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論

民法總則論

《民法總則論》是2011年1月1日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姚瑞光。《民法總則論》是著名法學家姚瑞光的作品,作者部任職於台灣地區“*高法院”。姚瑞光對民事訴訟法、民法總則和民法特權這三門法學有長期歷久鑽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

基本介紹

  • 書名:民法總則論
  • 作者:姚瑞光
  • ISBN:9787562036845, 7562036845
  • 頁數:383頁
  • 出版社: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1年1月1日
  • 裝幀:平裝
  • 開本:16開
  • 尺寸:22.8 x 16.8 x 1.8 cm
內容簡介,目錄,媒體評論,作者簡介,

內容簡介

《民法總則論》著者自任職於“最高法院”(一九五五)後,有緣在司法官訓練所、台大、政大、東吳、輔仁、中國文化等大學講授民事訴訟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最高法院”民庭代表資格,參與民法總則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訓練所聘為民法物權講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對此三門法學,長期歷久鑽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惟兩岸法制不同,文字表達方式,亦有出入。讀者如能備有台灣版之六法全書(各種法律條文)及法學辭典,則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跡,曾經同班同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終身教授謝懷拭先生於一九九九年以壽辰賀辭方式簡介(附後),請讀者參閱,不贅。

目錄

序言
凡例
緒論
第一章 法例
第二章 人
第一節 自然人
一、權利能力
二、外國人之權利能力
三、行為能力
四、人格權
五、住所
第二節 法人
一、意義
二、法人之本質
三、不應稱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四、種類
五、有“非法人之團體”,無“非法人之財團”
六、非法人之團體,應否準用民法有關社團或合夥之規定
第一款通則
一、法人之成立
二、法人設立之立法主義
三、法入之權利能力
四、法人之行為能力
五、法人之機關
六、法人之住所
七、法人之登記
八、法人之監督
第二款社團
一、社團之設立
二、社團設立之登記
三、繳驗財產移轉證明
四、社團之社員
五、社員之權利
六、社員總會
第三款財團
一、財團之設立
二、財團組織之變更(法院依聲請)
三、變更財團目的及其組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斟酌為之)
四、宣告董事行為無效
第四款外國法人
一、外國法人之意義
二、外國法人之認許
三、外國法人之權利能力
四、外國法人所設之事務所,法院得撤銷之
五、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為法律行為,應負連帶責任
第三章 物
一、物之意義
二、物之分類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通則
一、法律行為之意義
二、法律行為與意思表示
三、私權之取得、變更和喪失
四、法律行為之分類
五、法律行為之成立要件·生效要件
六、法律行為之標的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滅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姚瑞光先生八秩壽辰賀辭

媒體評論

姚先生積其長期審判及講學之心得,著《民法物權論》與《民事訴訟法》二書。刊行以來,為學界歡迎。凡習此二科者,莫不以之為鑽研之必讀書。其書一直暢銷不衰。
——謝懷拭
對此三門法學(民事訴訟法、民法總則、民法物權),長期歷久鑽研,兼顧理論與實務,將思考及經驗,撰著成書,深入淺出,易讀易懂。
——姚瑞光

作者簡介

姚瑞光(1919年11月25日-),廣西蒙山縣人,著名法學家,台灣地區前“司法院”大法官。1942年畢業於中央政治學校(台灣政治大學的前身)法律系,師從梅仲協先生。先後任台灣地區新竹地方法院法官、高等法院法官、“最高法院”法官。1976年出任台灣地區“司法院”第四屆大法官,歷時9年,於1985年退職。曾在司法官訓練所、台灣大學、政治大學、東吳大學、輔仁大學、中國文化大學任教。姚先生擔任法官38年,從事法學研究已逾72年。至今,雖已年過九旬,仍繼續在東吳大學教授民事訴訟法,授課之外仍潛心於民法總則和民法物權的研究,筆耕不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