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Ⅲ—R3)

《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Ⅲ—R3)》在2006.06.21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Ⅲ—R3)
  • 頒布單位: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 頒布時間:2006.06.21
  • 實施時間:2006.07.21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一般規定,第三章 情報員執照的申請與頒發,第四章 申請人應當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歷,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六章 罰則,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以下簡稱情報員執照)的申請、頒發、管理和監督。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以下簡稱民航總局)負責情報員執照的統一頒發和管理,民航總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情報員執照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監督本轄區情報員執照的管理,民航地區管理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以下簡稱地區空管局)負責具體承辦本轄區情報員執照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則中所用部分術語的含義如下:
(一)情報員執照,是指情報員執照持有人(以下簡稱持照人)具有符合要求的知識、技能和經歷,有資格從事航空情報工作的證明檔案。
(二)航空情報檢查員,是接受民航總局委任,代表民航總局從事有關航空情報人員資質管理和航空情報單位質量管理等工作,並協助實施行政檢查、參與安全檢查、不安全事件調查的企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
(三)理論考試,是指航空知識方面的考試,可以通過口試、筆試或者計算機考試來實施。理論考試百分製成績在80分(含)以上的,為理論考試合格。
(四)技能考核,是指航空情報技能方面的考核,可以通過在實際運行環境中或者模擬環境中演示操作的方式進行。技能考核按優、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良、中、差評定在良(含)以上的,為技能考核合格。
(五)作用於精神的物品,是指酒精,鴉片、大麻、古柯鹼及其
他興奮劑,安眠藥及其他鎮靜劑,幻覺劑,但咖啡和菸草除外。

第二章 一般規定

第五條 情報員實行執照管理制度。未持有效情報員執照的人員,不得獨立從事航空情報工作。
第六條 除持照人未滿足近期經歷要求且未在規定時間內補正外,按本規則頒發的情報員執照長期有效。
第七條 持照人應當滿足下列近期經歷要求:
(一)上一個日曆年內在情報員執照載明地址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不少於120小時;
(二)熟悉所有與履行航空情報工作職責相關、現行有效的規則、程式和資料;
(三)按照《民用航空情報員崗位培訓管理規定》的規定完成有關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四)上一個日曆年內情報員執照檢查合格;
(五)上一個日曆年內進行航線實習一般不少於二次。
第八條 持照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從事航空情報工作:
(一)在飲用任何含酒精飲料之後的8小時之內或處在酒精作用之下、血液中酒精含量等於或者大於0.04%,或受到任何作用於精神的物品影響損及工作能力時;
(二)情報員被暫停行使執照權利期間。
第九條 民航總局可以根據航空新技術發展套用情況以及採用的航空情報服務方式和手段,對持照人的知識、技能和經歷做出補充要求。
第十條 情報員所在單位應當將情報員的崗位培訓、技術考核、執照檢查、崗位工作等技術經歷完整、如實地記錄在《民用航空情報員技術檔案》中。
第十一條 情報員執照應當保存在最接近持照人通常行使執照權利的區域內,便於接受執照檢查。
第十二條 情報員執照遺失或者損壞後,持照人應當向所在地區空管局以書面形式申請補發,由地區空管局報總局空管局審核後補發。
申請應當寫明情報員執照的持有人姓名、編號、地址、頒發日期等有關信息。

第三章 情報員執照的申請與頒發

第十三條 情報員執照申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熱愛民航事業,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年滿二十一周歲;
(四)具有大學專科(含)以上文化程度;
(五)能正確讀、聽、說、寫漢語,口齒清楚,無色盲等缺陷;
(六)符合本規則規定的申請人經歷要求;
(七)持有效理論考試合格證明;
(八)持有效技能考核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 情報員執照的申請與頒發程式如下:
(一)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申請情報員執照的應當向所在地區空管局提交本規則附屬檔案一規定的《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申請表》以及申請人身份證明、學歷證明、理論考核合格證明、技能考核合格證明、情報員經歷證明;
(二)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格式要求的,地區空管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後的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通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通知視為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受理。申請人按照地區空管局的通知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地區空管局應當受理申請;
(三)地區空管局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完成初步審查。在地區空管局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時,申請人應當及時主動配合。地區空管局經審查後,應當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連同申請人的全部申請材料一併報總局空管局進行最終審核;
(四)總局空管局接到地區空管局報送的申請人全部申請材料及初步審查意見後,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最終審核,並報民航總局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準予許可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為申請人頒發執照;不予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並書面通知地區空管局和申請人。
第十五條 申請人的理論考試應當由航空情報檢查員主持,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申請人理論考試合格的,應當為其頒發理論考試合格證;理論考試合格證有效期為三年。
第十六條 申請人的技能考核應當由航空情報檢查員主持,並在指定的時間和地點進行;申請人參加技能考核應當已經取得理論考試合格證並滿足申請人經歷要求;申請人技能考核合格的,應當為其頒發技能考核合格證;技能考核合格證有效期為一年。
用於技能考核的模擬機、軟體及相關設施應當符合總局空管局的規定和要求。
第十七條 情報員執照由民航總局局長或者其授權人員簽署頒發。

第四章 申請人應當具備的知識、技能和經歷

第十八條 情報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知識:
(一)與情報員技術管理、航空情報服務、航空數據管理、航圖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國際民用航空公約及其附屬檔案、檔案的相關內容;
(二)航空情報服務的組織與實施;
(三)航圖的製作、識別和使用;
(四)航空情報工作中所用設備的原理、使用與限制;
(五)與航空情報工作有關的人的因素;
(六)飛行原理,航空器、動力裝置與系統的操作原理與功能;
(七)航空氣象學,氣象檔案與資料的使用與判讀,影響飛行運行及安全的天氣現象的起源與特徵,測高法;
(八)空中導航的原理,導航系統與目視助航設備的原理、限制及精度,主要航空通信設備的工作原理及運用;
(九)領航學,推測和無線電領航方法、航圖作業、航線飛行計畫擬定、高度表撥正程式;
(十)目視與儀表飛行程式設計、機場最低運行標準制定的基本知識;
(十一)所在機場的航行資料、航圖,機場淨空及機場有關設施;
(十二)機場範圍或半徑50公里範圍內的各類通信、導航設施的類別、位置、有效距離、呼號、頻率及使用程式;
(十三)機場範圍內空中交通特點、航線結構及飛行程式;
(十四)有關航線的地形、走向、高度層配備及氣象特點;
(十五)機場範圍內的氣象特徵和危險天氣的演變規律及對飛行的影響;
(十六)各種性質的飛行組織保障工作程式;
(十七)各種飛行勤務保障單位的聯絡程式、保障設施和能力;
(十八)與有關空中交通服務單位的工作關係、協調程式和手段;
(十九)航空專業英語;
(二十)應當具備的其他相關知識。
第十九條 情報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技能:
(一)熟練進行各類航行通告、飛行動態電報的編髮和處理;
(二)熟練掌握民用航空固定通信電報拍發程式,正確使用通信設備收發電報;
(三)熟練編輯審核原始技術資料,處理各類航空數據;
(四)熟練使用各種航空情報資料和航圖;
(五)能夠正確使用航行通告代碼和簡縮字;
(六)能夠獨立主持提供飛行前和飛行後航空情報服務,向機組或其他用戶講解飛行需要的航空情報,回答機組和其他用戶在飛行準備中提出的問題;
(七)能夠制定和受理飛行計畫;
(八)能夠利用航圖進行地圖作業,並進行一般領航計算;
(九)能看懂天氣圖並能進行天氣形勢的一般分析,擇優選擇航線和有利飛行高度層;
(十)能夠對機型、機場、航線的性能進行分析;
(十一)能夠正確實施緊急處置程式;
(十二)能夠用英語就本專業範圍內的工作進行會話、閱讀、編寫電報;
(十三)能夠獨立編寫民航機場使用細則;
(十四)其他表現出與履行崗位職責相適應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條 情報員執照申請人應當具備下列經歷:
(一)通過民航總局認可的專業課程的學習並考試合格;
(二)按照民用航空情報員崗位培訓的相關規定,完成崗位培訓並達到相關要求;
(三)在持照人的監督下,完成實際工作的時間不少於三個月。
申請人的(二)、(三)款經歷可以同時進行,並應當在申請前的六個月內完成。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情報員執照的監督檢查由航空情報檢查員按照規定具體實施。
第二十二條 情報員執照每個日曆年應當定期檢查一次。檢查一般包括對持照人的技能考核、近期經歷的核實、技術檔案的審查以及要求的其他檢查項目,必要時應當組織持照人進行理論考試。檢查結果應當簽注在情報員執照記錄欄以及《民用航空情報員技術檔案》中。
第二十三條 總局空管局或地區空管局認為必要時,應當對持照人進行不定期的執照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局空管局應當辦理情報員執照的註銷手續:
(一)情報員執照被依法撤銷或者失效的;
(二)持照人死亡的;
(三)持照人放棄情報員執照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罰則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則第五條規定,未持有效情報員執照獨立上崗工作的,由民航總局委託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地區空管局對當事人處以警告和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當事人所在單位處以警告和人民幣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對違反本規則第七條規定的持照人,由民航總局委託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地區空管局對持照人給予警告或暫時停止行使執照權利三至六個月,同時持照人應當按照航空情報檢查員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補正近期經歷。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本規則第八條規定的持照人,由民航總局委託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地區空管局對持照人給予警告和人民幣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第十條規定,不記錄情報員技術經歷或不如實記錄情報員技術經歷的,由民航總局委託總局空管局或者民航地區管理局委託地區空管局對情報員所在單位給予警告並責令改正。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後施行。1986年3月15日發布,2003年4月8日經民航總局令第118號第二次修訂的《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CCAR-65TM-III-R2)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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