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為促進氣象信息服務發展,培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對氣象信息服務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由中國氣象局於2015年3月12日發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中國氣象局
  • 發布日期:2015年3月12日
  • 實施日期:2015年6月1日
發布信息,政策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中國氣象局令
第 27 號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已經2015年3月6日中國氣象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長  鄭國光
2015年3月12日

政策全文

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促進氣象信息服務發展,培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對氣象信息服務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和進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服務,是指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利用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開展面向用戶需求的信息服務活動。
本辦法所稱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是指依法設立並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第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家鼓勵依法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支持與氣象信息服務有關的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套用,引導和吸引社會資本支持氣象信息產業發展。
第六條氣象信息服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統計與公示制度。
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其營業執照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管理。本辦法實行前成立的,應當自實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備案;本辦法實行後成立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備案。
第八條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的原件及複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
(三)主要技術人員信息;
(四)信息服務提供方式和範圍說明。
第九條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要求:
(一)使用合法渠道獲得的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
(二)建立業務規範和管理制度;
(三)遵守氣象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
第十條鼓勵建立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對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
第十一條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氣象信息服務行業自律制度和執業準則,促進氣象信息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第十二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的氣象信息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價,並公示評價結果。
第十三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主動申報、社會公眾舉報信息等多種渠道,廣泛徵集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信用信息,經核實後向社會發布。
第十四條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氣象資料匯交共享平台,並制定數據匯交制度。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制定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從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可無償獲取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
第十五條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提供的基本氣象資料,避免重複建設氣象探測站(點)。
確需建站獲取資料的,建站單位應當將擬建氣象探測站(點)的地理位置、經緯度坐標、探測氣象要素類型、儀器設備、資料傳輸、存儲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測時段等相關信息報探測站(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匯交憑證。
第十六條禁止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從事下列活動:
(一)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二)損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
(三)擅自在國防及軍事設施、軍事敏感區域、尚未對外開放地區和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的區域設立氣象探測站(點);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氣象信息服務活動。
第十七條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應當按照氣象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第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並向社會公示:
(一)使用的氣象資料不是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證明是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
(二)從事氣象信息服務,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的或提供虛假備案材料的;
(三)開展氣象探測活動,未向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的;
(四)冒用他人名義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第十九條外國組織和個人未經氣象主管機構批准,擅自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行為,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由國家安全、保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向社會發布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3月12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中國氣象局第27號令,公布《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中國氣象局副局長於新文就《辦法》的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的採訪。
記者:為什麼要制定《辦法》?
於新文:多年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我國氣象服務能力和水平得到明顯提升,在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以及國防建設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對氣象服務保障提出了更高要求。經濟全球化和服務貿易市場化趨勢的加快,特別是新媒體技術和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為我國氣象服務發展帶來了良好機遇和嚴峻挑戰。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和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全面推進氣象現代化、全面深化氣象改革和全面推進氣象法治建設的總體要求,適應新形勢,迎接新挑戰,深化氣象服務體制改革,激發市場活力、調動社會力量,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努力構建政府部門主導、市場資源配置、社會力量參與的氣象服務新格局,加快構建氣象服務業務現代化、主體多元化、管理法治化的中國特色現代氣象服務體系,不斷提高公共氣象服務的能力和水平,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提供優質的氣象服務保障,中國氣象局在深入調研、反覆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出台了《辦法》。其目的就是適應氣象服務體制改革,開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培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主體,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在氣象信息服務領域建立市場規則,強化市場監管,促進市場有序發展,更好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民眾生產生活對氣象服務日益增長的需要。
記者:請您介紹一下《辦法》的起草過程。
於新文:2014年年初,中國氣象局啟動《辦法》編制工作,成立了《辦法》起草組。起草組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多次召開研討會就《辦法》的基本定位、總體思路和框架結構以及確立的主要法律制度等進行深入研討和科學論證,廣泛徵求部門內外和企事業單位的意見和建議。在此基礎上,對《辦法》的重點、難點問題和文本進行多次集中研討和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
2014年9月底至10月上旬,中國氣象局分別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對《辦法(徵求意見稿)》的意見,並在中國氣象局官方網站和國務院法制辦網站上公開廣泛徵求全社會意見。在認真匯總分析反饋意見的基礎上,中國氣象局與有關部門再次進行溝通協調,經多次修改完善後形成了《辦法(送審稿)》,並於2015年3月6日經中國氣象局第1次局務會審議通過。3月12日,鄭國光局長簽署中國氣象局第27號令,公布了《辦法》。《辦法》於2015年6月1日正式施行。
記者:《辦法》起草的基本思路和原則是什麼?
於新文:制定《辦法》的基本思路,一是依法有序開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引入市場競爭機制,激發市場活力,發揮市場在氣象信息服務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擴大氣象信息服務的覆蓋面,增強氣象信息服務的供給能力。二是培育氣象信息服務主體,支持和鼓勵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法人和其他組織,明確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保障各類氣象信息服務主體在設立條件、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使用以及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享有公平待遇,主動為氣象信息服務主體提供支撐條件,培育氣象信息服務主體發展壯大,提高氣象信息服務的能力和水平。三是依法規範氣象信息服務市場運行機制,強化市場監管。建立氣象信息服務市場運行規則,依法規範氣象信息服務市場主體行為,建立誠信體系,完善監管措施,促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依法有序發展,提高氣象信息服務的質量和效益,最大限度地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對氣象信息服務的多元需求。
基於以上考慮,《辦法》制定的基本原則是:開放市場,規範有序。開放市場就是引入市場機制,激發市場活力,培育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力,促進氣象信息服務發展;規範有序就是建立氣象信息服務市場運行規則,完善氣象信息服務市場運行機制,建立誠信體系,健全監管措施,強化事中事後監管,依法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促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依法有序發展。
記者:《辦法》的主要特點和主要法律制度是什麼?
於新文:第一,彰顯了開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的鮮明態度。《辦法》第一條明確規定,“為了促進氣象信息服務發展,培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對氣象信息服務的需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這既明確了制定《辦法》的宗旨,也彰顯了開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培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的鮮明態度。
第二,明確了規範內容。《辦法》主要規範面向市場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明確了各類氣象信息服務主體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應遵守的原則和要求,明確了開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和鼓勵發展氣象信息產業的規則,明確在堅持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的前提下,引入市場機制,培育氣象信息服務市場,支持與氣象信息服務有關的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套用,開放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鼓勵和支持氣象信息產業發展,建立氣象信息服務行業自律、氣象信息服務產品質量評價體系和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公開制度等。
第三,界定了氣象信息服務內涵。《辦法》中的氣象信息服務,是指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利用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開展面向用戶需求的信息服務活動。一是明確了本《辦法》所稱的氣象信息服務的內涵和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主體。其目的是將公民基於興趣愛好開展的個人行為與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的市場行為相區別,即如果個人開展面向市場的氣象信息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註冊登記,轉變身份、成為市場主體後,依照《辦法》第七條進行備案並接受氣象主管機構的監督管理。二是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在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時所利用的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產品,既包括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提供的,也包括氣象信息服務單位自行探測獲取的以及通過其他合法渠道獲得的。
第四,建立了氣象信息服務市場監管制度。按照國家關於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辦法》在制度設計上強調了氣象部門轉變管理方式,強化氣象信息服務的市場監管職能,確立四種事中事後監管方式。一是通過備案統計與公示的事後監管方式,激發市場活力(第七、八、九條);二是通過行業監管方式,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第十條);三是通過對質量定期評價的事後監管方式,利用市場機制實現主體優勝劣汰(第十二條);四是通過信用信息公開(第十三條)和行政處罰(第十八條)相結合,柔性監管與剛性監管並用,加快建立誠信體系。《辦法》設立的上述氣象信息服務市場監管措施,符合國家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要求。
第五,開放了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開放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是培育和扶持氣象信息服務市場主體的基本要求,也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國氣象局黨組關於全面深化氣象改革的意見》的基本要求。本《辦法》明確了氣象部門開放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的原則,並規定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清單將由中國氣象局負責制定並定期更新。
記者:《辦法》的基本框架是什麼?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之間關係如何?
於新文:《辦法》共二十一條,主要包括:氣象信息服務的適用範圍和定義(第二條、第三條);鼓勵政策(第五條);遵循原則(第六條);資料提供(第十四條);禁止性規定(第十六條);監督管理(第七條至第十五條);涉外氣象信息服務(第十七條);法律責任(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
《辦法》第二條第二款指出,“公眾氣象預報、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這主要是考慮,中國氣象局已先後出台了涉及氣象信息服務方面的多個部門規章,《辦法》與已出台生效的其他有關部門規章的法階相同,為了與其保持相互銜接、互為補充、避免相互矛盾,有必要對《辦法》所稱的氣象信息服務內涵做出相應的限定。《氣象資料共享管理辦法》《氣象預報發布與傳播管理辦法》《涉外氣象探測和資料管理辦法》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布與傳播辦法》已經規範的,按照上述規章進行規範。上述規章沒有進行規範,且屬於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由《辦法》規範。
記者: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通過何種方式進行監管?
於新文:《辦法》對此設立了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統計與公示制度。一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氣象信息服務備案統計與公示制度。二是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其營業執照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管理。《辦法》實行前成立的,應自實行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備案;《辦法》實行後成立的,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備案。三是明確了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備案的四項具體要求,減輕了市場主體義務。
記者:氣象信息服務單位能否根據需求自行開展探測活動?
於新文:可以。不過需要遵循如下原則:一是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充分利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提供的基本氣象資料和產品,避免重複建設氣象探測站(點)。二是確需建站獲取資料的,建站單位應當將擬建氣象探測站(點)的相關信息報探測站(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三是建站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匯交憑證。四是明確了建站單位備案時提供材料的範圍:氣象探測站(點)地理位置、經緯度坐標、探測氣象要素類型、儀器設備、資料傳輸、存儲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測時段等。
記者:《辦法》是如何體現氣象信息服務改革發展要求的?
於新文:《辦法》鼓勵建立氣象行業組織,完善行業自律管理制度,是氣象信息服務改革發展的方向,把適宜於氣象行業組織行使的職能委託或者轉移給氣象行業組織,鼓勵和引導氣象行業組織對行業內開展氣象信息服務進行自我管理、約束、規範和促進,有利於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激發市場活力,促進氣象信息服務業的依法有序發展。因此,《辦法》第十條規定,鼓勵建立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對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實行行業自律管理,並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和行業監管。《辦法》第十一條規定,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應當制定氣象信息服務行業自律制度和執業準則,促進氣象信息服務行業健康發展。
記者:氣象信息服務市場開放後,如何保障氣象信息服務產品數量和服務產品質量的同步提高?
於新文:《辦法》設立了氣象信息服務質量評價制度。通過推動誠信體系建設,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提供的氣象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價,是完善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有利於推動氣象信息服務市場健康發展,利用市場機制實現氣象信息服務主體的優勝劣汰。為此,《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的氣象信息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價,並公示評價結果。
記者: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信用是如何管理的?
於新文:《辦法》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主動申報、社會公眾舉報信息等多種渠道,廣泛徵集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信用信息,並為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建立信息檔案,是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行使監管職能的具體體現。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要求,對徵集來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信用信息進行核實後向社會發布。同時,將信用評定和行政處罰結果相結合,《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將處罰結果納入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信用信息統計系統並向社會公示,將剛性監管與柔性監管相結合,有利於市場誠信體系的建立,強化對市場主體的事中事後監管。
記者:氣象信息服務活動將向外資開放,《辦法》對此是如何規範的?
於新文:此次氣象信息服務市場開放,不但對內資企業開放,同時也對外資企業開放。這最大限度地體現了鼓勵氣象信息服務發展,開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的態度。但是,開放並不意味著不對其進行依法管理。“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活動審批”是《氣象法》第八條設定的行政審批事項。《辦法》第十七條是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八條的細化,重點規範涉外氣象信息服務活動行為。為了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保持一致,《辦法》表述為“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應當按照氣象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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