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水利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在2001.03.09由水利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部印發關於貫徹落實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 頒布單位:水利部
  • 頒布時間:2001.03.09
  • 實施時間:2001.03.09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水利部、建設部關於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0]20號,以下簡稱《若干意見》)精神,進一步加強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確保工程質量和投資效益,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進一步理順和明確建設管理體制
(一)項目類別
1、按照《若干意見》規定,凡報送水利部、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審批及核報國務院審批的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在報送項目建議書或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增加項目類別(中央項目、地方項目)的建議內容,如項目中有不同類別的子項目也應提出子項目類別的建議內容。項目審批部門在批准檔案中明確項目類別。
2、項目類別一般按以下原則劃分:
(1)中央項目是指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重大水利項目及大江大河的骨幹治理工程項目,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跨流域的引水和國際河流工程項目及水資源綜合利用等對國民經濟全局有重大影響的項目。
(2)地方項目是指局部受益的防洪除澇、灌溉排水、河道整治、蓄滯洪區建設、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項目。
3、在《若干意見》發布之前已經開工或已經審批但未劃分類別的項目,應根據項目類別劃分原則,由流域機構與項目所在地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後,提出項目類別意見,報水利部核准。
(二)項目法人組建
1、項目主管部門應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覆後,施工準備工程開工前完成項目法人組建。
2、組建項目法人要按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和備案。
中央項目由水利部(或流域機構)負責組建項目法人。流域機構負責組建項目法人的水利部備案。
地方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並報上級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總投資在2億元以上的地方大型水利工程項目由項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或其委託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建項目法人,任命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法人代表)。
新建項目一般應按建管一體的原則組建項目法人。除險加固、續建配套、改建擴建等建設項目,原管理單位基本具備項目法人條件的,原則上由原管理單位作為項目法人或以其為基礎組建項目法人。
一、二級堤防工程的項目法人可承擔多個子項目的建設管理,項目法人的組建應報項目所在流域的流域機構備案。
3、組建項目法人需上報材料的主要內容,
(1)項目主管部門名稱。
(2)項目法人名稱、辦公地址。
(3)法人代表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簡歷。
(4)技術負責人姓名、年齡、文化程度、專業技術職稱、參加工程建設簡歷。
(5)機構設定、職能及管理人員情況。
(6)主要規章制度;
4、長江重要堤防隱蔽工程按照《若干意見》的有關規定執行。
5、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項目法人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法人代表應為專職人員。法人代表應熟悉有關水利工程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有豐富的建設管理經驗和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
(2)技術負責人應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有豐富的技術管理經驗和紮實的專業理論知識,負責過中型以上水利工程的建設管理,能獨立處理工程建設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3)人員結構合理,應包括滿足工程建設需要的技術、經濟、財務、招標、契約管理等方面的管理人員。大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總人數的10%,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總人數的25%,具有各類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一般不少於總人數的50%。中型工程項目法人具有各級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比例,可根據工程規模的大小參照執行。
(4)有適應工程需要的組織機構,並建立完善的規章制度。
項目法人的建設管理定員編制,按照水利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項目法人的職責
1、項目法人是項目建設的責任主體,對項目建設的工程質量、工程進度、資金管理和生產安全負總責,並對項目主管部門負責。
項目法人在建設階段的主要職責是:
(1)組織初步設計檔案的編制、審核、申報等工作。
(2)按照基本建設程式和批准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組織工程建設。
(3)根據工程建設需要組建現場管理機構並負責任免其主要行政及技術、財務負責人。
(4)負責辦理工程質量監督、工程報建和主體工程開工報告報批手續。
(5)負責與項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協調解決好工程建設外部條件。
(6)依法對工程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和材料及設備等組織招標,並簽訂有關契約。
(7)組織編制、審核、上報項目年度建設計畫,落實年度工程建設資金,嚴格按照概算控制工程投資,用好、管好建設資金。
(8)負責監督檢查現場管理機構建設管理情況,包括工程投資、工期、質量、生產安全和工程建設責任制情況等。
(9)負責組織制訂、上報在建工程度汛計畫、相應的安全度汛措施,並對在建工程安全度汛負責。
(10)負責組織編制竣工決算。
(11)負責按照有關驗收規程組織或參與驗收工作。
(12)負責工程檔案資料的管理,包括對各參建單位所形成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2、現場建設管理機構是項目法人的派出機構,其職責應根據實際情況由項目法人制定,一般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1)協助、配合地方政府征地、拆遷和移民等工作。
(2)組織施工用水、電、通訊、道路和場地平整等準備工作及必要的生產、生活臨時設施的建設。
(3)編制、上報年度建設計畫,負責按批准後的年度建設計畫組織實施。
(4)加強施工現場管理,嚴格禁止轉包、違法分包行為。
(5)按照項目法人與參建各方簽訂的契約進行契約管理。
(6)及時組織研究和處理建設過程中出現的技術、經濟和管理問題,按時辦理工程結算。
(7)組織編制度汛方案,落實有關安全度汛措施。
(8)負責建設項目範圍內的環境保護、勞動衛生和安全生產等管理工作。
(9)按時編制和上報計畫、財務、工程建設情況等統計報表。
(10)按規定做好工程驗收工作。
(11)負責現場應歸檔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歸檔工作。
(四)對項目法人的考核管理
1、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和技術、經濟負責人的考核管理工作。
2、項目主管部門要根據項目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和經濟負責人等崗位的特點,確定考核內容、考核指標和考核標準,對其實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重點考核工作業績,並建立業績檔案。
3、考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1)遵守國家頒布的固定資產投資、資金管理與建設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2)年度建設計畫和批准的設計檔案的執行情況。
(3)建設工期、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情況。
(4)概算控制、資金使用和工程組織管理情況。
(5)生產能力和國有資產形成及投資效益情況。
(6)土地、環境保護和國有資源利用情況。
(7)精神文明建設情況。
(8)信息管理、工程檔案資料管理情況。
(9)其他需考核的事項。
4、建立獎懲制度。根據項目建設的考核情況,項目主管部門可在工程造價、工期和生產安全得到有效控制,工程質量優良的前提下,對為建設項目做出突出成績的項目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進行獎勵,獎金可在工程建設結餘中列支;對在項目建設中出現較大工程質量和生產安全事故的項目法定代表人及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五)地方人民政府在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設中的作用
1、工程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應負責協調工程建設外部條件和與地方有關的征地移民等重大問題。
2、負責按工程投資計畫落實地方配套資金。
二、加強工程項目的前期管理工作
(一)加強設計檔案審批管理
工程項目的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基本建設程式,杜絕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開工報告等各階段檔案的審批許可權,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要按照有關編制規程審查設計檔案,並注意審查建設管理體制是否明確,籌資方案是否落實等。
(二)項目報建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報建管理辦法》(水建[1998]275號)有關規定執行。
三、加強建設管理
(一)加強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建設管理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履行建設管理職責,嚴格監督、檢查基建程式、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工程質量和資金管理等有關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對違反規定的要及時糾正和查處。
對在項目建設管理中因人為失誤給工程項目造成重大損失以及嚴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人員給予必要的經濟和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加強招標投標管理
1、建設項目招標活動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職責分工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國家發展計畫委員會、水利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2、項目法人應合理劃分標段,分標不得過細。標段的劃分應有利於現場管理,有利於公平競爭。
3、項目法人要嚴格核驗勘測、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資質等級,不得讓無資質或資質等級不夠的單位參與投標。
4、自行組織招標和不宜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法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在項目可研報告中註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5、水利部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水利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對招標過程不規範、標段劃分不合理、中標單位不符合資質要求、轉包和違法分包等問題,要依法進行處理。
(三)加強建設監理管理
1、承擔水利工程監理的監理單位必須具備經水利部批准並與所監理工程相適應的資格等級。監理單位應採用招標方式擇優選定。
2、項目法人應與監理單位簽訂工程建設監理契約,授予監理單位全面開展監理工作的職責,保證監理單位權利和責任的統一,充分發揮監理單位的作用。
3、監理單位要依據監理契約選派有資格的監理人員組成工程項目監理機構,派駐施工現場。監理工作實行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項目監理機構要按照“公正、獨立、自主”的原則和契約規定的職責開展監理工作,並承擔相應的監理責任。
4、監理人員要嚴格履行職責,根據契約的約定,對工程的關鍵工序和關鍵部位採取旁站方式進行監督檢查。要強化施工過程中的質量控制,上一工序施工質量不合格,監理人員不得簽字,不準進行下一工序施工。
5、監理單位應按國家有關取費標準和與項目法人簽訂的契約收取費用,項目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藉口壓減監理費用。
6、監理單位從事工程監理活動,應遵循守法、誠信、公平、科學的準則。監理人員應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公正辦事,嚴禁以權謀私。
(四)加強和完善契約管理
1、編制監理、施工契約檔案應採用已頒發的《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契約示範文本》(水建管[2000]47號)、《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契約和招標檔案示範文本》(水建管[2000]62號)和《堤防和疏浚工程施工契約範本》(水建管[1999]765號)。
2、簽訂契約各方應嚴格履行契約,加強契約管理。
3、在水利工程中推行契約爭議調解制度。
(五)加強施工管理
1、加強施工企業資質管理
(1)施工企業承擔水利工程施工業務,必須持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按照《若干意見》,“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施工企業的水利水電施工資質前,須徵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2)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已取得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施工企業,在參加水利工程施工投標前,必須到水行政主管部門確認(備案)。水利部負責一級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確認(備案),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二級及其以下水利水電工程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確認(備案)。
(3)加強對施工企業資格的預審。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在招標前,項目法人必須加強對投標企業的資格預審。即要核驗施工企業的施工資質證書和確認證明,還要核查施工企業是否具有承建同類工程的業績和技術力量,又要核查所需的施工設備是否落實。
2、施工企業在簽訂承包契約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及施工現場生態環境保護作出承諾,建立質量承諾制度及生態環境保護承諾制度。
3、施工企業要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分包管理暫行規定》(水建管[1998]481號),嚴禁轉包和違法分包。
4、施工企業必須按照承包契約的約定,派出滿足工程施工需要的施工人員及機械從事中標項目施工,不得用從事修造、房建、服務等施工為主的非水利專業施工隊伍,防止以次充好從事水利工程建設。
5、承擔一級堤防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具備二級以上項目經理資質,承擔二級堤防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必須具備三級以上項目經理資質。上述項目經理同時應具有三年以上從事堤防工程或土石壩施工經歷。一、二級堤防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應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且在中級職稱技術崗位上有三年以上工作經歷。項目經理及技術負責人必須是投標書中填報並經招標單位審查確認的人員。
6、項目經理原則上只能承擔一個堤防工程項目的管理工作。確因工作需要,經項目法人同意,可允許一、二級項目經理同時承擔不超過兩個相近堤防標段施工的管理工作。項目經理應對承建的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負直接責任。
7、施工單位施工中應嚴格執行國家和水利部頒布的技術標準和檔案資料管理規定;施工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配備現場檢測人員和設備,完善質量保證體系,保證工程質量。
(六)加強對民眾投工投勞參加堤防工程建設的管理
1、一、二、三級堤防工程,應由符合資質要求的專業施工隊伍承建。如確需民眾投工投勞參加堤防工程建設,地方人民政府 (或項目法人)須向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民眾投工投勞參加堤防工程建設申請報告》,經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方可組織施工。民眾投工投勞只限於取料、運料的施工,攤鋪、碾壓必須由承包工程的專業施工隊伍承擔。
2、《民眾投工投勞參加堤防工程建設申請報告》的內容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或項目法人)所指定責任人的基本情況,擬投勞建設堤防工程的範圍(堤段樁號)、內容、投勞人數、機械設備名稱和數量,施工組織和安排,質量控制措施以及現場技術管理人員的配備情況。申請報告及其批覆檔案作為工程施工依據並納入工程竣工驗收資料檔案。民眾投工投勞施工的工序(取料、運輸)須與項目法人簽定工序承包協定並接受堤防工程建設施工責任單位的管理。
3、民眾投工投勞為主的四級和五級堤防工程建設,由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建專門的建設管理機構,並指定責任人對工程建設負全責。建設管理機構應編制詳細的施工方案和施工工序報水利主管部門或項目法人批准。建設管理機構應指派專業技術人員對取料、運料、攤鋪、碾壓等工序施工進行指導、質量檢測記錄並負責保存資料。對未按設計及規程、規範要求進行施工的,項目法人和質量監督機構有權要求整改、返工直至停止施工。
4、民眾投工投勞進行建設的堤防工程,必須按堤防工程施工規範要求進行質量檢測(如土料的含水量、土方的乾密度等指標),並形成質量檢測資料或報告等。未按規定進行質量檢測和檢測資料不完整的堤防工程,不得進行驗收。
5、地方人民政府對民眾投工投勞進行堤防工程建設的工程質量負總責,責任人負終身責任。
6、對民眾投工投勞參加建設的工程項目,是否實行招標投標制和建設監理制,由項目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七)加強質量管理
1、項目法人、監理、設計、施工、材料和設備供應等單位要嚴格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管理規定》(水利部第7號令),建立和健全質量管理體系。各單位要對因本單位的工作質量所產生的工程質量承擔責任。
2、質量監督機構要嚴格按照《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水建[1997]339號)開展質量監督工作。
3、中央項目原則上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或其流域分站實施質量監督,地方項目由地方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實施質量監督,也可採取聯合質量監督的方式,但必須明確責任方。
由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組織實施質量監督的項目範圍為:
(1)水利部直接組織建設的項目;
(2)流域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建設項目;
(3)國家重點水利建設項目(包括中央項目和地方項目),
(4)水利部和地方政府要求水利部水利工程質量監督總站進行質量監督的項目;
(5)建設過程中出現重大質量問題需要重新調整工程質量監督職責(許可權)的水利建設項目。
4、建立質量缺陷備案及檢查處理制度
(1)對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個別部位或局部達不到規範和設計要求(不影響使用),且未能及時進行處理的工程質量缺陷問題(質量評定仍為合格),必須以工程質量缺陷備案形式進行記錄備案。
(2)質量缺陷備案的內容包括:質量缺陷產生的部位、原因,對質量缺陷是否處理和如何處理以及對建築物使用的影響等。內容必須真實、全面、完整,參建單位(人員)必須在質量缺陷備案表上籤字,有不同意見應明確記載。
(3)質量缺陷備案資料必須按竣工驗收的標準製備,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查資料存檔。質量缺陷備案表由監理單位組織填寫。
(4)工程項目竣工驗收時,項目法人必須向驗收委員會匯報並提交歷次質量缺陷的備案資料。
四、嚴格工程驗收制度
(一)驗收工作要嚴格按照《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堤防工程施工質量評定與驗收規程》(SL239-1999)和《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編制規程》(SL19-2001)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建設項目應在驗收前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審計工作按照《審計機關對國家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實施辦法》(審投發[1996]346號)執行。
(三)長江重要堤防隱蔽工程驗收按有關規定執行。
(四)初驗工作組和竣工驗收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應包括各相關專業的專家,其人數初驗工作組不少於2/3、竣工驗收委員會不少於總人數的1/3。
(五)驗收人員要嚴格把住工程驗收關,並對所簽署的驗收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五、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的稽察
(一)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稽察辦公室應按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水利部令第11號)及有關規定,負責對中央投資為主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工程質量、建設進度、資金管理以及執行基本建設程式和“三項制度”情況進行稽察和監督,對稽察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
(二)工程項目主管部門對稽察中發現的問題,要明確責任,並督促有關項目法人落實整改意見。
(三)流域機構和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設有工程建設稽察機構的可參照《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稽察暫行辦法》開展工作。
(四)水利部和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制訂舉報問題處理辦法,完善舉報管理制度。
六、其他
(一)原水利部頒發的有關檔案,如有與本實施意見不一致的,以本實施意見為準。
(二)本實施意見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三)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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