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道之爭

“民道之爭”系列歷史事件發生地點在山東省青島市嶗山。嶗山道教歷史悠久,文化內涵深厚,是嶗山鮮明的文化標籤。由於生存發展的需要,嶗山道教廟宇與當地民眾之間產生了複雜的經濟利益糾葛,從而激發出一系列“民道之爭”事件,成為嶗山歷史上社會關係狀況的重要表現。

基本介紹

事件背景,歷史表現,伐山事件,常在庵廟產之爭,太和觀廟產之爭,原因分析,事件意義,

事件背景

青島嶗山,歷史源遠流長,五六千年前先民們已在此聚居生息,雄峙的山海奇觀吸引大儒名士、高僧名道、文人墨客紛至沓來,為嶗山留下了寶貴的文化遺產,也使道教文化、佛教文化、儒家文化在此交融,共同孕育出獨具特色的嶗山地域文化。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道教文化,並已成為嶗山鮮明的文化標籤。嶗山道教對於嶗山發展史特別是嶗山文化史做出了積極而巨大的貢獻。

歷史表現

說到嶗山道教最為著名社會關係事件莫過於因太清宮廟產而起的“僧道之爭”,而對於利益更為糾葛、時間持續更長、摩擦次數更多的“民道之爭”卻很少提及。基於嶗山現有的方誌文獻資料,對嶗山歷史上的“民道之爭”事件進行了簡單梳理,以期能獲得對這一問題的初步認識。

伐山事件

這是嶗山山民與太清宮因山場之爭而引發的事件,此事件在當時波及很廣,影響巨大。據《嶗山縣誌》載:“同治末年,太清宮道士霸占民山,不許民眾上山拾柴草,鐘家溝村農民鐘成聰聯絡午山王明光、於哥莊朱京工、馬鞍子李月英等奮起抗爭,道士不僅不讓步,且恃強傷人,雙方毆鬥訟至縣,農民贏,時稱‘伐山’,曾編成《太宮霸》劇公演。” 太清宮在僧道之爭中獲勝,由萬曆皇帝御批“毀寺復宮”,萬曆二十八年(1600年),即墨縣令“躬詣察勘,得地三百八十三處,總計一頃二十七畝九分六厘”,“準令永不起科”。明萬曆三十一年(1603年),其香火山場地、土地已東至張仙塔,西至八水河,南至大海,北至分水河,立有界石若干。此後,勾結官府,肆意偷移界石或明目張胆地霸占民山。到清同治末年(1869~1874年),山場地已擴展到八水河以西的大平嵐、小平嵐、鮑魚島等處,晝夜巡山,嚴禁民眾進山拾草,打罵入山場拾草的山民,時有山民受傷,迫使山區民眾生活益加困苦。
此種惡霸行徑,激怒了山區民眾,在鐘家溝村人鐘成聰、午山村民王明廣、馬鞍子村婦女李月英等人的聯絡下,商定伐山事宜。清同治九年(1870年)深秋,數千民眾齊集段家埠、董家埠一帶,由鐘成聰率領,奔赴太清宮,索還民山。太清宮道人聞訊後,逃之夭夭,民眾湧進宮內,僅將宮中糧食、布匹等物當眾分給缺衣少食之人,隨即率眾撤離。第二天,周圍民眾紛紛進山砍伐樹木。事後,太清宮派人向即墨縣衙呈上狀紙,縣衙捕得鐘成聰、宋京士等人。此案前後歷經數年,縣令在“眾怒難犯”的壓力下,經過調查,最終判定大平嵐、小平嵐、鮑魚島一帶之山林仍歸民有,鐘成聰、宋京士無罪釋放,平崗澗之山林歸鐘成聰所有。案結後,即墨縣衙於嶗山陡前口立有石碑一座,記述伐山原委及重新判定的太清宮山場地範圍等情。《太清宮志》對這一事件也有輕描淡寫、波瀾不驚的反映:“依此石為界,有看山庵曰‘大平嵐’、‘小平嵐’、‘鮑魚島’,原屬太清宮管業,後於清光緒間,經村民要求,梯子石以西之山場,許其放牧拾草,不準砍伐樹株,以因風景期間,至今並無人看管,以為荒山。”
此事件雖發生於東海一隅的嶗山,但影響卻很大。這是史料記載山民對宮觀 “民道之爭”的第一次勝利,伐山之舉,傳頌一時,當時膠州曾有人編為戲劇演出,名《太宮霸》,鐘成聰由此聞名遐邇。清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獲議敘五品官俸。即墨縣衙贈議敘五品志禧匾額一塊,刻“名聞梓里”四字,懸掛於鐘成聰家門口。道觀廟宇遍布嶗山地區,廟產山場也是如此,官府對伐山事件的肯定,使伐山的範圍也如蝴蝶效應般擴大,以致波及到有道教金山派玉皇廟坐落的即墨大妙山一帶,這對嶗山的環境也不得不說是一次浩劫。

常在庵廟產之爭


常在庵又名張村廟。位於嶗山區中韓街道鄭張村西首,創建於明代天啟年間(1621~1627年)。該庵為退官隱士張常在所建,因名常在庵。原為太清宮之腳廟,後只剩三間側房,清代康熙年間重修,解放後該庵由張村國小使用。
常在庵與張村村民的土地之爭持續多年,據《張村國小碑記》載:“本村常在庵以廟產與村民涉訟,經年不決。”《太清宮志》對這次廟產之爭情況予以了記載:
“清康熙四十四年,經住持道人溫高恆獨立重修,並添買山場地畝數十畝,永為該廟香火之資,共有自置廟產百餘畝。迄民國十五年,住持王旅會年衰,作事顛倒,被張村地保王鳳柱,哄騙地約五十三畝,張謂為代理,將約攜去隱匿不問。該廟住持屢經追詢,永不置理。迨至二十一年,該王鳳柱復與王紹秘、王紹顯結黨,強行干預廟事,實有奪掠侵占行為。給太清宮住持葛友生同單友寬、莊宗樞呈控之。
在廟方看來,村民通過哄騙的方式將廟產騙去,並強行干預廟事,其行為是明顯的奪掠侵占。
《張村志》則從另一角度對這一事件進行了記載:
“民國二十一年(1931年),張村區長張懷青、村長王瑞珩、街長王吉釗、王溱和向青島市政府呈請批准變賣廟產創辦鄉村師範。內容是:常在庵廟地百畝(一畝為市畝二畝四分)、山嵐四處,約值伍萬六千大洋,實為公共管理財產,公眾決議,抽出廟產三分之二,創辦鄉村師範。……
鄭張村長王紹矩、街長王文貞則認為廟是私人所建,應為私產,不能變賣。理由為:其六世祖王茂哲捐地四十八畝,張通政捐基地。常在庵住持則為鄭張作證,共同訴訟張懷清等人;並告張懷清等人慾變賣廟產私分。”
兩處記載雖有所出入,如一樁糊塗案,但卻反映出了當時常在庵與村民間複雜的利益糾葛。對兩處記載進行深入分析,我們會發現其中的端倪,實際上兩種記載反映的史實是一致的。材料中反映了兩次土地的爭奪,但中心都是圍繞常在庵,一為創辦鄉村學校,一為村民侵占廟產土地,《張村志》關注於前者,《太清宮志》關注於後者。我們不妨對整個事件進行一番捋順:
張村國小校舍低矮狹小,且年久失修,“浸以頹廢,村人謀為改建者屢矣,惟以物力艱難,無從籌措”,藉助沈鴻烈提倡鄉村教育之機,“地方人士復謀改築校舍”之事遂提出了變賣廟產創辦學校的呈請。鄭張村長及街長以“廟為私人所建,應為私產”為由反對這一提議,由於此事牽扯到常在庵的利益,因此常在庵住持為鄭張作證,訴訟張懷清等人。此案件在發展過程中,另一起更為核心的“民道之爭”事件顯現出來,這就是《太清宮志》所稱的王鳳柱等騙地干預廟事諸事。《太清宮志》所提到的地保王鳳柱,查《張村志》和《鄭張村志》的姓氏一節均無此名,但《張村國小碑記》所記建築校舍委員會委員及《鄭張村志》均有“王逢翥”,因此王鳳柱與王逢翥應為同一人,另外“紹”是鄭張村王氏輩分,《太清宮志》提到的王紹秘、王紹顯亦在《鄭張村志》姓氏中均有同音名字記載。這樣,兩段記載的有些問題就可以進行很好的解釋,鄭張村長等人主張的廟產為私產在太清宮看來土地是通過哄騙代理的方式將地契隱匿的侵占行為,而鄭張反對變賣廟產的訴訟實際為干預廟事的表現。《太清宮志》的記載避開了變賣廟產建校的爭論,關注於廟產的歸屬權問題,矛頭直指王鳳柱等人的奪掠侵占行為,並付諸訴訟。最終事件在市府的干預下得以解決,結果皆大歡喜,確認了廟產為常在庵所有,“蒙市長沈公判決,王鳳柱等即將地約交回廟,嗣後永不許村民俗人干預廟事”,並通過捐助的方式解決了建校的土地資金問題,《張村國小碑記》載“雙方均願罷訟”,“閱月而新校落成。……是役也,廟主捐款興學,為鄉民倡;鄉民罷訟息爭,以保全古剎余產”。

太和觀廟產之爭

今天在嶗山區北宅街道觀嶗社區村頭仍然矗立著兩塊石碑,分別鐫刻著當年膠澳商埠局下發的土地官契和布告,其背後隱藏著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是嶗山歷史上一次較大的“民道之爭”事件。
根據《觀嶗村志》記載,事情的大體經過是:明朝末年,一官員在遊覽北九水時得到當地一位喬姓村民的冒死相助。官員為表示感謝將北九水河以西的大片山嵐劃給“喬”管,並給他立了“官府文憑”。由於“喬”不善經營,幾年後連交官府的稅銀都收不上來,於是他就與太和觀道士聯手管理,這才有一些收入。民國初年,距觀嶗村不遠的太和觀道士劉元豐,想趁機把北九水西岸的山嵐霸為己有。為保護賴以生存和繁衍生息的土地山場,村民們一紙訴狀將太和觀告到即墨縣衙,在即墨衙門遲遲未作判決的情況下,村民派出代表到濟南告狀。直到1924年,由於被告不再爭辯,案子順利結案,結果由政府將山嵐土地收歸國有。村民們籌集大洋7300元從政府手中買下了村周邊約4207山場土地,膠澳商埠局發給觀嶗石屋村民官契,一場持久12年的官司終於結束。為紀念此事,觀嶗石屋村民請石匠將當局下發的官契和布告按原樣刻於石碑上,立於村口,以世代流傳。
以上三事件是嶗山歷史上“民道之爭”比較大且有影響力的事件,方誌中還有一些記載也反映了當時“民道之爭”的情況。《太清宮志》的“歐陽公判”反映的山民砍伐太清宮山場樹木糾紛,“從前劉成傑不知系太清宮山場,赴彼砍伐樹木燒炭,姑免查究。……王廷翻等與該處居民,嗣後再不許赴天門山以東砍伐樹株,致滋訟端”;“本宮山場禁止刨挖晶石記”載“近聞有等漁利之徒,在梯子石、天門山等處,挖刨晶石。非特有損風脈,而且滋生事端,屢經前縣示禁在案,茲奉本府審詳住持道人胡謙吉,呈控禁止糾眾毀廟,挖刨晶石等情一案。飭將太清宮所管之山場晶石,先行出示嚴加封禁,毋許私行刨取等因。……自示之後,倘有不遵示諭,仍敢圖利偷刨,一經訪聞,或被告發,定行查拿究辦”;道觀的場界碑也常被人損壞,“(第八界石)乃於民國十九年,青山村首事人溫立來打毀無存。當經本宮監院王友馨據情究問,幾至興訟詞,經多人調介,令溫某於原址重行鐫立界石。迄於事變,溫某尚未履行。” ;有時民道之間會發生直接的身體接觸,甚至鬧出人命,《青山村志》載,“清朝光緒十五年(1890年),村民唐永臣、林田四兩人上山砍柴拾草,被太清宮巡山道人發現抓住。巡山道人要強行沒收兩人的打柴拾草工具及實物,雙方發生鬥爭,巡山道人失腳摔於石磅下致死。事發後,太清宮不讓,將唐永臣以致死人命罪告到即墨縣衙”,最後唐永臣被發配充軍新疆伊犁州。僅從現有文獻中關於嶗山“民道之爭”的點點記載中,我們就可看出雙方鬥爭的激烈,至於那些未被記載的鬥爭肯定還有很多很多,“民道之爭”成為嶗山道教史上一個不得不關注的話題,伴隨著嶗山道教的興衰。

原因分析

通過以上“民道之爭”的案例我們不難發現,嶗山歷史上“民道之爭”的焦點在於土地物產,歸根到底是經濟利益之爭。分析矛盾產生的根源及原因,大體有以下幾種:
(一)山地廟產是廟宇維持經營的主要來源,廟宇極力維護之
道教本身強調清靜無為,注重自身的修煉。在全真教建教初期,遵行“以無為為主”的教旨,以很大精力從事個人修煉,而不以太多的精力與時間去發展教徒,營造宮觀。雖在後來的發展中,全真教逐漸重視創立宮觀和收徒活動,特別是丘處機掌教時期,但是注重自身修煉的傾向並沒有改變。嶗山的道觀多深處嶗山腹地,舊時道路險峻,交通極不便利,從諺語“梯子石,十分險,遊人過此嚇破膽中便可見一斑,因此游者動輒消耗半月余,很難吸引大批香客,並依靠香火錢維持宮觀的經營。
雖香客不多,但嶗山道觀卻擁有不少供香火的田產山林,成為一個自給自足的經濟單位。遠的不說,在萬曆年間重建太清宮後,明政府重新勘察確定了太清宮的山場四至,作為看守藏經、供奉香火之資。“敕諭勞山太清宮藏經所原有供奉香火山場地土四至,兼窯頭腳庵山場地土四至。……東至張仙塔海,南至海,西至八水河,北至北山後底分水河,共地壹百二十七畝九分六厘,並至內山場松柏雜樹,俱供香火”。以上山場土地只是八水河以東至分水河一帶,並未包括“腳庵一處,名窯石庵,東至鮑魚島海,南至福島海,西至太湖石海,北至聚仙宮前小港,準令協力供養”的土地,以及太清宮下院所擁有的土地。另外,道觀的田畝土地數量隨著不斷地開墾和購置是在不斷增加的,如明萬曆年間,“該寒寨觀住持道人情願將窯石庵舊廟基並山場一處,賣於太清宮住持道人賈性全名下為業,以作本宮之腳庵”,“諸公諱守持……四十餘載添買廟產香火地,並山場多處”,“周公旅學……置田地多為本宮,永為香火之資”,“趙公……所得經資積蓄三十餘年,全部施與添置廟產,永為香火之資”。以上只是太清宮一宮的情況,嶗山內還分布著大大小小許多處宮觀、廟庵,他們亦占有嶗山相當多的田地山林。
田地山林的占有實現了道觀的經濟獨立,成為嶗山道觀維持經營的主要經濟來源,但是即便擁有大量的田地,仍不能完全滿足道觀的開支,“地畝收穫,恆不敷用,每須添糴山場出產,亦不足常年經費”。這種情況下,對山地廟產的維護成為關乎道觀能否經營發展的大事,對其的極力維護也在情理之中。
(二)山地物產是嶗山居民生活之所系,民眾極力爭取之
  
嶗山以岩石構造為主,山高嶺峻,土地稀薄,田地多為依山勢壘砌而成,布局見縫插針、星星點點,很難見到大塊成片平整的土地。這樣的田地土薄地貧,產量極低,農業耕種所產很難滿足百姓的生活需求,在那個生產力極其落後的年代,這是造成嶗山百姓窮困的重要原因。說到舊時嶗山的窮困,清江如瑛詩《青山道中》雲“鷗隊閒雲外,人家亂石中。居民渾太古,十石半漁翁”,生動的描繪出當時嶗山山民原始貧困的生活狀態。舊時嶗山多以種植番薯為主,是山民的主要食品,“土質適宜,山腰嶺顛但有弓地,即種植之。秋日收之,切作乾,厚二三分,曝乾收藏,用作一年餱量”。即便如此,田地的產量是無法滿足口糧所需的,需要山林野生物產來添補,張允掄《游嶗東境記》云:“少可耕之土,其生以魚以蚌以薪木易粟而食。”藍水《嶗山古今談》云:“山民食糧,舊以番薯為主,而山東南沿海者尤艱苦,即有餘,亦常年添食野菜以備荒……”
嶗山人之所以不因土地貧瘠而能夠世代在此繁衍生息,並達成“千難萬難不離嶗山”的共識,正是因為有嶗山豐富的物產為依賴。《嶗山志》以優美的文筆讚嘆曰:“若夫草生書帶,霜後猶青;花發耐冬,雪中竟艷。魚則美稱仙胎,蛤則膩推雀舌。木有篆楸栲栳之奇,石有綠石墨晶之寶。斯皆他地所希聞,而為茲山所獨產。外加異獸珍禽之孕育,佳果靈藥之滋繁,尤屬美不勝收,名難備舉也。”豐富的物產能“以薪木易粟”、“添食野菜以備荒”,入山採摘也成了嶗山山民的常規工作和重要收入來源,民諺曰:“提竹籃,入深山,採得山藥好賣錢。”
地貧山富造成了嶗山山民對山林物產的過分依賴,而嶗山人口卻是在激增的,“山中在明時,人煙甚少,王哥莊不過十餘家……青山村只有二三家,今二村皆繁衍至數百戶。三百年中,人事變更,一至於此亦可驚矣”,這使對物產的需要也在激增。廟宇占據著大片山林,且因道教講究風水風脈,山內物產被很好的保護,山場資源豐富,而作為廟產是禁止山民開採轄內的物產的。山民生活的需求與廟宇道觀自我利益的保護產生了難以調和的矛盾,一方面廟宇禁止山民“砍伐樹木”、“刨挖晶石”、“割草、拾草及採取枯乾樹枝等”以保護自身利益,另一方面山民為了生計卻偷偷進入山場獲取資源,由此而產生的矛盾不斷積累,最終釀成了轟動一時的伐山事件及一系列“民道之爭”事件。
(三)廟宇與山民的主佃關係是矛盾產生的社會根源
廟宇占有大量的山場土地,僅規模不大的嶗山上清宮除山林外就擁有田地二百七十畝,其宮院外東北角石崮上刻有田畝地契文書:“王戈莊七十五畝一卜(分)一石(厘?)九毫,蒲里町十四畝二石五毫,石人河五十九畝七分三厘,圍彪莊場園一所宅基二處一畝二分,東葛村共地一百九畝,石原町九卜(分)三厘八毛(毫),外有菜園七畝,嘉慶十五年量清總計二百七十畝……”道觀自身是無法耕種這些山場土地的,只能僱傭佃戶,廟宇與山民從而形成主佃關係。《太清宮志》記載青山村的歷史形成提到,“明萬曆初,由福建台灣逃戶,唐林二姓遁於此,與本宮看山為佃戶,以後引來多家,遂遷居於分水大河北岸,依山為村,仍舊山之名曰青山村。”雙方的經濟關係是,“因與本宮有佃戶關係,要求於河南崖及獵泊圈、山門前、山門頂、桃源口後坡等處本宮山場內,開地九十六畝,每年於春秋兩季,向本宮交納租糧”,後來增開至“數百畝之多”。佃戶不僅要交租給宮觀,而且還承擔著宮觀的各種勞役工作。在宮觀需要勞力,如砍柴拾草、土木工事、修築海灣時,佃戶有出工的義務,“宮內若有大工作,或有急忙之事,由佃戶撥工套用,不準抗違。若有刁懶不法之戶,任意妄為等情,送官究辦”。而佃戶的報酬則用“工草”頂替,“又本宮在勞山頭有草場一份,曾經商訂,每年秋後暫歸青山村各戶收割,抵作本宮修海灣撥工之辛力,名為工草,由該村各戶均分。”在砍柴拾草的勞役中有一種特殊的分配方式,名為“大夥山”、“小伙山”,“每遇砍伐劈柴樹木及松毛,皆由佃戶出工。劈柴松毛,與山主兩家均分,各分一半,此為大夥山;小伙山者,砍劈柴樹木,與山主兩家均分,各分一半。若砍松毛,歸佃戶自用,以作看山人之辛力,此為小伙山。”這看起來是平均分配,但佃戶們要付出艱辛的勞動,而最累的不在於劈柴拾草。佃戶在砍柴拾草的時候,要首先把宮觀的那一份準備好,然後才是自己的,而且要先把宮觀的那份扛送到宮觀,之後才能把自己那份扛回家。嶗山山勢險峻,特別是解放前山路更為難走,佃戶們往往要扛著一大堆柴草走上幾里地的山路送到宮觀,然後再返回山里,把自己的那份再抗上幾里山路走回家,這種艱辛是未在山裡生活勞動過的人體會不到的。佃戶們自然是不情願做這些的,他們也會有一些節省力氣的辦法,據老人們講,當時人們往往會捆一個較小的柴火垛或草垛給宮觀送去應付差事,而後回到山上為自己捆一個較大的柴火垛或草垛,這些雖是偷奸耍滑之事,但也反映了當時人們對宮觀的反抗心理。主佃關係在社會地位、經濟地位上是不平等,是“民道之爭”的發生的社會根源。
(四)官府態度的變化影響著“民道之爭”的激烈程度
經過魏晉南北朝寇謙之等人的改造,道教從民間逐漸進入到上層士族社會,成為上層的士族道教,自此之後,道教就一直受到統治者的推崇和扶植,尤其是唐宋時期,在統治者的支持下,道教在理論、社會地位、經濟地位上都取得很大的進步和提升,進入興盛時期。此時,宋太祖聞華蓋真人劉若拙有道,“敕建太平興國院、上清、太清三宮,賜為修真之所”。全真教建立後,雖處於道教由盛轉衰的時期,但在各代掌教人,特別是丘處機的努力下,取得空前發展,繼續保持著政治特權和極高的經濟地位。嶗山太清宮三皇殿廊檐石壁間鐫刻的一道成吉思汗褒獎丘處機的聖諭說明了嶗山道教地位的顯赫。丘處機本人被賦予極高的政治地位,“真人到處如朕親臨,丘神仙至漢地,凡朕所有之城池,其欲居者居之。掌管天下道門事務,以聽神仙處置,他人勿得干預”;在經濟上,宮觀道士被免除賦稅差役,“使所居神仙應系出家門下精嚴住持院子底人等,並免差發稅賦”。
雖經元憲宗時的《化胡經》鬥爭失敗而處境困難,“且山有供奉藏經地土,屢為居民占耕,以致道眾贍養之資,因而他徙”。但明萬曆年間在“僧道之爭”中的勝利,使嶗山道教又一次得到官方重視,太清宮獲頒《道藏》經供奉,嶗山道教的發展重現活力。太清宮的山場地土重新得到確認,豎立界石,並得到官府嚴格保護,“並至內山場松柏雜樹俱供香火,不許居民采樵,違者稟官究罪”,“如有故違損毀界石字據者,稟官究辦”,而且享受“準令永不起科”的待遇。
到乾隆年間,嶗山道教的發展似乎又變得不是很順利,不僅遭受官民騷擾,而且受到官府的一些限制。明道觀的“清乾隆四十八年萊府護持廟林碑”記載:“廟地乃僧道衣食之本,官差豈可常攤!今訪混徒書役,每視嶗山林木眾多,任意砍伐,以致道士劉信桂、鄒西元等屢屢控告,批行察禁,仍陽奉陰違。書役則借欠史為名,作踐僧道,逼索銀錢。……合再嚴行禁示,仰一切軍民書役及僧道人等知悉。嗣後凡有山場,經僧道完納國課者,該處所有樹木,應歸本廟管理,官民不得勢壓擅伐。該僧道亦互相覺察,凡有不肖僧道人民,欲私行燒賣,許即稟官究治。如本廟應加修葺,需用材木,亦共同察明,方準砍伐,如違重處。其廟田一項,寺廟不宜多置,賦稅與人民同一辦理。至於一應雜役,概與優免。各該僧道等務宜各守清規,不許輕自下山,涉訟乾咎。”
歷史發展到晚清同治末年,民道之間的矛盾終於迎來了一次集中爆發,發生了著名的伐山事件,這件事的發生固然有其深厚的社會根源和利益衝突,但此時官府態度的變化亦起到很大作用。不僅再次判定大平嵐、小平嵐、鮑魚島一帶之山林歸民有即墨縣衙還贈議敘五品志禧匾額一塊。這說明官府不再如以前一貫維護廟宇的利益,民眾的力量和呼聲得到重視。民國時期,受到民主科學思想的影響,道教的社會地位又大不如前,在常在庵廟產之爭事件中,“河西區、九水區、李村區、烏衣巷區、滄口區、沙子口區的區長對張懷清等人的呈請大力支持:‘查神道設教,法意良美……應破除迷信,興辦教育”。從民國政府對相關“民道之爭”事件的處理來看,最終的結果都未有利於廟宇的利益,民眾的訴求得到一定的回應。回顧嶗山“民道之爭”的發展軌跡,從道教獨尊到民眾利益的確認,官府作為事件的最終裁決者,在其中發揮著重要的影響,而官府的這種態度的變化客觀上鼓勵了民眾對廟宇的反抗鬥爭,使“民道之爭”表現得更為激烈複雜。

事件意義

嶗山道教有著悠久的歷史和深厚的文化內涵,賦予嶗山一種道骨仙風的氣質,使一座山擁有了豐富的文化底蘊和深刻內涵,對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帶來很大的幫助。出世只是一種理想,任何一種宗教、任何一個人都不可能跳出社會關係的圈子,研究“民道之爭”並不是要否定或懷疑嶗山道教的歷史地位和對嶗山發展的貢獻,而是要從社會關係入手,使似乎遠離我們身邊、高高在上的嶗山道教回到社會歷史發展層面,讓人們對嶗山道教有一更全面、更飽滿的認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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