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

《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是民航安全類規章中的一部基礎性規章,自1996年頒布以來相繼做了三次修訂。此次是對《規則》進行的第四次修訂。

記者21日從中國民航局獲悉,民航局新修訂的《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日前發布,並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則》對我國飛行員的培訓和養成、執照的分類和管理等做了進一步明確。
本次修訂共涉及22個方面內容,增加了運動類和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的執照種類,重新劃分了航空器分類、細化了教員等級的分類,明確了飛行教員由執照管理轉換為等級管理,調整了各類執照所需的知識和技能內容,強調了適合體育娛樂飛行的運動駕駛員執照的培訓要求,完善了違反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為貫徹落實中央關於政府轉變職能、簡政放權、減少行政許可項目的相關指示要求,修訂後的規章取消了飛行教員執照,改為在駕駛員執照上籤注教員等級。具體來說,針對不同的教學需要,商用和航線運輸駕駛員執照上可簽注基礎教員等級,儀表教員等級和型別教員等級,而運動駕駛員執照上可簽注運動教員等級。
修訂後的規章還參照國際標準及歐美等已開發國家的執照設定種類,增加了運動駕駛員執照,以規範滑翔機、初級飛機、自轉旋翼機、自由氣球、小型飛艇等運動類航空器的飛行人員執照管理工作。與此同時,鑒於全球民用航空的高速發展,需要用新的模式培訓現代化飛機多人制機組運行的駕駛員,作為對現行執照培訓體系的補充,此次修訂正式將多人制機組駕駛員執照納入我國的飛行人員執照管理體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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