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

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

2012年9月25日,住房城鄉建設部以建科〔2012〕141號印發《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1條,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
  • 外文名:"Interim measures for civil building energy consumption,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statistical information."
  • 時間:2012年9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2年11月15日
  • 編號:建科〔2012〕141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知,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

住房城鄉建設部通知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科〔2012〕141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計畫單列市建委(建交委、建設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節約能源法》、《統計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法律法規,進一步建立和完善民用建築能耗統計制度,提高統計資料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我部制定了《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9月25日

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的管理,發揮統計信息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民用建築節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是指對民用建築能耗狀況和建築節能信息進行的收集、整理、分析、公布的活動。
民用建築能耗,是指民用建築在使用過程中一定時期內的電力、煤炭、天然氣等各類能源的消耗量。
節能信息,是指新建建築節能、既有建築節能改造,以及可再生能源建築規模化套用等建築節能工作的進展情況。
第三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下,負責全國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上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主管部門的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
第四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築能耗與節能信息統計工作納入民用建築節能工作計畫中組織實施,配備專門的統計人員及相應的辦公設備,妥善保管統計資料,建立並完善信息化平台。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建築節能資金中列支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經費,並納入財政預算。
第六條 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完整、及時地提供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國家機關辦公建築和單體建築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築的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應當定期將分項用電量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
第七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中承擔如下職責:
(一)依法制定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規劃、標準、統計調查制度、調查項目,建立健全統計指標體系;
(二)組織實施全國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分析和監督,進行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三)管理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資源;
(四)依法檢查、審定、管理、發布全國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信息、統計分析報告或其他統計資料;
(五)組織開展全國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中承擔如下職責:
(一)完成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部署的相關統計調查任務,對本行政區域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進行組織協調和業務指導;
(二)建立健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的質量控制制度,保障統計數據及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及時性;
(三)收集、匯總、核實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數據及統計資料,及時、如實向上級機關和統計管理部門報告,並對本行政區域內建築節能情況進行統計分析;
(四)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相關工作進行統計監督和考核,提出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統計信息化系統和統計資料庫資源;
(六)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培訓和技術交流工作。
第九條 統計人員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中有權調查、查閱有關資料,要求被調查單位和人員提供有關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的檔案和資料。
第十條 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應當按照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制度組織實施。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制度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並報經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按照規定程式批准的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准或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誌。被調查單位或人員應準確、及時地按調查方案填報。
對未標明前款規定的標誌或者超過有效期的統計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二條 統計資料採取逐級上報的方式。提供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須經本部門、本單位負責人審核批准後報送。
第十三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執行國家有關統計資料保密管理的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對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保密。
第十四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建立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檔案制度,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檔案的保管、調用和移交,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與國務院統計主管部門協商後向社會公布全國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數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上一級建設主管部門審定,並與同級統計主管部門協商後可公布本行政區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數據。
第十六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充分發揮統計資料的作用,利用可以公開的統計信息為社會、公眾服務。
第十七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將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作為對建築節能工作年度考核內容,其考核內容應包括統計資料的上報時間和填報質量,以及統計數據分析報告的編制質量。
其中上報時間為是否按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報表制度規定的時間內上報統計資料;填報質量包括統計資料的上報率、統計數據的準確性、統計資料的完整性和規範性,以及計算機統計套用軟體的使用情況;統計數據分析報告的編制質量包括分析報告的完整性、科學性和客觀性。
第十八條 各級建設主管部門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科學研究方面有所創新,在改革和完善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制度、統計調查方法等方面,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完成規定的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調查任務,保障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資料準確性、及時性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
(三)在進行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分析、預測和監督方面取得突出成績的;
(四)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方面,運用和推廣現代信息技術有顯著效果的。
第十九條 在民用建築能耗和節能信息統計工作中,單位和個人違反《統計法》的規定,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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