細化規定,增加可操作性,進一步調動社會參與的積極性,提高可行性,提升有效性。
(四)關於文化設施共建共享機制。近年來,我省著力打造城市“15分鐘文化圈”、農村“十里文化圈”,公共文化設施數量和質量均居全國前列。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應當堅持設施建設與運行管理並重、廣覆蓋與高效能並重,下大力氣抓好文化設施統籌建設與綜合利用,不斷改善文化發展的基礎條件,包括推進公共文化設施標準化建設、加強公共文化資源統籌整合、深化公共文化設施免費開放等。為此,《條例(草案)》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分別作了相應的規定:開展數字文化服務,推動公共文化信息資源的公開和共建共享;建設公共文化設施應當依據城鄉規劃合理布局;推進基層宣傳文化、圖書報刊閱讀、法治宣傳教育、科學普及、體育健身、社區教育等設施的共建共享、綜合利用;加大對村和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文體休閒廣場等建設的扶持力度;配備與民眾需求相匹配的流動文化車、數字文化服務設施設備。
(五)關於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機制。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是一項涉及多部門、多方面的系統工程,需要各地各部門把這項工作擺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強組織領導,強化政策措施,保障各項任務圓滿完成。《條例(草案)》將保障措施單列為第五章,分別從加強統籌協調(第四十二條)、加強政策扶持(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加強隊伍建設(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三個方面做了詳細規定,具體包括:制定基本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標準;建立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協調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政策、標準的制定、實施和考核;將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文化產品、公共文化活動、公共文化項目等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加大對經濟薄弱地區轉移支付力度;社會力量支持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和公共文化活動、捐贈服務設施設備的享受財稅優惠政策;按照所承擔的職能、任務及所服務的人口規模合理配備公共文化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加強公共文化服務從業人員崗位培訓,提高職業素養和服務能力;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人才引進、培育和激勵機制等。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審議結果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委員們認為,制定本條例十分必要,草案定位準確、結構合理,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同時,委員們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和建議。會後,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書面徵求了十三個設區的市人大常委會、部分省人大代表和立法諮詢專家的意見,並會同省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省文化廳到南通、泰州調研。在此基礎上,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草案進行了認真修改,並召開省有關部門座談會進一步徵求意見。11月5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全體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統一審議,現將審議結果報告如下:
一、關於總則
1、有的委員和教科文衛委提出,草案第三條關於公共文化服務和公共文化設施的定義不夠準確。因此,參考《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相關規定,建議將草案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公共文化產品、公共文化活動、公共文化項目以及其他相關服務。”同時,將本條第二款公共文化設施的定義修改後調整至第三章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一條。
2、有的委員和專家提出,要把握“網際網路+”的發展趨勢,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網際網路+”融合發展。因此,建議在總則中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八條,規定“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網際網路融合發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數位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二、關於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
1、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二章的章名未能全面涵蓋本章調整的相關內容;有的專家提出,從草案第二章規範的內容來看,章名改為“服務提供”更為適宜。因此,參考《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和兄弟省市法規中相關章名的表述,建議將第二章章名修改為“服務提供”。
2、部分委員提出,草案關於公共文化服務的定位不夠明確,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應當立足於公益性,明確免費和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內容,以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基本文化權益。因此,建議在第二章中增加三條,分別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二條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紀念館、美術館、綜合文化站等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推動科技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免費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務項目。”第十三條規定“公益性文化單位應當完善服務項目和內容,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文藝演出、陳列展覽、廣播影視節目、閱讀服務、藝術培訓等,並為公眾開展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和幫助。”“鼓勵經營性文化設施向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益性文化服務。”第十四條規定“鼓勵機關、學校、企業事業單位的文化、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
3、有的專家和部門提出,對政府投資、資助或者擁有著作權的文化產品,應當區分不同情況明確是否無償用於公共文化服務。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二條修改為:“政府享有著作權的文化產品應當無償用於公共文化服務。”“鼓勵將政府投資、資助的文化產品無償用於公共文化服務。”
4、部分委員和有的地方提出,草案第十五條列舉了十四項公共文化服務形式,其中有的服務形式含義不清,指向不明,且存在分類標準不一致、列舉不全等問題。考慮到公共文化服務形式已經在條例其他具體內容中體現,一一列舉意義不大,因此,建議刪去草案第十五條。
5、部分委員和教科文衛委提出,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應當體現均等化的要求,要將服務重點放在基層和農村,草案相關規定比較單薄,應當加以補充完善。因此,建議將草案第十八條修改後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一款,要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村、社區公共文化服務的供給,為村、社區開展公共文化活動提供支持。”同時,增加一款作為草案修改稿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擴大農村廣播電視、電影放映、文化信息資源共享等公共文化服務的覆蓋範圍,增加相關服務內容,提高服務質量,支持針對農村民眾需要的公共文化產品的生產,創造條件為農民提供免費的公共文化服務。”
6、部分委員提出,應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資源共享機制,提高服務效能,避免資源浪費。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二十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跨部門、跨行業、跨區域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整合,推動公共文化服務機構互聯互通,提高公共文化綜合服務效能。”
三、關於公共文化設施
1、部分委員提出,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採取列舉方式,對部分設區的市萬人擁有公共文化設施的面積和部分設區的市的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使用面積作出差別化規定,不符合公共文化設施均等化的要求,同時草案中規定的面積是否科學合理也值得研究。考慮到公共文化設施的建設標準在省政府相關檔案中有具體規定,並且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這些標準還將作出調整,經與有關方面反覆研究,建議對相關設施的建設標準作原則性表述,分別修改為“萬人擁有公共文化設施面積應當達到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三條)、“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以及村、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的建設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執行。”(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條第三款)
2、有的委員、有的地方提出,現實中部分公共文化設施存在閒置、浪費,使用效率不高的問題,條例需予以規範解決。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並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確定補貼或者獎勵的重要依據。”
四、關於社會參與
1、有的委員和人大代表提出,政府鼓勵社會參與公共文化服務包括但不限於政府購買服務這一種方式,還包括給予補貼等多種措施。因此,建議將草案第三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文化等有關部門可以採取政府購買服務、項目補貼、定向資助、貸款貼息等方式,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為公眾提供免費或者優惠的公共文化服務。”
2、有的委員、有的專家提出,草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和本章“社會參與”的要求聯繫不夠緊密,建議從社會參與的角度進行規範。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機構、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高科技企業合作開展研究,促進現代科技成果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的運用,提高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化水平。”
3、有的地方和部門提出,志願者管理屬於共青團的職責,並且志願者只限於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草案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存在不妥之處。因此,建議將該條修改為“鼓勵和支持公民以志願方式提供公共文化服務。”“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公共文化服務志願者註冊招募、服務記錄、管理評價和激勵保障機制,加強指導和培訓,實現志願服務與政府服務、市場服務相銜接。”
五、關於法律責任
1、有的委員提出,政府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的職責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建議增加一條作為草案修改稿第五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公共文化服務保障職責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2、根據調研中的意見,建議針對新增加的草案修改稿第四十八條,增設相應的法律責任,規定“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侵占、挪用公共文化服務資金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此外,還對草案作了部分文字、技術修改,並對有關條款順序作了相應調整。法制委員會已按照上述修改意見提出了草案修改稿,建議本次常委會審議後通過。
以上報告和草案修改稿是否妥當,請予審議。

審查意見報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是省人大常委會2015年立法計畫項目。為做好對條例草案審查的準備工作,我委提前介入,去年10月和今年2月至5月,結合徵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草案)》的意見和專題詢問文化工作的準備,省人大常委會許仲梓副主任率隊赴廣東、雲南和無錫、蘇州、揚州、鹽城、鎮江等地開展了立法調研。6月初,我委將省政府法制辦準備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先發至各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書面徵求意見。6月18日,我委又在鎮江市召開部分省轄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委員會主要負責同志座談會,進一步徵求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建議。7月6日下午,收到省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審議的條例(草案)正式文本後,我委對草案再次進行研究和分析。7月22日我委有關負責同志又專門赴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徵求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現將審查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文化權利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是衡量社會文明與進步水平的重要標誌。為公民提供公共文化設施和公共文化服務,滿足公民的基本公共文化需求,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近年來,省委、省政府堅持把促進文化繁榮發展作為“兩個率先”的重要內容,全省上下紮實推進文化建設工程,加快推動文化大省向文化強省邁進,文化建設繼續走在全國前列。當前,我省文化建設面臨著新形勢和新任務。協調推進“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建設經濟強、百姓富、環境美、社會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蘇,需要用先進文化引領前進方向、凝聚奮鬥力量、激發創造活力。為此,前不久,省委專門召開“推動文化工作邁上新台階工作會議”,省委羅志軍書記提出了明確要求,省委、省政府出台了《關於推動文化建設邁上新台階的意見》(蘇發〔2015〕17號),提出了“三強二高”的奮鬥目標:即“在鞏固已有文化改革發展成果基礎上,加快把江蘇建設成為文化凝聚力和引領力強、文化事業和產業強、文化人才隊伍強的文化強省,努力構築思想文化建設高地、道德風尚建設高地”。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方面,要求到2020年,我省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和均等化程度達到85%以上,公共文化資源利用效率和綜合效益達到90%以上,居民綜合閱讀率達到90%以上,人民民眾的參與度和滿意度明顯提高。按照這一奮鬥目標的要求,目前我省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中都存在著不少亟待解決的問題,突出表現在:公共文化服務投入、供給不足,城鄉、區域發展不平衡,農村和經濟薄弱地區文化設施建設相對滯後;現有的城鄉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缺乏有效整合統籌,利用率有待提高;基層公共文化工作隊伍較為薄弱、人才流失比較嚴重;公共文化管理不夠完善,文化法制建設滯後等,因此有必要制定條例,解決我省公共文化服務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規範和促進全省公共文化服務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二、制定條例(草案)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條例(草案)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國務院《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中辦發〔2015〕2號,以及省委、省政府《關於推動文化建設邁上新台階的意見》(蘇發〔2015〕17號)等為依據和參考,明確了公共文化服務的定義、原則和總體要求,規範了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強化了文化設施的建設和使用要求,提出了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參與和保障措施等。我委認為,條例(草案)與相關法律法規沒有牴觸,具有可操作性,是可行的。
三、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和建議
1、條例(草案)要進一步體現現代性、先進性和開放性。
立法規範的內容要體現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中辦發〔2015〕2號)和省委、省政府“推動文化建設邁上新台階”會議精神,結合江蘇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新形勢、新特點,從“文化建設邁上新台階”的高度出發,圍繞“構建江蘇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議將我省近年來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上,面向基層、面向民眾的諸多成功實踐和成熟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使條例更具有先進性和開放性。
2、規範公共文化服務及其相關概念的定義。
一是明確公共文化服務的定義。為使概念更加清晰準確,建議將第三條第一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以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為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及其他相關服務”。
二是明確公共文化設施的範圍。2003年國務院頒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是指由各級人民政府舉辦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向公眾開放用於開展文化體育活動的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由此可見,公共文化設施舉辦主體中包括了政府和社會力量兩種主體。為此,我委建議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條例所稱公共文化設施,是指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用於提供公共文化服務的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紀念館、展覽館,……”。
3、增強文化立法的前瞻性和創新性。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快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意見》(中辦發〔2015〕2號)提出“推進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融合發展”、要求“加快文化科技創新力度、加快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數位化建設、提升公共文化服務現代傳播能力”。我省這方面工作一直走在全國前列,且有很多成功的做法與經驗。但從條例(草案)規範的內容看,這方面幾乎是空白,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推動公共文化服務與科技、金融、網際網路融合發展的相關內容,進一步體現江蘇特色,發揮現代科技對公共文化服務的創新引領作用。
4、促進城鄉公共文化服務均衡發展。
條例(草案)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等處對蘇南、蘇北城市“萬人擁有公共文化設施面積和文化服務中心使用面積指標”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要求。我委認為,公共文化服務的核心內容是要促進公共服務的基本化、標準化、均等化。因此,在有關設施建設上建議統一標準,兼顧到蘇北文化建設的積極性和蘇南文化建設的實際情況,不要具體化到某一座城市,可以表述為“面積不得低於多少平方米”。全省形成既有基本共性又有特色個性、上下銜接的標準指標體系。標準可以縣為單位推進落實,使省級立法給市、縣和基層建設留有適當空間。
5、創新公共文化服務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一要強化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力度。認真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關於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鼓勵、扶持措施。在條例(草案)第十一條規範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制度設計的基礎上,建議增加:“健全由購買主體、公共文化服務對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參與的綜合評審機制,建立公共文化服務購買績效社會評估體系”等內容。二要動員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的建設。目前,我省公共文化服務的提供主要依靠政府自身投入,社會力量參與度低,積極性不高。實踐表明,繁榮發展公共文化服務僅靠政府力量是不夠的,需要調動社會力量廣泛參與。政府還應通過項目補貼、資助等措施擇優扶持社會力量提供的公益性文化服務和產品,鼓勵民眾自辦相關公共文化設施,支持成立各類民眾文化團隊,培育和扶持文化類社會組織,建立健全文化志願服務制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為此建議在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款中增加和強化上述內容。此外,根據國務院頒布的《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因維修等原因需要暫時停止開放的,應當提前7日向公眾公示。”為此,我委建議條例(草案)第二十九條中“應當提前三日向社會公布”改為“應當提前7日向社會公布”。
6、加大公共文化服務保障力度。
建議將省委、省政府已出台的《關於推動文化建設邁上新台階的意見》中有關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保障政策措施直接寫進條例,將已有的成熟扶持政策上升為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強化公共文化投入和財政保障政策。在條例(草案)第四十三條增加“加大公共文化設施建設、使用、管理的投入力度,優先保障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運行”內容。
二是落實和扶持農村經濟薄弱地區政策。蘇北不少鄉村特別是經濟薄弱地區公共文化服務水平低、基礎設施建設落後的問題相當突出,且自身難以有更多資金投入公共文化建設。因此,必須強化鄉、村兩級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解決公共文化服務最後一公里的問題,從而提升經濟薄弱地區和農村公共文化服務效能。建議相關條款中增加這方面的內容。另外,條例(草案)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主要是針對鄉鎮、街道綜合文化站(中心)的功能作出的規定,因此建議將第二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統籌建設集宣傳文化、黨員教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體育健身、圖書報刊閱覽等多功能於一體的基層公共文化服務中心。鄉鎮、街道公共文化服務中心的使用面積不低於……”。
三是加強人才支撐保障政策。我省鄉鎮公共文化工作隊伍人員不足、素質偏低、年齡老化、知識結構單一、人才流失等問題突出,已成為制約公共文化服務發展的“瓶頸”。建議將省委、省政府檔案中已明確的有關意見直接寫進條例(草案)第四十六條,即“每個鄉鎮綜合文化站(中心)編制配備不少於2人,規模較大的鄉鎮適當增加。設立城鄉基層公共文化服務崗位,配置由公共財政補貼的工作人員。每個行政村(社區)設有不少於1個政府購買的宣傳文化公益崗位。對實行免費開放後工作大量增加、現有機構編制難以滿足工作需要的公益性文化事業單位,結合實際和財力,合理增加機構編制”,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式上升為國家意志
7、調整相關章節和合併部分條款。
一是調整第二、三章順序。考慮到“設施建設”是“服務內容”的基礎和前提,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章“服務內容”與第三章“設施建設”對調,這樣更加符合邏輯關係。二是合併有關條款。建議將條例(草案)總則中第七條、第八條分別併入保障措施、社會參與兩章;合併條例(草案)中第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有關政府購買公共文化服務的內容;合併條例(草案)中第二十七條和第三十一條中有關公共文化設施配套建設的內容;合併條例(草案)中第四十一條和第四十四條有關財政投入保障的內容。另外,其他有些條款之間的重複內容也可以適當進行合併、調整或刪減。
8、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
公共文化服務是政府的重要職責之一。為了進一步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同時也考慮到文化工作協調的難度,建議將第四十二條修改為“省人民政府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省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省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職責”。同時增加第二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此外,條例(草案)還有一些條款的文字表述可進一步斟酌修改。以
上報告,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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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月24日上午召開的《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貫徹實施座談會上獲悉,《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已通過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將於3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目前,江蘇已全面建成“省有四館、市有三館、縣有兩館、鄉有一站、村有一室”的五級公共文化設施網路體系,全省萬人擁有公共文化設施面積由2010年的601平方米增加到1490平方米,擁有的國家一級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總數位居全國前列,公共文化服務能力和水平顯著提升。
據悉,《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省級地方層面出台的第一部關於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法規,將全省促進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成熟做法上升為地方性法規,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會上,江蘇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許仲梓表示,貫徹實施好《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對建設“邁上新台階、建設新江蘇”,提高全民素質、提升全社會文明程度具有重大意義,是實現文化惠民生、全面奔小康的重要保障。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領導,準確把握《條例》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內容,做好統籌規劃、協調發展,要從人民民眾的實際需求出發,注重務求實效、便民惠民。各有關部門要著眼創新點,探索改進機制、提升效能,改變傳統公共文化單一的供給模式,探索“網際網路+”時代背景下公共文化服務的新途徑,找準切入點,推進資源的互聯互通。
據江蘇省文化廳黨組書記、廳長徐耀新介紹,構建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體現公共文化服務的開放性和多元性。此次立法率先專設了“社會參與”一章,通過10個具體條款,將此前江蘇省各地各部門吸引社會力量參與公共文化服務方面的實踐探索,予以法制轉化。省文化廳將緊緊圍繞貫徹落實《江蘇省公共文化服務促進條例》的大好契機,構建覆蓋城鄉、便捷高效、保基本、促公平的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目標,大力推進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社會化和數位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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