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試行)

是在2011年3月16日由國家能源局發行的管理辦法。

國家能源局通知,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能源局通知

國家能源局關於印發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為加強水電工程建設管理,規範概算調整工作,保障工程建設順利進行與工程效益有效發揮,促進水電建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管理和水電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試行)
國家能源局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水電工程概算調整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水電工程建設管理,規範概算調整工作,根據國家基本建設管理和水電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在主要河流上建設的水電工程項目、總裝機容量25萬千瓦機以上水電工程項目、抽水蓄能電站項目,其他水電工程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 對於經核准並開工建設的水電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由於國家政策調整、市場價格變化以及工程設計變更等原因,導致原批准設計概算不能滿足工程實際需要,且投資完成額超過原批准設計概算80%及以上的,可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調整概算。
第四條 申請調整概算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項目核准檔案;
(二)原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概算檔案及技術審查檔案;
(三)工程調整概算報告(或稱工程覆核概算報告),應包括調整後的概算檔案及與原批准設計概算對比分析,分類定量說明投資變化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四)設計變更匯總專題報告及重大設計變更審查、核准意見;
(五)與調整概算有關的契約檔案及結算資料;
(六)調整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五條 工程調整概算報告由項目法人委託原設計概算編制單位編制。項目法人委託編制完成調整概算報告,並經工程所在地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和所屬計畫單列企業集團(或中央管理企業)同意後,方可向國家能源局申請調整概算。
第六條 國家能源局收到概算調整申請報告後,委託原設計概算審查單位,按照工程概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專家進行技術審查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七條 工程調整概算報告應按照靜態控制、動態管理的原則,以原設計概算為基礎,根據設計變更匯總專題報告、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專項報告(含補償投資概算調整)等覆核調整設計概算相應項目及工程量,按原設計概算價格水平編制工程靜態投資,並在分年度靜態投資基礎上,依據工程建設期國家政策調整、市場價格變化以及工程建設實際情況,編制工程建設期價差和貸款利息。
第八條 工程調整概算報告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嚴格執行國家的政策、法規和行業的有關規定,廣泛、深入地了解工程實際,認真分析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變化情況,實事求是,合理反映工程實際情況和造價水平。
第九條 工程調整概算報告的編制依據主要包括: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有關規定;
(二)經審定、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及設計概算;
(三)重大設計變更專題報告及審查、核准意見;
(四)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環境保護工程、水土保持工程、勞動安全與工業衛生等專項調整報告及審查意見;
(五)一般工程設計變更報告;
(六)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發布的相關價格指數以及工程建設期間市場價格資料;
(七)機電及金屬結構設備的採購契約檔案、分年度材料採購契約檔案、施工契約及其它重要契約檔案、結算資料等;
(八)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條 工程設計變更覆核是編制工程調整概算報告的重要基礎。工程設計變更包括重大設計變更和一般設計變更等內容。水電工程重大設計變更的界定及審查、核准程式按照國家及行業相關規定執行。在提交工程調整概算報告的同時,應提交工程設計變更匯總專題報告。
第十一條 工程設計變更匯總專題報告應按照設計概算項目劃分,對工程項目和工程量變化情況進行說明,特別是對新增項目和工程投資變化較大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應說明設計方案變更情況,分析變更原因,按照《水電工程設計工程量計算規定》有關要求編制變更工程量計算書,並附有關圖紙。
第十二條 對申請調整概算的工程,審查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行業的有關政策、法律、規定,結合市場價格變化及工程建設實際,區別不可抗力因素和人為因素,組織有關專家對工程調整概算報告及相關資料進行認真審查,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三條 對由於地質條件變化或其他合理原因造成設計變更的工程項目和工程量,經審查認可後在調整概算中予以調整。屬於重大設計變更的,須按規定已經履行設計變更審查、核准程式,並取得原設計審查單位的審查意見;未履行相關程式的,不予調整。
第十四條 對由於政策調整、市場價格上漲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建安工程費用、設備價格、獨立費用以及建設期利息增加的,經審查認可後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涉及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安全設施等方面的設計變更,應以有關主管部門的變更審批檔案作為依據。
第十六條 需對批准的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及補償投資進行調整的水電工程,應當依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編制建設征地和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報告,同時對補償投資進行調整,經專項審查後,按重新審定的補償投資計入工程調整概算報告。
第十七條 對由於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供應、監理單位過失造成工程投資超過原設計概算的,根據違約責任扣減有關責任單位的費用,超出的投資不作為計取獨立費用的基數。對過失情節嚴重的責任單位,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對由於項目法人單位管理不善、失職瀆職,擅自擴大規模、提高標準、增加建設內容,以及因上述原因造成工程投資超過原設計概算的,其超出的投資不予調整,並將視情給予批評、通報或追究項目法人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經國家能源局審查認可的工程調整概算,作為原項目核准機關對項目核准檔案規定內容調整出具書面確認意見或重新核准的依據。同時,也是工程項目融資、投資控制管理、項目經濟評價和對項目進行稽查、審計的依據。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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