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1991年3月16日江蘇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
  • 頒布時間:1991.03.20
  • 實施時間:1991.03.20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第四章 選舉、辭職、罷免和補選,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的、民主的程式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行使職權,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發揚民主,依法辦事。

第二章 會議的舉行

第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一般於每年第一季度舉行。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必要,或者經過五分之一以上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集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本屆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完成後的兩個月內,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召集。
第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進行下列準備工作:
(一)決定開會日期;
(二)提出會議議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大會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
(四)確認新選出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代表資格;
(五)決定列席會議人員名單;
(六)其他事項。
第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一個月前,將開會日期和建議會議討論的事項通知代表,並將準備提請會議審議的法規草案發給代表。臨時召集的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預備會議舉行前,代表按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由各代表團的臨時召集人召集代表團全體會議,推選代表團團長、副團長。團長召集並主持代表團全體會議,副團長協助團長工作。代表團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組,代表小組會議推選小組召集人。
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討論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的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大會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草案和其他提交預備會議通過的事項。
第九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會議根據各代表團提出的意見,可以對會議議程草案、主席團和秘書長名單草案以及其他事項的決定草案提出調整意見,提請預備會議審議。
第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前,召開預備會議。預備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採用舉手表決的方式,選舉本次會議的主席團和秘書長,通過會議議程、大會需要設立的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和其他事項的決定。
每屆省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的預備會議,由上屆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持。
第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由主席團主持。
主席團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團成員出席,始得舉行。
主席團的決定,以主席團全體成員的過半數通過。
第十二條 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推選主席團常務主席若干人,推選主席團成員若干人分別擔任大會各次全體會議的執行主席,並決定下列事項:
(一)大會副秘書長的人選;
(二)會議日程;
(三)代表提出議案的截止日期;
(四)其他需要由主席團第一次會議決定的事項。
第十三條 主席團常務主席召集並主持主席團會議。主席團第一次會議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主任委託的副主任召集。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召開代表團團長會議,聽取和討論代表對有關議案和報告的審議意見,並將討論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第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設立秘書處。秘書處由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
秘書處在秘書長領導下辦理主席團交付的事項,處理會議日常事務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處可以下設若干工作機構。
第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出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會前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請假。會議期間應當向代表團請假,並由代表團報告大會秘書長。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和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其他有關機關、團體的負責人,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可以列席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三章 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

第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全體會議聽取和審議省人民政府工作報告,審查和批准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及其執行情況和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聽取和審議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工作報告。
在審議時,省人民政府組成人員,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
根據需要,提出報告的機關應當向會議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舉行會議的時候,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提交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審議。
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在規定時間內,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屬於省人民代表大會職權範圍內的議案,由主席團決定是否列入大會議程。
第十九條 議案經主席團決定列入會議議程後,提案人應當向會議提出關於議案的說明和提供有關資料。
列入會議議程的地方性法規案,大會全體會議聽取關於該法規案的說明。
第二十條 代表審議議案和有關報告,由代表團全體會議或者代表小組會議審議。
主席團常務主席可以決定就專項問題召集有關代表進行審議。
第二十一條 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審查委員會根據代表審議的意見,對關於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報告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
大會秘書處對代表提出的議案進行審查,提出議案處理意見的報告,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
大會秘書處根據代表審議的意見,對地方性法規草案進行審查,向主席團提出審查結果報告和法規修改草案,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並將法規修改草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二條 大會秘書處受主席團的委託,提出關於工作報告和有關議案的決議草案、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的決議草案、關於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決議草案,經主席團審議通過後,印發代表,並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交付表決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會議對該議案的審議即行終止。
第二十四條 列入會議議程的議案,在審議中有重大問題需要進一步研究的,經主席團提出,大會全體會議決定,可以授權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並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或者責成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提請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審議。
第二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的對各方面工作的建議、批評和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認真研究處理,並負責在大會期間或者會後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覆代表。代表對答覆不滿意的,可以提出意見,由大會秘書處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交有關機關和組織再認真研究處理,並督促重新答覆代表。

第四章 選舉、辭職、罷免和補選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省人民代表大會選舉。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製定選舉辦法進行選舉。選舉辦法草案由主席團提出,經代表審議後,由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本省出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候選人,由主席團或者十人以上代表聯合提名。
第二十九條 推薦候選人的主席團或者代表,應當向會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和提名理由,並對代表提出的問題作必要的說明。
第三十條 提名的候選人數超過法定差額時,主席團應當將全部候選人名單交全體代表醞釀、討論,根據較多數代表的意見確定正式候選人名單。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得票數超過全體代表半數的,始得當選。
選舉結果,由主席團依法確定是否有效,並向大會宣布。候選人的得票數,應當向代表公布。
第三十二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各專門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和委員的人選,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經代表醞釀後,由大會全體會議表決。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可以提出辭職,由主席團將其辭職請求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是否接受辭職。
大會閉會期間提出辭職的,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是否接受辭職。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接受辭職後,應當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辭職,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
第三十四條 主席團、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
罷免案應當寫明罷免理由,並提供有關材料。
罷免案由主席團交代表審議後,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或者由主席團提議,經大會全體會議決定,組織調查委員會,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審議決定。
對個別副省長或者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罷免案,也可以在大會閉會以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依法決定是否撤銷其副省長職務或者罷免其代表資格,並向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報告。
罷免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須報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罷免本省選出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決議,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罷免案提請大會全體會議表決前,被提議罷免的人有權在主席團會議和大會全體會議上提出申辯意見,或者書面提出申辯意見,由主席團印發代表。
第三十五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被原選舉單位罷免的,其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專門委員會成員的職務相應撤銷,由主席團或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省長、副省長,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省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出缺,由省人民代表大會補選,補選程式和方式,依照法律的規定由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可以決定個別副省長的任免。

第五章 詢問和質詢

第三十七條 代表團和代表小組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以及它們執行情況的時候,代表可以提出詢問,由有關機關負責人到會作出回答。
主席團和專門委員會審議工作報告和議案,審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畫和財政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時候,省人民政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或者有關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聽取意見,回答詢問,並可以對有關報告和議案作補充說明。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十人以上聯名,可以書面提出對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各工作部門、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的質詢案。
質詢案須寫明質詢的對象、質詢的問題和內容。
第三十九條 質詢案按照主席團的決定,在會議期間由受質詢機關的負責人在主席團會議或者有關代表團會議上作出口頭或者書面答覆。
在主席團會議上答覆的,提質詢案的代表有權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在代表團會議上答覆的,有關代表團應當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主席團報告。
質詢案以書面答覆的,受質詢的機關負責人應當簽署,由主席團決定印發代表。
提質詢案的代表對答覆質詢不滿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經主席團決定,由受質詢機關再作答覆。
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將答覆質詢案的情況向各代表團通報。

第六章 調查委員會

第四十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期間,主席團、兩個以上代表團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聯名,可以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主席團提請大會全體會議決定。
調查委員會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若干人和委員若干人組成,由主席團在代表中提名,提請大會全體會議通過。調查委員會可以聘請專家參加調查工作。
第四十一條 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的時候,有關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都有義務向它提供材料。提供材料的單位和個人要求調查委員會對材料來源保密的,調查委員會應當予以保密。
第四十二條 調查委員會應當向省人民代表大會提出調查報告。省人民代表大會根據調查委員會的報告,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
省人民代表大會可以授權常務委員會在省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聽取調查委員會的調查報告,並可以作出相應的決議,報省人民代表大會下次會議備案。

第七章 發言和表決

第四十三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條 省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代表在代表團會議、代表小組會議和專題審議會議上的發言,由大會秘書處整理成簡報印發代表。
第四十五條 代表要求在大會全體會議上發言的,經大會執行主席許可始得發言,每人可以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
主席團成員和代表團推選的代表在主席團會議上發言的,每人可以就一個議題發言兩次,每次不超過十分鐘。
經會議主持人許可,發言時間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六條 大會全體會議表決議案,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
會議表決議案、決議、決定,一般採用舉手表決方式。需要採用其他表決方式時,由主席團決定。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規則在實施中的問題,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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