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

《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在1999.09.10由水利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水利部
  • 頒布時間:1999.09.10
  • 實施時間:1999.09.10
第一章 附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造價管理,規範工程計價行為,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水利工程工程建設的質量,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造價,是指各類水利建設項目從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的全部費用。工程造價的費用構成及計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是指對水利建設項目從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施工準備、建設實施、生產準備、竣工驗收、後評價等各階段所對應的投資估算、設計概算、項目管理預算、標底價、契約價、工程竣工決算等工程造價檔案的編制和執行,進行規範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水利工程造價計價依據,是指計算工程造價所依據的工程項目劃分、工程定額、費用標準、造價檔案編制辦法、工程動態價差調整辦法等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工程造價標準。
第五條 水利工程造價管理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遵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在保障國家利益的前提下,維護項目法人、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現場管理機構,下同)、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諮詢單位、施工企業等單位的合法權益。
(二)在保證水利建設項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三)遵循價值規律,實行合理定價、靜態控制、動態管理、明確職責、強化監督的管理機制,逐步建立和完善水利工程造價管理體系。
第六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水利建設的項目法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監理單位、諮詢單位、施工企業等單位或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二章 管理層次與職責
第七條 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水利工程造價實行分級管理。
(一)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國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1、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制訂水利行業工程造價工作中所涉及的計價依據管理、單位資質和人員執業資格管理承包契約管理、執法監督管理等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2、指導、監督、協調全國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3、組織制訂、審批、發布國家大、中型水利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4、審批全國水利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5負責組織全國水利劃等號造價工程師資格考試、審批和註冊管理工作;6負責全國水利工程造價專業技術培訓的管理工作。
(二)各流域機構負責承擔本流域內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的計價依據和規章制度;2、負責對所管轄流域範圍內的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國界上的江河治治理工程的工程造價進行監督和管理,負責對國家委託由其為出資人代表興建的水利建設項目的造價,進行監督和管理;3、負責承擔流域所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初審工作;4、負責承擔流域所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考試和註冊資格的審查及管理工作;5、負責組織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水利工程造價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三)各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造價管理工作。主要職責:1、貫徹執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的計價依據和規章制度,制訂地方水利工程造價管理的計價依據和規章制度,並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2負責對所轄水利建設的工程造價進行監督和管理;3、負責組織轄區內水利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資質申報工作;4、負責承擔轄區內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考試和註冊資格的初審及管理工作;5負責組織轄區內水利工程造價專業技術培訓工作。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水利工程造價活動的正常進行,同時也有權對水利工程造價活動進行社會監督,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及監察部門舉報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三章 工程造價確定
第九條 水利工程造價,應在水利工程建設的不同階段,根據相應的計價依據和滿足不同的精度要求確定。
(一)項目建議書階段。按照《水利水電工程項目建議書編制暫行規定》(水利部水規計[1996]608號)的要求,提出投資估算和資金籌措構想。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階段。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2)的要求,提出投資估算、財務分析與評價、資金籌措報告。
(三)初步設計階段。按照《水利水電工程初步設計報告編制規程》(電力部、水利部電辦[1993]113號)的要求,提出總概算、資金流程方案。
(四)施工準備及建設實施階段。按照《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政資[1998]51號)的要求,進行招標設計,在編寫招標資料夾的同時編制標底。根據水利工程建設實施階段造價管理的有關規定,提出項目管理預算(具體建設實施階段造價管理另行制訂)。
(五)竣工驗收階段。按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報告編制規程》(水利部水財[1990]53號)的要求,提出竣工決算(含財務評價)。
(六)後評價階段。在建設項目竣工投產,並經過1至2年的生產運營後,進行項目後評價,對項目投資、國民經濟效益、財務效益、技術進步、規劃效益、可行性研究深度等進行評價(具體評價辦法另行制訂)。
第四章 工程造價控制
第十條 按照《水利工程建設程式管理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1998]16號)規定的水利工程建設全過程,在合理確定工程造價的基礎上,對工程造價實行全過程管理。
第十一條 對於國家批准立項的水利建設項目,項目法人應承擔在項目建設全過程,對工程造價進行管理和控制的責任,負責落實工程建設資金按工期進度計畫按時到位,並負責承擔由於市場變化和國家政策調整帶來的動態投資風險。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對項目法人,承擔項目竣工造價的靜態額不突破經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靜態投資的責任,嚴格按照初步設計規定的建設規模、標準、工期和質量,在初步設計範圍內組織建設。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應對建設單位、在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的初步設計概算靜態投資總額之內,承擔對初步設計方案,工程量、建設標準以及設計工作深度方面的相應責任。
第十四條 在工程建設招、投標中,應嚴格執行《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水政資[1998]51號),提高標底的編制質量。鼓勵承包商依據自身的技術和管理狀況,制訂企業的標準和定額,提高投標報價水平。
第十五條 工程造價諮詢單位在進行工程造價諮詢時,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不得高估冒自,不得隨意壓價,不得弄虛作假。
第五章 工程造價管理
第十六條 凡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的設計、建設、監理、諮詢、施工等單位,均應配備一定數量的與其單位資質等級制相適應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從事工程造價工作的專業人員,應取得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工程造價工程師資格證書或各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水利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
第十七條 凡是從事水利工程造價諮詢的單位,無論是主營或兼營,均應具備從業資格,即取得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工程造價諮詢單位資質證書》。未取得資質證書者,不得從事水利工程造價諮詢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行政手段進行強制性諮詢活動。
第十八條 除國家有關價格、收費管理部門規定允許在水利工程建設投資中支付的費用外,工程造價檔案中不得隨意增設費用項目。對於亂攤派和亂收費,各單位有權抵制,必要時可向有關部門申述或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降低其資質等級直至收繳其資質證書,取消從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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