氟化氫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第三章 監督管理,第四章 附 則,

工業和信息化部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氟化氫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根據《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1年第6號)規定,為規範準入公告管理,便於社會監督符合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的生產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制定了《氟化氫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及時將本地區符合《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和《氟化氫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企業申報材料及審核意見(一式5份,並提交電子文檔)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業司)。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氟化氫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氟化氫行業準入管理,促進氟化工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依據《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氟化氫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申請的受理和審核管理工作,監督檢查準入條件執行情況。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對符合準入條件的氟化氫生產企業進行公告並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申請與審查

第四條 申請準入公告的企業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氟化氫建設項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城市規劃許可、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及環境影響評價、職業病危害評價審核、建設項目核准等批覆檔案,通過節能評估和審查;
(五)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五條 符合上條規定的氟化氫生產企業可向生產裝置所在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規定提交《氟化氫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及相關材料。
申請企業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六條 申請準入公告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氟化氫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見附屬檔案);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三)項目建設核准(或備案)檔案複印件;
(四)項目建設土地審批檔案或土地使用權證複印件;
(五)項目建設環境影響評價的批覆檔案和竣工驗收檔案複印件;
(六)危險化學品安全標準化達標證明檔案;
(七)新建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職業病防護設計專篇和職業防護設施竣工驗收批覆檔案複印件;
(八)項目建設節能評估和審查批覆檔案;
(九)安全生產許可證複印件;
(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有效證明檔案;
(十一)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和職業健康管理體系的有效證明檔案;
(十二)兩年內完成清潔生產審核及通過評估驗收的證明檔案。
申請企業提供申請材料複印件,應同時提供申請材料原件。受理機關驗證材料複印件的真實性後將材料原件退還申請企業。
第七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的,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企業需要補充的全部內容。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依據《氟化氫行業準入條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準入條件的明確意見,對符合準入條件的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對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將審核意見告知申請企業。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審核意見和申請材料三個月內,組織開展複審、核實。
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向社會進行公示後,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九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在受理和審查過程中對申請材料存有質疑的,可以對申請企業有關情況進行實地檢查,申請企業應當配合檢查活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以下簡稱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並對照準入條件開展自查。每年1 月31 日前將上年度自查報告報送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自查報告應說明以下情況:
(一)企業生產經營情況;
(二)申請表內容變更情況;
(三)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證明檔案。
第十一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查企業自查報告,對公告企業保持準入條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每年2 月28 日前省級工業主管部門將監督檢查結果和企業自查報告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公告企業或正在申請公告的企業有不符合規定的,可向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舉報或投訴。
第十三條 公告企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標準;
(二)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產業政策等要求的行為;
(三)發生重大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事故和污染環境事故;
(四)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
(五)拒不接受監督檢查。
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整改合格後滿1 年方可重新提出準入公告申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 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氟化氫生產企業。
第十五條 受理準入公告申請不得向申請企業收取費用。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氟化氫生產企業準入公告申請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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