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

2009年5月20日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江蘇省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9.05.20
  • 實施時間:2009.06.01
決定全文,修改的決定,

決定全文

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已由江蘇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2009年5月20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9年5月20日
為了加快推進農作物秸稈(以下簡稱秸稈)綜合利用,促進資源節約,保護生態環境,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結合本省實際,作出如下決定:
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的責任主體,應當把秸稈綜合利用作為推進節能減排、發展循環經濟、促進生態文明建設的一項工作內容,納入政府目標管理責任制,制定、落實有利於秸稈綜合利用的財政、投資、稅費、價格等政策,加快推進秸稈綜合利用。到2012年底,基本建立秸稈收集體系,基本形成布局合理、多元利用的秸稈綜合利用產業化格局,全面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發展和改革、農業、農機、經貿、環境保護、財政、科技、公安、交通等部門參加的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秸稈綜合利用和秸稈禁燒工作。
三、發展和改革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機部門組織編制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根據本地區秸稈資源情況和利用現狀,合理確定秸稈用作肥料、燃料、飼料、食用菌基料和工業原料等不同用途的發展目標,統籌考慮秸稈綜合利用項目和產業布局。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省秸稈綜合利用規劃應當在本決定通過之日起六個月內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四、大力推廣秸稈機械化還田。到2012年底,全省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面積須占總面積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省人民政府應當將年度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目標分解落實到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
農機部門應當研究制定秸稈還田作業標準,並監督執行。
五、鼓勵利用秸稈生物氣化(沼氣)、熱解氣化、固化成型及炭化等技術發展生物質能,合理安排利用秸稈發電項目;扶持發展以秸稈為原料的人造板材、包裝材料等產品生產和秸稈編織業;鼓勵養殖場(戶)和飼料企業利用秸稈生產飼料;支持發展以秸稈為基料的食用菌生產。
六、鼓勵、支持高等院校、科研單位和企業開展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
農業、科技、農機等部門應當優先安排資金,重點支持秸稈綜合利用技術與設備的研究開發項目;大力推廣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加強秸稈綜合利用技術培訓,建立秸稈綜合利用科技示範基地,提高農民綜合利用秸稈的技能水平。
七、財政部門應當加大對秸稈綜合利用的支持力度,將秸稈綜合利用資金列入財政預算,對秸稈還田、秸稈氣化、固化成型等資源化利用給予適當補助。
省財政應當將秸稈還田、打捆、青貯等機具納入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範圍,並對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給予補貼。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和農機部門根據年度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目標制定。
對利用秸稈發電、加工板材等綜合利用秸稈的企業,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秸稈實際利用量,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稅收、電價補貼等優惠政策。
金融機構應當對秸稈綜合利用項目給予信貸支持。
八、縣(市、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秸稈綜合利用服務組織,建立和完善秸稈收集、貯運和利用服務體系,採取補貼等措施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農民經紀人等開展秸稈收集、貯運和綜合利用服務。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下列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
(一)南京市的行政區域,其他設區的市的城市建成區周圍三十公里範圍內,以及不設區的市和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的建成區周圍五公里範圍內;
(二)機場周邊二十公里範圍內;
(三)高速公路及國道、省道和鐵路兩側五公里範圍內;
(四)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劃定的其他區域。
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具體區域範圍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向社會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秸稈綜合利用情況,逐步擴大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的區域範圍,到2012年底實行全行政區域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秸稈棄置於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內。
十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大秸稈綜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燒秸稈、禁止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公眾綜合利用秸稈和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十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等部門負責對露天焚燒秸稈和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監督管理,加大實時監測和執法力度。
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村基層組織應當加強巡查,及時制止露天焚燒秸稈和棄置秸稈污染水體的行為。
十三、違反本決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決定將秸稈棄置於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內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清除,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阻礙行洪或者侵占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航道管理機構依法給予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管理領域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設區的市、縣(市),可以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實施本條規定的行政處罰。
違反本決定露天焚燒秸稈或者將秸稈棄置於河道、湖泊、水庫、溝渠等水體內,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秸稈綜合利用及秸稈禁燒工作獎懲制度,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十五、本決定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8年11月23日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江蘇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決定對《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規作如下修改:
十八、對《江蘇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促進農作物秸稈綜合利用的決定》作出修改
(一)將第七點第二段修改為:“省財政應當將秸稈還田、打捆、青貯等機具納入農業機械購置補貼範圍,加大對秸稈還田、收集一體化農業機械的財政補貼力度,並對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給予補貼。秸稈機械化還田作業補貼的具體辦法,由省財政和農機部門根據年度稻麥秸稈機械化全量還田目標制定。”
(二)將第十三點第一段修改為:“違反本決定露天焚燒秸稈的,由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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