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津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江津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江津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是2014年6月24日江津府辦發〔2014〕67號重慶市江津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的檔案,主要是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社會穩定,建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規範管理長效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江津實際,制定本辦法。

江津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發展壯大農村集體經濟,促進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農村社會穩定,建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規範管理長效機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結合江津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江津區行政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適用本辦法。國家法律、法規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農村集體資金,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農村集體資產,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除貨幣資金以外的其他資產,包括固定資產、在建工程、投資資產、存貨及無形資產、應收款項等;農村集體資源,是指法律規定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資源,包括耕地、林地、園地、草場、荒山、荒地、荒坡、荒灘、水面、建設用地等自然資源。
第四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屬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全體成員所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農村集體資產資源除國家徵用土地和依法進行產權交易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農村集體資產資源的集體所有制性質。
第五條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哄搶、截留、挪用、私分、破壞、損毀、平調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凍結、沒收。
第二章機構職責
第六條區農委下屬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負責全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指導、服務、監督等。包括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貫徹、各項制度的建立規範、日常業務的指導協調、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從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等。
第七條鎮街成立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統一設在財政辦,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和監督,其職責是:
(一)堅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和收益權不變,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別進行會計核算;提供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公示資料;定期向鎮街分管領導和上級業務部門報送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統計報表。
(二)按照《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制度(試行)》和《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及有關制度和規定,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收支憑證審核記賬,進行會計核算。
(三)指導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開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清查,編制農村集體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核算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本年度的各項收入和支出,搞好經濟承包契約的結算和兌現,編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民主討論的收益分配方案。
第八條鎮街財政部門負責轄區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會計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包括制定農村財務會計制度實施細則、會計人員及農村會計人員培訓和繼續教育。
第九條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應根據工作實際需要配備2-5名專兼職工作人員,保障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正常運轉,所需工作經費納入鎮街財政預算。
第三章委託代理
第十條農村集體財務實行賬務、資金雙代管。由行政村、涉農社區委託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管理,接受區農村經濟經營管理站的業務指導、審計監督。區財政局負責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實施情況的工作監督。
第十一條實行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代理的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不再單設會計,只設1名報賬員。行政村、涉農社區主要幹部的直系親屬及配偶,不得擔任報賬員。
第十二條報賬員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選舉或推舉產生,對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財務收支實行按月定期報賬。
第十三條報賬員職責:
(一)編制本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財務預決算方案;
(二)負責本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資金賬簿、資產台賬、資源登記簿的登記和核實等事務;
(三)負責原始憑證的審核、報賬;
(四)負責領取管理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的備用金;
(五)負責本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的財務公開工作;
(六)負責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和行政村或涉農社區交辦的其他有關事務。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在堅持農村集體資金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不變的前提下,實行雙代管制度。由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與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簽定委託代理協定。
第十五條建立貨幣資金賬戶管理制度。由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統一在轄區內的合法金融機構開設村、涉農社區單一基本存款賬戶,並預留公章、財務負責人和報賬員私章等印鑑,嚴禁多頭開戶。實行支票結算戶管理,一律取消存摺結算戶。支票、印鑑應分別保管。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資金實行賬和款分管,並完善貨幣資金內部管理的相關制度,資金往來單筆1000元(含1000元)以上一律實行非現金結算。
第十六條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資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打白條收款或收款不開收據,並從收取款項之日起七日內繳存在集體資金專戶。嚴禁截留、挪用農村集體收入資金。嚴禁坐收坐支。嚴禁私設賬外賬、小金庫。嚴禁公款私存、拆借或為他人提供抵押擔保等違反財經管理制度的行為。
第十七條建立備用金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嚴格遵守《現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庫存現金限額制度,超過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開戶銀行賬戶。村級備用金額度一般2000-5000元、村民小組級備用金額度一般1000-2000元,而且實行先撥款、後開支。提取備用金時,村報賬員填寫備用金領用單,由村委會主任審批,經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審核後撥付。村報賬員在辦理支出報賬業務後,及時補充備用金。
第十八條建立收支票據管理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入票據,必須使用重慶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監製的《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嚴禁使用自製票據和偽造專用票據。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的資金管理會計,負責票據的領購、登記、使用、結報、繳舊換新與核銷工作,並定期檢查監督。建立票據管理工作責任制,做到專人管理、專櫃保存、規範操作,防止票據丟失、蟲蛀、鼠害等事故發生。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收款時,屬經營性收入的,應出具相關稅務發票或《重慶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據》,並加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專用章。支出時,須取得合法原始憑證。嚴禁無據收款、白條入賬。嚴禁以付款憑證代替支出票據報賬。
第十九條建立非生產性支出限額管理制度。對差旅費、辦公費、報刊費、會務費、接待費,以及幹部誤工補助、補貼等實行限額管理。各鎮街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換屆後及時制定具體限額內容和標準,以正式檔案抄送區農業委員會備案。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應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凡未經鎮街審核批准備案的,一律不得擅自發放各類獎金、補助、補貼。
第二十條建立村民一事一議資金管理制度。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依法依規通過農村村民一事一議所籌集的資金。必須進行專賬核算,做到專項使用、專款專用,並及時張榜公布其籌集和使用情況。
第二十一條建立債權債務管理制度。強化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債權清收,嚴禁隨意核銷債權,確需核銷的無效債權按規定程式辦理。由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提出報告,經社員代表會議討論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簽字審核後,報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和分管領導審批。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應按債權債務發生的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分類登記造冊,及時清收債權。
嚴禁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新增不良債務。因興辦公益事業或生產經營而確需借債的,必須落實好還債來源,由村民代表會議表決通過,經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審查後,報分管領導審批同意方可實施。對於違反規定,擅自借款發生的債務,要按照誰借款、誰償還的原則處理。有債務的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要認真制訂債務償還計畫,並按計畫償還債務。每年的償還計畫,需經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審核簽字備案。
第二十二條建立健全財務審批制度。農村集體財務嚴格實行經辦人、監督委員會組長簽字,村主任一支筆審批原則。村務監督委員會和村支部或總支、黨委書記切實加強監督。
嚴禁同一事項支出化整為零報批,降低審批層級,刻意逃避監管。對未經審批的各種憑證,報賬員一律不得付款,會計堅決不得入賬。報賬員不得私自籌措資金,對借出、借入款項必須嚴格實行審批制度。所有開支發票須有經辦人簽字並註明用途,提交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議,作好會議記錄備查,審定後並由村務監督委員組長1人簽字,報送村主任審批,再由報賬員覆核報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審核,方可報賬、記賬。凡經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審核不合格的憑證一律退回。
日常開支按規定程式實行層級審查把關。所有支出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採取會議方式集體審核,並經村務監督委員會組長1人簽字,嚴格實行分級審批(核)制度。村民小組支出事項,村民小組組長只簽屬實,由村主任審批。行政村、涉農社區支出事項,單筆1000元以下的支出由村主任審批;單筆1000-5000元的由村書記和村主任共同審批;單筆5000元以上的支出,還要由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審查後報農經分管領導審核方可列支。
基建項目等大宗金額開支,要附有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結果和政府採購或公開招投標契約,並有3人以上的驗收結算清單,方可按程式審批。
第二十三條建立財務結報制度。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要及時做賬,做到月清月結。嚴禁跨年度報賬,因特殊情況跨年度的票據不得超過次年第一季度。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為依據,按照規定的會計處理方法進行,保證會計指標的口徑一致、相互可比和會計處理方法的前後各期相一致。
第二十四條建立收支預決算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年初應當編制全年收支預算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張榜公布;調整預算時,要嚴格履行相關程式。年終應當及時進行決算,並將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結果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民眾監督。
第二十五條建立集體資金定期核查制度。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財會人員應按月與開戶金融機構核對賬目,定期開展貨幣資金盤點並作好記錄,做到賬實、賬賬、賬表、賬薄等相符。
第五章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實行農村集體資產產權登記制度。對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所有資產進行全面登記,年終由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進行清查,區農業委員會和區財政局共同組織採取不定期監督檢查。
(一)農村集體資產必須由報賬員設專賬管理。建立資產台賬,並按資產的種類建立明細賬,分類登記建卡,做到賬實相符。各類財產物資應有專人保管,明確責任,及時維修保養。已出讓或報廢的,應及時按程式予以核銷。
(二)嚴格控制固定資產的購置。單價在1000元(含1000元,下同)以上,或批量金額超出1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購置,須經行政村、涉農社區兩委會集體研究同意。
(三)對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的政府性撥款補助或補貼項目,嚴格按照項目主管和資金監管部門有關要求實施,檢查驗收合格後列入集體資產管理。
(四)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固定資產必須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依法拍賣、出租資產經營權或所有權。需經行政村、涉農社區兩委會集體研究,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大會通過,村務監督委員會集體審議同意,報鎮街分管領導審核後公示。採取公開招投標方式進行,並簽定拍賣或承包契約,須報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備案。
(五)認真抓好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原則上每年在年終要進行一次清產核資,分戶建立檔案備查,防止集體資產流失。對資產台賬進行一次全面的公示,接受民眾監督。
(六)要確保農村集體資產安全完整。任何人不得隨意用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資產抵押貸款或為他人擔保。若確需用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資產作抵押貸款或為他人擔保的,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並獲應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通過。
(七)農村集體資產拍賣收入款項,必須入集體公積金、公益金賬戶進行核算管理,也可用於償還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債務,但不能作為收入在年終進行分配。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資產所有權有爭議的,由當事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的,可申請鎮街、區兩級相關部門協調處理,也可直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規範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凡國家投資、涉及公共安全、教育等工程原則上嚴格按規定程式實行招投標或政府採購,但是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自有資金或有國家補助性質投入的建設工程項目,可按區委、區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先建後補,降低工程建設成本,節約施工時間。項目竣工報賬,原則上以稅務部門的發票和契約、預決算憑證、竣工驗收報告等手續齊全後方可報賬。項目有結餘的必須納入賬核心算,留轉以後公益項目使用,只能用於改善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基礎設施建設,不得用作它途,嚴禁挪作接待費或幹部獎金、補助、補貼等福利性支出。
第六章資源管理
第二十九條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的集體資源實行登記管理。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應建立健全集體資源管理台賬,逐項記錄集體所有的資源。每年對集體自然資源底數進行核查,全面清理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資源利用狀況,報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備案。在行政村、涉農社區兩委換屆或相關崗位工作人員調整時要辦理資源台賬交接手續,確保有序規範管理。
第三十條資源登記簿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四至、面積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或人員的名稱、地址、聯繫方式,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金及繳納方式,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一條建立集體資源經營管理制度。鼓勵有條件的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投入資金改善資源環境,提高種養殖業效益,增加單位承包租賃價格,使其保值增值,不斷壯大村社集體經濟實力。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的集體資源,由農戶自主經營。實行其它方式經營的,其經營方案應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並簽訂規範契約文本。實行統一經營的集體資源,要明確經營管理者的責任和經營目標、決策機制和收益分配機制,並向全體成員公開。
第三十二條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集體資源的經營處置,應遵循合理開發與保護並重原則,促進集體資源保值增值、高產高效與可持續利用,追求經濟、生態和社會效益最大化。
採取出租或承包方式經營的集體資源,契約期限應科學合理、適合適度,一般5-10年為宜。農村承包土地流轉出租,原則上不得超過農村土地二輪承包期限;水庫、山坪塘、溪流等養殖水面承包,最長期限不超50年;林地經營權轉讓,時間最長不超70年。
第七章契約管理
第三十三條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應規範管理經濟、建設、土地承包等契約。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要確定專人負責各類契約管理。各村要成立契約監管小組,負責本村契約的歸檔、監管等。
第三十四條當事雙方訂立契約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平等、自願、誠實守信的原則,有機統一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維護各方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組織進行資產資源處置、工程項目建設必須簽訂書面契約,使用規範的契約文本。契約必須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現行政策,不得違背村民民主議定原則。
契約內容包括:契約當事人雙方名稱、負責人和代表姓名、身份證號、聯繫方式、住所;項目的名稱、座落、面積、質量等級;期限和起止日期;價格及付款方式;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
第三十六條契約簽訂後,當事雙方可申請公證或鑑證。契約發生糾紛時,應採取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辦法解決。
第三十七條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和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應加強對契約履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有效處理違約行為,確保契約順利履行。
第八章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應建立健全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檔案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內容要完整、系統,主要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基本情況;會計憑證、賬簿、報表、資產台賬、財務計畫、財務公開、會計人員交接清單、會計檔案銷毀清單以及電子數據備份等檔案;農業承包契約及其他經濟契約或協定等文書。
第三十九條鎮街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委託管理辦公室要重視檔案管理工作。應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定期分類整理會計憑證、賬冊、報表、契約、移交清冊、登記簿等資料,裝訂成冊;分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分類存放保管,做到完整無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實行信息網路管理的,還應將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同時歸檔。規範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閱等行為。並建立檔案借閱審批制度以及檔案安全保管制度,防止檔案遺失和毀損。對資金資產資源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程式,遵照國家有關規定。特別對各類經濟契約書在契約履行終結後,保存時限最低不得少於10年。
第九章資金資產資源監督
第四十條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要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強化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與監督。
(一)收益分配製度。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進行收益分配時,應編制收益分配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進行分配,並報鎮街審核備案。
(二)村務監督制度。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據本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授權,負責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有權反映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並向民眾做好解釋說明工作。
(三)財務公開制度。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要按照相關部門規定的形式、內容定期進行財務公開;民眾普遍關心的重大經濟業務或事項,要及時逐項逐筆公開。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必須設定固定的財務公開欄,對集體財務實行張榜公開,公開時間不低於10天。
(四)重點監控制度。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應對土地拆遷補償費、宅基地置換復墾集體收益、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財政獎補、村級債權債務、轉移性資金收支等事項進行重點監控。
第四十一條村民有權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管理進行諮詢,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應及時作出答覆。村民對答覆不滿意的,可向鎮街、上級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反映;行政村、涉農社區、村民小組對鎮街、上級農業和財政等部門提出的意見及建議,要認真落實,限期整改。
第四十二條鎮街黨委、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不斷加強業務指導和監督,促進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規範化、標準化建設。
第四十三條各級農業、財政、紀檢等部門應定期開展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專項檢查,通報檢查結果,及時糾正違規違紀行為。
第四十四條建立健全審計監督制度。注重建立長效機制,每年區級重點抽審2-5個村、涉農社區,鎮街每年自查內審2-5個村、涉農社區,實現每3-5年一次審計全覆蓋,使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專項審計經常化、制度化。行政村、涉農社區兩委幹部換屆及主要幹部離任或工作需要,鎮街內部審計機構或區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監督管理中心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使用、財務收支、生產經營,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及財政獎補等開展審計。
第四十五條建立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對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經營和管理過程中發生的違紀、違規、違法行為,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相關責任。情節嚴重的,由所在鎮街或上級對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各鎮街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報區農委審查備案。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從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關檔案要求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由區農委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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