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標準代替GB/T 5009. 45—1996《
水產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本標準與GB/T 5009. 45—1996相比主要修改如下:
按照GB/T 20001—2001《標準編寫規則第4部分:化學分析方法》對原標準的結構進行了修改。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提出並歸口。
本標準由上海市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江蘇省衛生防疫站、杭州市衛生防疫站、衛生部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所、青海省衛生防疫站、福建省衛生學校負責起草。
本標準於1987年首次發布,1996年第一次修訂,本次為第二次修訂。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海產品及水產品的衛生指標的分析方法。
本標準適用於海產品和水產品的各項衛生指標的分析。
本方法檢出限組胺為50 mg/kg。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 2733鮮、凍動物性水產品衛生標準
GB/T 5009. 11食品中總砷及無機砷的測定
GB/T 5009. 15食品中鎬的測定
GB/T 5009. 17食品中總汞及有機汞的測定
GB/T 5009. 19食品中六六六、滴滴涕殘留量的測定
GB/T 5009. 44—2003肉與肉製品衛生標準的分析方法
鮮魚類
感官檢查
取保證感官檢驗的樣品量(冷凍品經解凍後),在自然光線下進行感官檢查。結果應符合GB 2733的規定。
理化檢驗
揮發性鹽基氮
按GB 5009.228-2016操作。
汞
按GB/T 5009. 17操作。
六六六、滴滴涕
按GB/T 5009. 19操作。
組胺
按GB 5009.208-2016操作。
無機砷
按GB/T 5009. 11操作。
甲基汞
按GB/T 5009. 17操作。
鎘
按GB/T 5009. 15操作。
其他水產品
適用於河蝦和對蝦、海白蝦、蝦姑、鷹爪蝦等海蝦及牡礪(耗、海礪子)、海蟹、花蛤、縊蟶各項衛生指標的測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