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具體與抽象

民法總則:具體與抽象

《民法總則:具體與抽象》是2018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書籍,作者是崔建遠 。

基本介紹

  • 書名:民法總則:具體與抽象
  • 作者:崔建遠 
  • ISBN:978-7-300-25069-4
  • 定價:¥98 元
  • 出版社: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11-30
  • 裝幀:平裝
  • 開本:16
基本信息,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

基本信息

作者:崔建遠
書號:250694
定價:¥98 元
字數:455 千字
印次:1-1
開本:16
出版時間:2017-11-30
ISBN:978-7-300-25069-4
包裝:平裝

內容簡介

本書既有民法總則本體的介紹和闡釋,也有民法與憲法、商法、智慧財產權法、行政法、民事訴訟法之間關係的辨析;既有民法總則的解釋論,更有民法及其總則的立法論。《智慧財產權法之於民法典》一文在贊同智慧財產權法屬於民法族的前提下,更重視智慧財產權法的特殊性,認為它在民法典之外更利於其變化、發展。《行政契約族的邊界及其確定根據》則從行政機關及其行為距離行政管理職能和公益性的遠近、契約關係的主導性質以及歸屬何方的利弊分析各個角度,主張並論證了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等契約由民法調整優點更多。《民法,給程式以應有的地位》強調了程式在民法體系中的重要性,法律人不應重實體而輕程式。《實體法與程式法相輔相成》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物權法的司法解釋作為素材,挖掘了民法與民事訴訟法銜接和配合的意蘊和美妙。《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內部和諧問題》以中國法的實例討論了比較法方法的運用,借鑑境外的制度、規則及學說不可囫圇吞棗,而應注意其於體系中所處位置,特別是背景因素,中國法吸納它們時應當自洽。《論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論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我國民法的漏洞及其補充》等文則為解釋論,反映了那個年代作者握有的民法知識和理論水平以及寫作風格。今昔對比,或許可以發現作者的成長軌跡。《編纂民法典必須擺正幾對關係》等文為立法論,多為近作,目的在於為編纂中國民法典提供參考意見。自覺值得一提的是《契約無效與訴訟時效》系列文章,它們雖短卻新意不缺,且多數觀點站得住腳,與其後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訟時效的司法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關於訴訟時效的某些規定不謀而合。

作者簡介

崔建遠,教育部“長江學者”特聘教授,“凱原學者”,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兼任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立法專家、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契約監管專家評審委員會成員、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顧問、北京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法律專家委員會委員,東南大學、國家檢察官學院等校的兼職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員,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以及北京等仲裁委員會的仲裁員。
第二屆傑出中青年法學家。榮獲教育部高等學校優秀青年教師獎,霍英東教育基金會青年教師獎,寶鋼教育基金會優秀教師獎(二次),2012年北京市師德先進個人,清華大學教書育人獎,清華大學教學質量優秀獎,清華大學先進工作者,清華大學良師益友(六次)等榮譽。
先後參與了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的研討工作,目前正參與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組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契約編(草案)》的研討工作,參與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組織的若干法律草案的研討、論證工作,參與了最高人民法院組織的多件司法解釋草案以及疑難案件的研討、論證工作,參與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組織的多件疑難案件和指導性意見(草案)的研討、論證工作,參與了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組織的疑難案件研討工作。
教學和研究領域是民法,包括民法總則、物權法、契約法、不當得利法、無因管理法等法律部門。代表性著作有:《契約責任研究》(吉林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準物權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一版、2012年第二版)、《土地上的權利群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論爭中的漁業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契約法總論(上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1年第二版)、《物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4年第三版、2017年第四版)、《物權:規範與學說》(上、下)(清華大學出版社2011年版)、《契約法》(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2013年第二版、2016年第三版)、《債權:借鑑與發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一版、2014年第二版)、《契約法總論(中卷)》(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2年版)、《債法總論》(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以及《“四荒”拍賣與土地使用權》(載《法學研究》1995年第6期)、《無權處分辨》(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1期)等學術論文220篇。其中,《物權:規範與學說》(上、下)入選“三個一百”原創圖書出版工程,榮獲第三屆中國出版政府圖書獎;《準物權研究》榮獲法務部第二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首屆中國優秀法學科研成果二等獎;《論爭中的漁業權》榮獲法務部第三屆法學教材與科研成果獎一等獎,第六屆吳玉章人文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優秀獎;《物權法》(第二版)榮獲清華大學優秀教材獎一等獎,第三屆中國大學出版社圖書獎一等獎;《土地上的權利群論綱》和《論歸責原則與侵權責任方式的關係》先後榮獲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優秀成果獎三等獎;《侵權責任法應當與物權法相銜接》榮獲北京市第十一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二等獎;《水權與民法理論及物權法典的制定》榮獲第四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二等獎;《無權處分辨》榮獲第五屆錢端升法學研究成果獎三等獎;《契約法》(第二版)榮獲清華大學優秀教材獎特等獎。主編的《契約法》(2000年)榮獲法務部第一屆法學教材與法學科研成果獎一等獎,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獎二等獎。與王利明教授合著的《契約法新論·總則》榮獲教育部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優秀教材獎二等獎;參與撰稿的《中國物權法草案建議稿》(梁慧星主編)榮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著作獎二等獎;參與撰寫的《法治:理念與制度》(高鴻鈞教授主編)榮獲第十四屆國家圖書獎(現更名為中國出版政府圖書獎),北京市第八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一等獎。

目錄

編纂民法典必須擺正幾對關係 1
一、民法典與哲學之間的關係 2
二、民法與商法之間的關係 6
三、原則與規則之間的關係 11
四、主張與舉證之間的關係 14
五、規則內容與立法技術之間的關係 21
六、餘論 23
智慧財產權法之於民法典 24
一、智慧財產權法不宜作為民法典的一編 24
二、智慧財產權法之於民法總則 26
三、智慧財產權法之於民法典分則 34
行政契約族的邊界及其確定根據 40
一、問題的提出 41
二、不可忽視行政機關的多重角色性 41
三、借鑑“近因理論”來界分行政契約與民商契約 44
四、必須根據契約的主要方面、主要矛盾確定其歸屬法域 48
五、利弊分析對確定某些契約歸屬法域的影響 51
關於制定民法總則的建議 57
一、引言 58
二、進入《民法總則》的民法規範的資格 61
三、關於民法基本原則的配置 63
四、關於民事主體的確立思路 66
五、關於法律行為的完善 70
六、關於代理規則及其理論的改進 85
七、關於時間效力制度的構想 85
民法制度移植的背景因素和內部和諧問題 100
一、引言 100
二、避免不當得利的泛化 103
三、債權讓與的正本清源 104
民法,給程式以及應有的地位 110
實體法與程式法相輔相成——法釋〔2016〕5
號之解讀、評論與升華 112
一、不得推諉:邏輯轉換的例證 113
二、法釋〔2016〕5號第2條所謂證據究為何指? 116
三、預告登記制度的本分與張力 119
四、程式法和實體法共同調整 121
五、實體與程式互為表里 122
六、實體法·程式制度·民法之美 127
七、主觀狀態、形成權本性與利益衡量的綜合作用 129
論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之間的關係 131
一、民法原則與民法規則的區別 131
二、民法原則於全無民法規則場合的適用 133
三、放棄民法規則而改用民法原則裁判系爭案件 135
四、民法原則的運用是對不完全法條的補充 136
五、依據民法原則限縮或擴張民法規則的適用範圍 138
基本原則及制度本質乃解釋的基點 142
一、顛倒了實體為里、程式為表的根本原則 143
二、法律關係—法律適用—民商法的邏輯—法律之美 143
三、理解《契約法》第402條所謂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的思考路徑 144
四、如何界定法律關於解除權產生條件的規定? 145
五、如何確定對方未於3個月內對解除通知提出異議的法律效果? 148
論我國民法的公平原則 150
論民事法律關係的本質特徵 156
民法總則如何反映民事權利? 169
一、不宜沿用《民法通則》設定民事權利規範的模式 169
二、民事權利規範的設定模式受制於《民法總則》體系 171
三、民事權利規範的設定模式受制於《民法典》的體系 182
四、民事權利規範的設定模式受制於《民法典》的理念、指導思想 183
五、《民法總則》可設定期待權、抗辯權等民事權利的一般規則 186
六、民事權利規範的局限性及其處理原則 188
意思表示的解釋規則論——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草案) 192
一、意思表示解釋規則(草案)及其評論 193
二、意思表示的元素性與關聯性 197
三、意思表示解釋規則(草案)宜再細化 199
四、應予增設的意思表示解釋的規則 202
五、解釋意思表示須整體把握的實例分析 210
論法律行為或其條款附條件 214
一、法律行為或其條款附條件 215
二、附條件與法定條件之間的關聯 220
三、隨意條件及其法律效果 225
四、單獨行為並非一律不得附條件 227
五、附條件與履行抗辯權 230
六、餘論 241
法律行為條款附條件絕非法律行為附期限 245
一、一般理論 246
二、系爭《股權轉讓協定》第1條第3款第2項、第3項的約定屬於法律行為條款附條件 251三、系爭《股權轉讓協定》第1條第3款第2項、第3項的約定根本不屬於法律行為條款附期限 256
四、系爭《股權轉讓協定》第1條第3款第2項、第3項的約定應為有效 258
處分行為理論真的那么美妙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不宜採取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相區分的設計 261
一、引言 262
二、從概念看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相區分的架構的牽強 264
三、從功能的角度看處分行為的作用被誇大 267
四、負擔行為不要求處分權會導致負面結果 269
五、從處分行為與負擔行為的區分標準看其主觀偏好 270
六、必須重視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相區分的架構設計的破壞力 271
七、從是非方面看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相區分的弊端 272
八、不合法理,實務中有害 273
九、餘論 276
民法總則應當如何設計代理制度? 279
一、如何對待間接代理? 280
二、代理人的行為能力影響什麼? 280
三、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283
四、《民法通則》第43條應予承繼 286
五、不宜新創表見代表的概念 287
民法總則如何對待間接代理? 292
一、引言 293
二、間接代理的概念分析 293
三、《契約法》關於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設計的演變及其分析 300
四、民法總則宜如何設計代理制度? 305
民法總則應如何設計民事責任制度 310
一、民事責任的質的規定性及其確定方法 311
二、《民法總則》(徵求意見稿)所定民事責任的方式之反思 312
三、退貨、減少價款為民事責任的方式嗎? 317
四、民事責任制度應涵蓋民事責任的全部類型 319
五、應剔除名為民事責任實為民事義務的類型 320
六、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應該延伸到契約法 322
七、民事責任方式的合併運用必須符合條件 323
八、民事責任競合制度之完善 325
九、不可抗力界定之完善 330
我國民法的漏洞及其補充 331
契約無效與訴訟時效——契約法與訴訟時效之一 344
無履行期限的債務與訴訟時效——契約法與訴訟時效之二 353
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契約法與訴訟時效之三 359
一、保證期間與訴訟時效的區別 359
二、一般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 362
三、連帶責任保證債務與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中斷、中止 369
四、關於保證債務的訴訟時效中斷是否影響債務的訴訟時效的中斷 370
房屋買賣契約與訴訟時效——契約法與訴訟時效之四 371
契約解除與訴訟時效——契約法與訴訟時效之五 376
繼續性債權與訴訟時效——契約法與訴訟時效之六 381
不動產出資義務與訴訟時效 ——契約法與訴訟時效之七 386
一、問題的提出 386
二、不同的思路 387
三、分析與評論 388
四、應當注意的問題 390
姓名與商標:路徑及方法論之檢討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27號行政判決書之評釋 392
一、不宜不當擴張在先權利的涵蓋範圍 394
二、姓名重在將主體特定化 397
三、某特定姓名與某特定自然人之間的對應關係之辨析 399
四、認定某特定姓名與某特定自然人之間有無對應關係的依據是什麼? 404
五、人們公認的特定符號與姓名及侵害姓名權 409
六、麥可·傑弗里·喬丹損失了什麼? 410
七、使用姓名在侵害姓名權構成中的必要性 411
八、如何對待國人稱呼“老外”? 412
一則創設法律規則的判決——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提字第126號民事判決之評釋 414
一、對民商法的整體把握十分到位 414
二、純熟而充分地運用法學方法論 417
三、準確尋覓請求權基礎 421
四、提單所表征的權利及其抗辯事由因提單類型及所處法律關係的不同而不同 422
五、有待澄清的疑問 427
六、簡要結語 428
民法總則的制度創新及其歷史意義 430
一、弘揚核心價值觀 431
二、時代氣息濃厚,立於21世紀民法之林 437
三、關注並解決中國問題 443
四、民事主體類型空前豐富,固有的民事主體理論被突破 447
五、人文關懷彰顯,體現國家性質,政府機關勇於擔當 450
《民法總則》的新發展 452
一、偏離潘德克頓體系 453
二、意思表示制度趨於完善 454
三、大力度地整合法律行為無效原因的體系 455
四、改造了意思表示瑕疵制度 456
五、增設了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458
六、時間效力制度的發展 460
民法研究的隨想 4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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