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濟市農作物有害農業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災害應急預案

為了提高我市應對農業生物災害的快速反應能力,有效預防重大植物疫情的傳入蔓延,確保在發現重大植物疫情傳入擴散和發生重大農作物病蟲災情時,能及時、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應急封鎖控制撲滅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確保我市農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農產品國內外貿易,保護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級政府關於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預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濟市農作物有害農業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災害應急預案
  • 發布單位:永濟市人民政府
印發信息,預案全文,預案目錄,預案正文,

印發信息

永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永濟市農作物有害農業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災害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街道,市直各有關單位、駐永各農場:
《永濟市農作物有害農業生物及外來生物入侵災害應急預案》已經市人民政府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預案全文

預案目錄

1.總則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1.2指導思想
1.3工作原則
1.4農業生物災害分級
1.5適用範圍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應急指揮體系
2.2職責
3.監測預警
3.1疫情監測預警
3.2災情監測預警
4.應急回響與防控措施
4.1應急回響
4.2防控措施
5.後期處置
6.保障措施
6.1物資保障
6.2資金保障
6.3技術保障
6.4人員保障
6.5法規保障
6.6監督檢查
7.附則
7.1名詞術語
7.2疫情和災情分級標準
7.3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7.4預案管理與更新
7.5其他事項
農業生物災害是自然災害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種類多、範圍廣、面積大、頻率高、突發性和暴發性強等特點,事關糧食安全、農業安全、生態安全、環境安全。
農業生物災害包括重大植物疫情和重大農作物病蟲災情(以下簡稱疫情和災情)。重大植物疫情是指國家和山西省規定的檢疫性有害生物以及境外新傳入和國內突發性農業有害生物的傳入蔓延對農作物及農產品造成的重大危害和嚴重損失等災害。重大農作物病蟲災情是指遷飛性、暴發性蟲害和流行性植物病害以及其他有害生物在較大地域範圍內暴發流行對農作物及農產品造成的重大危害和嚴重損失等災害。

預案正文

1.總則
1.1編制目的及依據
為了提高我市應對農業生物災害的快速反應能力,有效預防重大植物疫情的傳入蔓延,確保在發現重大植物疫情傳入擴散和發生重大農作物病蟲災情時,能及時、迅速、高效、有序地進行應急封鎖控制撲滅工作,最大限度地減少損失,確保我市農業安全健康可持續發展,促進農產品國內外貿易,保護人體健康,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各級政府關於制定和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制定本預案。
1.2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貫徹“依靠科學,依法防禦,準備充分,機制健全,反應迅速,措施有力”的工作方針和“早發現,早報告,早封鎖,早控制,早撲滅”的工作要求,提高對農業生物災害的監測預警、快速反應和應急處理能力,將農業生物災害監測預警和防治控制、封鎖撲滅工作納入法制化、科學化、規範化的軌道,確保農業安全和可持續發展,保護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促進農產品貿易和農村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
1.3工作原則
1.3.1統一領導,屬地管理。農業生物災害防控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實行以塊為主、條塊結合、屬地管理,鎮(街道)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農業生物災害防控工作負總責。
1.3.2預防為主,分級控制。加強農業生物災害的危害性和防控工作重要性的宣傳,普及農業生物災害防控知識,增強公眾對農業生物災害的防控意識;加強農業生物災害監測預警,發現重大植物疫情或發生重大農作物病蟲災情時,及時確認分級,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實施分級封鎖控制和應急防治,迅速切斷傳播途徑,控制疫情和災情。
1.3.3依靠科學,依法管理。堅持科學決策、科學防控;加強檢疫性有害生物和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的發生危害及其檢疫檢驗、防控方案和技術措施的研究,規範防控措施與操作規程;嚴格執行植物檢疫等法律法規,依法管理農業生物災害的監測、預警、報告、封鎖、控制、防治、撲滅工作,實現農業生物災害防控工作的科學化、規範化、法制化。
1.3.4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建立農業生物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快速反應機制和應急防控隊伍,強化資金、人員、技術和法規保障措施,增強應急處理能力;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撲滅”的要求,保證發現、報告、封鎖、控制、防治、撲滅等環節緊密銜接,一旦出現疫情和災情,快速有序應對,高效準確處理,徹底控制撲滅。
1.4農業生物災害分級
按造成疫情和災情的有害生物的類別、發生範圍、發生程度及危害的嚴重性,將疫情和災情分為四級,即特大級(Ⅰ級)、重大級(Ⅱ級)、較大級(Ⅲ級)、一般級(Ⅳ級),分級標準詳見附則。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市轄區內的特大級(Ⅰ級)和重大級(Ⅱ級)農業生物災害的應急工作,較大級(Ⅲ級)和一般級(Ⅳ級)農業生物災害的應急預案由發生災害的鎮(街道)人民政府制定及實施。
2.組織指揮體系和職責
2.1應急指揮體系
市人民政府成立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指揮部由分管農業的副市長任總指揮,市農業委員會主任任副總指揮,成員由農委、氣象、財政、民政、交通、鐵路、公安、工商、發改、郵政等部門分管領導組成,負責領導、組織有關部門落實應急預案並監督實施。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設在市農業委員會),具體負責日常工作。
鎮(街道)人民政府也要參照市里作法,成立相應的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及其辦公室。
2.2職責
市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及其組成部門的職責如下:
2.2.1市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
(1)統一領導、指揮、組織和協調特大級(Ⅰ級)和重大級(Ⅱ級)農業生物災害的預防、控制、撲滅等應急工作;
(2)執行市政府下達的農業生物災害救災任務,下達救災應急物資、資金統一調配或徵用指令;
(3)疫區劃定、封鎖和解除封鎖以及檢疫檢查站的批准確定;
(4)向運城市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報告農業生物災害情況。
2.2.2市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辦公室
(1)調查、匯總、分析災害信息,並提出啟動、終止應急預案的建議;
(2)協調指揮部組成部門和鎮(街道)人民政府按各自職責做好應急工作;
(3)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會商災害發展趨勢,對災害損失及影響進行評估;
(4)檢查督促全市各級農業生物災害的應急工作。
2.2.3農業部門
(1)負責農業生物災害監測預報和檢疫防禦,開展疫情和災情普查和專項調查;
(2)制定疫情和災情防控技術方案,組建疫情和災情防控技術指導專家組和應急防控預備隊;
(3)診斷、核實、確認疫情和災情,劃定疫區、災區和保護區,提出封鎖、控制和撲滅建議,並參與組織實施;查明疫情發生的時間、傳染源、傳播途徑以及災情發生原因和範圍等,並對疫情和災情做出全面評估;
(4)負責提出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的建議和對植物檢疫檢查站的監督管理;
(5)組織力量銷毀染疫植物和植物產品,嚴格隔離檢疫措施,對受威脅區和保護區內易感植物和植物產品的生產、貯運、銷售等活動實施檢疫監管;
(6)評估疫情和災情防控及災害補貼所需資金,安排資金使用計畫;
(7)培訓植保植檢人員和應急防控預備隊伍,提高疫情防禦和災害防治水平。
2.2.4發改部門
負責農業生物災害監測預警、檢疫檢驗、防治控制基礎設施建設的計畫安排。
2.2.5財政部門
負責落實農業生物災害監測預警、檢疫檢驗、防治控制工作經費,設立農業生物災害應急防控專項資金,做好疫情和災情給農民造成損失的補助款的落實工作。
2.2.6交通部門
負責保證及時運送應急防控人員、物資,協助做好植物檢疫檢查站的設立與管理,協助查驗承運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植物檢疫證書。
2.2.7工商部門
負責做好市場監管工作,防止染疫植物和植物產品的市場流通。
2.2.8公安部門
負責做好疫區的封鎖工作,必要時採取強制措施銷毀染疫植物和植物產品,加強疫區社會治安管理和安全保衛工作。
2.2.9民政部門
負責疫區、災區受災民眾的救災、救濟工作。
2.2.10氣象部門
負責提供疫區、災區及周邊地區的氣象資料和未來天氣變化趨勢分析。
2.2.11郵政部門
負責協助查驗郵寄的植物和植物產品的植物檢疫證書。
3.監測預警
3.1疫情監測預警
3.1.1疫情監測
市農委在全市設立多個疫情監測站點,系統開展疫情監測,各疫情監測站點應定期向市植保植檢站報告監測結果。一旦監測發現疫情,應立即向市植保站報告。
3.1.2疫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性、傳播蔓延快、危害大的可疑有害生物,應及時向當地植保植檢站報告。疫情報告的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染疫植物和植物產品的名稱、數量和為害狀,疫情初步診斷結果,已經採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及其聯繫方式等。
市農委植保植檢站初步診斷疫情或確診的,應在1小時內向市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辦公室、市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和市應急辦,並逐級上報運城市農委植保植檢站和運城市應急辦。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指使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3.1.3疫情確認
(1)當地植保植檢站接到疫情報告後,應立即派出2名以上專職植物檢疫員到現場進行診斷,提出初步診斷意見。
(2)對懷疑為重大植物疫情,按檢疫操作規程的規定送樣到有關植物檢疫實驗室檢驗;並請省、運城市專家到現場協助診斷。
3.1.4信息發布
根據植物檢疫法律法規的規定,檢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信息,由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其他各級人民政府和部門及單位無權向社會發布疫情信息。
3.2災情監測預警
3.2.1災情監測
市農委植保植檢站應當按照上級部門測報規範開展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監測預報工作,定期向上級農業委員會報告監測和預報結果。發生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災情時,應立即向市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和市應急辦,並逐級上報運城市植保植檢站和運城市應急辦報告。
3.2.2災情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暴發流行、大面積發生、危害損失嚴重等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植保植檢站報告。
災情報告的內容包括:引發災情的病蟲草鼠害名稱,災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為害損失程度、面積,已經採取的防治措施,災情報告的單位、個人及其聯繫方式等。
當地植保植檢站在災情確定後要在1小時內報市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市應急辦,並逐級上報運城市植保植檢站。
任何單位個人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指使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災情。
3.2.3災情確認
(1)當地植保植檢站接到災情報告後,應立即派人到現場進行診斷、確認;
(2)市農委植保植檢人員核實災情後,要確認災情級別。
3.2.4信息發布
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監測預報和防治信息由各級植保植檢站發布,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重大農作物病蟲草鼠害災情由市農業委員會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發布。
4.應急回響與防控措施
4.1應急回響
發生特大級(Ⅰ級)和重大級(Ⅱ級)疫情或災情時,市人民政府農業生物災害防控指揮部立即啟動市級應急預案,並及時上報運城市政府,有關鎮(街道)同時啟動本級應急預案。
4.2防控措施
4.2.1疫情封鎖控制措施
對特大級(Ⅰ級)和重大級(Ⅱ級)疫情的封鎖控制,要按照“早、快、嚴”的原則,儘早封鎖,快速控制,徹底撲滅,嚴格檢疫,堅決防止疫情擴散蔓延。
(1)劃定疫區和保護區。疫區和保護區由市農業委員會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並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疫區內應採取的封鎖控制措施。疫區採取的封鎖控制措施必須在當地植保植檢站的監督下實施。
A、由市人民政府發布疫區封鎖令。在疫區與保護區交界處設立警示標誌;
B、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和可能傳入傳出通道設立植物檢疫檢查站,對出入車輛、人員、有關植物和植物產品及其包裝和鋪墊材料實施檢疫檢查。禁止將疫區內有關植物和植物產品運出、郵寄或帶出疫區;
C、對染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及其包裝、鋪墊材料實施銷毀或除害處理,對其運載工具、存放場所、田地、水源實施嚴格消毒或無害化處理;
D、設立疫情監測站點,跟蹤疫情動態。
(3)保護區應採取的措施
A、對保護區內靠近疫區周圍3公里範圍內的所有相關植物和植物產品實行強制噴藥保護;
B、設立疫情監測站點,掌握疫情動態;
C、加強檢疫,嚴禁到疫區調運相關農作物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以及植物和植物產品。
(4)疫區封鎖的解除
疫區內所有染疫的植物和植物產品按規定處理後,通過連續2年監控未發現新的疫情,經有關專家現場考察驗收,認為可以解除封鎖時,由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向市人民政府提供可解除封鎖的報告,由市人民政府向上級市人民政府提出解除封鎖申請報告,由上級市人民政府發布解除令。疫區解除封鎖後,要再經過1年疫情監測未發現新的疫情,才可宣布該次疫情被撲滅。
(5)處理記錄
農業部門的植保植檢站必須完整詳細地記錄疫情發現、調查核實、監測預警和封鎖控制的全過程,建立檔案,以備存查。記錄內容包括:
A、疫情的名稱、發現時間和地點、疫區範圍、傳入來源和途徑;
B、疫區內農作物種類、品種名稱及其面積;
C、疫區內染疫農作物種類、品種名稱、面積、危害率和危害程度;
D、銷毀的農作物品種、面積、農產品數量及其經濟價值;
E、染疫農作物和農產品銷毀的圖文和音像資料;
F、疫區封鎖和解除封鎖的時間及有關報告、檔案、監測證明和專家意見。
4.2.2災情防控措施
發生重大農業生物災情時,要立即採取措施預防控制,防止災情擴大,最大限度地減少災害損失。
(1)災情調查
接到災情報告後,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專業技術人員對農業生物災害發生情況、成災原因進行調查;
(2)災區劃定由市農委提出,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3)防控措施
A、農業部門應根據災情啟動有關病蟲防治預案,組織專家指導防治;
B、當地人民政府應組織專業應急防治隊伍,進行統一防治,或組織農戶分戶統一防治;
C、灘涂、荒地、荒坡等非承包地以及河流、溝渠、水庫旁發生的病蟲災害,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防治。
5.後期處置
5.1因疫情和災情防控需要而由當地人民政府緊急徵用的物資,應當在抗災結束後,及時返還被徵用者。徵用物資損毀的,由徵用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補償;
5.2因預防和控制疫情和災情,給農業生產者或其它單位個人造成損失的,經農業部門調查核實後,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補償;
5.3因疫情和災情給農業生產者造成損失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負責災民救濟。
6.保障措施
6.1物資保障
6.1.1完善農業部門的監測預警、檢疫檢驗和預防控制基礎設施。包括:觀測圃,測報燈,消毒和除害處理設備,防護、封鎖和銷毀設施,必要的運輸工具和通訊工具等。
6.1.2疫情和災情應急防控所需的物資,由當地人民政府統一採購調配。緊急情況下災區人民政府可以報經上級人民政府批准,對抗災物資實行緊急徵用。調配和徵用的物資必須用於抗災救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應急物資應及時運送到疫區、災區,保障疫情和災情防控工作的順利進行。
6.2資金保障
按照《市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
6.3技術保障
6.3.1完善 “農業有害生物預警與控制區域站”建設,完善鎮(街道)病蟲害監測預報站點和市植物檢疫實驗室。
6.3.2加強檢疫性有害生物和農作物病蟲害的診斷、監測和防控技術試驗研究。
6.3.3搞好植保植檢技術人員和應急防控預備隊伍的技術培訓。培訓內容包括:(1)植物檢疫和植物保護知識,包括檢疫性有害生物、重大農作物病蟲害的形態、危害症狀、發生規律、傳播途徑、檢疫檢驗和防治技術要點等;(2)防控知識,包括採樣送檢、疫情監測、封鎖隔離、消毒除害、疫區管理、法律法規、檢疫檢查站的設立與工作開展等;(3)個人防護和其他相關知識。
6.3.4宣傳普及農業病蟲害防控技術,提高公眾的防控意識和技術水平。
6.4人員保障
6.4.1建立市級防控技術專家組,負責疫情和災情的診斷、調查和分析評估,提出應急預防控制技術方案和建議等。
6.4.2鎮(街道)組建農業生物災害應急防控隊和防控技術指導組。防控技術指導組由植保植檢技術人員組成。應急防控隊由具有一定病蟲防治、植物檢疫知識和技術的人員組成。必要時,公安機關應依法協助執行任務。應急防控隊和防控技術指導組按照本級指揮部辦公室的要求開展疫情和災情處理工作。
6.5法規保障
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山西省植物檢疫辦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省、運城市政府規範性檔案。
6.6監督檢查
市政府農業生物災害應急防控指揮部對上述各項應急保障措施和應急防控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保障應急措施到位,總結農業生物災害應急防控工作經驗,修訂完善應急預案。
7.附則
7.1名詞術語
7.1.1有害生物 對農作物及農產品產生危害的病(病原物)、蟲(包括害蟲、害蟎)、草、鼠、軟體動物和其他生物。
7.1.2檢疫性有害生物 對受威脅地區有潛在經濟重要性,在當地未發生或雖有發生但分布不廣、並由政府進行防治的有害生物。
7.1.3疫區 政府劃定的局部發生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區。
7.1.4保護區 政府劃定的未發生檢疫性有害生物的地區。
7.2疫情和災情分級標準
7.2.1疫情分級標準
特大級(Ⅰ級):發現我國或山西省或我市從未發生的某種檢疫性有害生物傳入我市的重大疫情。
重大級(Ⅱ級):我省未發生的、一旦傳入將對我市主導產業造成重大影響的某種檢疫性有害生物,在周邊省市發現重大疫情,並迅速向我市擴散蔓延;或者我市有零星發生的某種檢疫性有害生物突然迅速在5個以上新地方突發疫情。
較大級(Ⅲ級):我市有零星發生的某種檢疫性有害生物突然迅速在5個以下新地方發生疫情。
一般級(Ⅳ級):我市有一定發生範圍的某種檢疫性有害生物疫情。
7.2.2災情分級標準
特大級(Ⅰ級):某種重大農作物病蟲鼠害重發生鎮(街道)占常發鎮(街道)的50%以上,或偏重以上發生鎮(街道)占常發鎮(街道)的70%以上,或出現產量損失50%以上的災情;
重大級(Ⅱ級):某種重大農作物病蟲鼠害重發生鎮(街道)占常發鎮(街道)的40-50%,或偏重以上發生鎮(街道)占常發鎮(街道)的50-70%,或出現產量損失30-50%的災情;
較大級(Ⅲ級):重大農作物病蟲鼠害重發生鎮(街道)占常發鎮(街道)的30-40%,或偏重以上發生鎮(街道)占常發鎮(街道)的40-50%,或出現產量損失20-30%的災情;
一般級(Ⅳ級):重大農作物病蟲鼠害重發生鎮(街道)占常發鎮(街道)的20-30%,或偏重以上發生鎮(街道)占常發鎮(街道)的30-40%.
7.3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按國家和省發布的名單執行。重大農作物病蟲鼠害包括東亞飛蝗、小麥條鏽病、棉鈴蟲、農田害鼠等。
7.4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實行定期評審與更新制度,市農業委員會將根據國家發布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和我市農業病蟲害的變化以及農業生物災害應急防控工作的需要等情況適時進行修訂,報請市政府批准更新本預案。
7.5其它事項
7.5.1本預案經市政府批准實施後,各鎮(街道)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執行本預案,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履行本預案的規定。
7.5.2對違反本預案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7.5.3本預案由市農業委員會負責制定和解釋。
7.5.4本預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二0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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