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體危險廢物

氣體危險廢物即物質形態為氣態的危險廢物,例如某些爆炸性廢物是呈氣態的。危險廢物指的是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其特性主要有急性毒性、易燃性、反應性、腐蝕性、浸出毒性和疾病傳染性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體危險廢物
  • 處理工藝:焚燒處理
  • 特點:爆炸性等
  • 焚燒條件:具備足夠的熱值
  • 定義:物質形態為氣態的危險廢物
  • 常見:某些爆炸性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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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廢物的特點

危險廢物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1)分散性:危險廢物產生點多面廣,分散在各處,需要收集。
(2)危害性:含有多種有害物質,具有多種有害性質,危害成分濃度高,在局部相對集中,對人體健康和生態環境的危害性極大。
(3)複雜性:許多危險廢物其有害成分不是單一的,是由多種複雜成分混合在一起的,表現有多種性質,給利用、處理、處置帶來困難。
(4)錯位性:廢物是一個相對概念,廢與不廢具有很強的空間性和時間性。一個單位產生的廢物,很可能是另一個單位需要的生產原料,所以一個時空領域的廢物在另一個時空領域是寶貴的資源。
(5)無主性:被丟棄後,不再屬於誰,因而找不到具體責任者,主要是指生活垃圾中和辦公廢棄物中的危險廢物。

氣體危險廢物處理工藝

氣體危險廢物一般做焚燒處理,其焚燒爐的結構較為簡單,可以按其燃燒的噴嘴結構和氣體反應特性確定燃燒的空問和燃燒的時間。通常認為,當危險氣體具備足夠的熱值以後,才能進行正常的穩定著火、焚燒和淨化工藝,如:Qdw>750kcal/m,或相當於3000kJ/m。熱值較低時,採用預混部分可燃料(液體或氣體)進行燃燒;熱值較高時,則可以與空氣混合進行焚燒。
此外,必須提醒的是,危險廢物與可燃氣體進行混合時,經常會發生爆燃事件,對焚燒過程以及設備和人員的安全造成威脅,因此對易爆危險物必須進行嚴格的檢查和控制。氣體危險廢物的焚燒過程有時也類似於液體或固體焚燒爐中的二次焚燒室。或有時甚至可以引入液體或固體焚燒爐中充當二次焚燒的輔助氣體。由於氣體焚燒時,燃燒工況易於調節和控制,一般焚燒焚毀的效果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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