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縣水利局

永春縣水利局

永春縣水利局是永春縣人民政府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永春縣水利局
  • 單位地址:福建省永春縣桃城鎮留安路105號
  • 單位極別:正科級
機構簡介,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單位地址,單位郵編,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泉州市委、泉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永春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泉委〔2011〕47號)、《關於調整永春縣政府工作機構設定的批覆》(泉委〔2011〕207號)、中共泉州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核增永春縣水利局副科級領導職數的批覆》(泉委編辦〔2012〕64號)、中共永春縣委、永春縣人民政府《關於永春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永委〔2011〕210號)和中共永春縣委辦公室、永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制定縣政府工作機構 “三定”規定的通知》(永委辦〔2011〕96號),設立永春縣水利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正科級。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水利、農村水電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我縣實際起草並監督實施有關水利、農村水電工作的規範性檔案;組織編制水利發展戰略規劃;按規定製定水利工程建設相關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政府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提出縣水利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永春縣水利局
(二)負責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的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調查評價工作,按規定開展水能資源調查工作,負責重要流域、區域以及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三)負責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組織擬訂重要溪流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主要溪流的治理和開發;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對溪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組織、協調、監督、指揮全縣防汛抗旱工作,對重要溪流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縣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指導水利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五)負責節約用水工作。擬訂節約用水政策,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制訂有關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指導主要溪流的治理和開發,指導水利、農村水電工程建設與管理,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或跨鄉(鎮)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管理。
(七)指導農村水利、水電工作。組織協調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指導農村飲水安全、節水灌溉、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等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加強對縣屬國有水電站的管理,指導水電農村電氣化和小水電代燃料工作;承擔全縣農村小水電建設管理工作。
(八)負責重大涉水行政違法(不含治安違法)案件的查處,協調、仲裁跨鄉(鎮)水事糾紛,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依法負責水利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指導水庫、水電站大壩的安全監管;指導水利建設市場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組織實施對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
(九)負責水利科技和外事工作。組織、指導水利行業質量監督工作,組織實施水利行業的技術質量標準和水利工程的規程規範;組織重大水利科學研究、技術引進和科技推廣;辦理水利涉外事務。
(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縣水利局設3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局機關和直屬單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項的落實;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日常工作;承擔信息、保密、信訪、政務公開、保衛工作;負責局機關內部有關制度建設;管理局機關行政事務;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承擔水利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相關工作;指導全縣水利行業隊伍建設、職工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下屬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工作。
(二)計畫財務股
負責擬訂全縣水利發展戰略和中長期規劃,組織編制全縣重大水利綜合規劃、專業規劃,對重大水利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流域綜合規劃提出審查意見;編制部門預決算,承擔局機關並指導直屬單位財務管理工作;承擔水利綜合統計;研究提出有關水利的造價、價格、收費、信貸等建議;承擔水利水電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水利產權制度改革,承擔水利內部審計工作。
(三)水政水資源股
組織起草全縣水利規範檔案,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負責水事糾紛調處、仲裁;指導水利行業行政許可工作並監督檢查;承擔局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水利政策法規的諮詢和宣傳;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和水資源論證制度;組織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及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指導水域納污能力核定並提出限制排污總量的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鎮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指導計畫用水和節約用水工作,指導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組織編制河道采砂規劃,監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對溪河湖庫和地下水的水量、水質實施監測;發布全縣水資源公報。
四、其他事項
(一)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的職責分工。縣水利局對水資源保護負責,縣環境保護局對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負責。兩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協調與配合,建立協商機制,定期通報水資源保護與水污染防治有關情況,協商解決有關重大問題。縣環境保護局發布水環境信息,對信息的準確性、及時性負責。縣水利局發布水資源信息中涉及水環境質量的內容,應與縣環境保護局協商一致。
(二)縣城和鎮區涉水事務的具體管理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負責,並由縣或鄉鎮人民政府確定供水、節水、排水、污水處理方面的管理體制。
(三)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單位地址

福建省永春縣桃城鎮留安路105號

單位郵編

362600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