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規定》等9件規章的決定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規定》等9件規章的決定在2010.12.03由汕頭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規定》等9件規章的決定
  • 頒布單位:汕頭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0.12.03
  • 實施時間:2010.12.03
《汕頭市人民政府關於廢止〈汕頭經濟特區制止不正當價格行為和牟取暴利規定〉等9件規章的決定》業經2010年11月25日汕頭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屆七十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為更好地適應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和省政府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府辦[2010]39號)和《關於開展規章清理工作的實施方案的通知》(汕府辦[2010]94號)的要求,市政府組織對市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進行了清理。根據2010年11月25日市政府第十二屆七十一次常務會議的決定,自本決定公布之日起,廢止本決定附屬檔案所列的規章。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