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教育

民族教育

民族教育是少數民族教育的簡稱,是指對漢族以外的其他55個少數民族實施的教育,是中國整個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015年8月份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要求依據法律,遵循規律,結合實際,堅定不移推行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確保少數民族學生基本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少數民族高校畢業生能夠熟練掌握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教育基礎薄弱地區學前教育階段基本普及兩年雙語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全面普及雙語教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族教育
  • 外文名:National education
簡介,現狀,發展,表現,語言,內容,介紹,發展策略,難點突破,現實意義,

簡介

廣義的民族教育是指對本民族文化的傳承以及對外來文化引進、消化和吸收的過程;狹義的民族教育則專指對少數民族文化知識的教育。民族教育說到底是“人權”的問題,即平等享受教育的權利問題。同時,民族教育也是一個社會問題,從更深的層次來說是一個政治問題。中國有56個民族,民族的教育同國家穩定密不可分。民族教育的目的不僅僅是讓少數民族的孩子進入主流社會,而是要通過教育培養大批民族知識群,通過他們來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傳播科學技術知識,傳承民族文化,從而保持邊疆穩定和民族團結。
民族教育民族教育
由於歷史的和現實的種種原因,當前中國的少數民族教育主要有這樣幾個特點:1.各民族的教育發展還很不平衡;2.學校布點較少,課程設定和學制管理不完全統一;3.辦學形式和教學使用的語言文字有差異。

現狀

發展

縱觀中國民族教育幾十年的發展歷程,民族教育法規建設總是落後於民族教育自身的發展。由於民族教育法制的不健全,導致民族教育政策所確定的各項優惠措施難以落實,民族教育發展所需要的各種資源得不到保障。特別是改革開放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國家法制建設的加強及2001 年12 月中國加入WTO,民族教育立法已遠遠不能滿足民族教育發展的需要,這種不相適應的矛盾日顯突出。主要表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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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現

第一,民族教育法規體系極不完善,法規層級過低。從現行的民族教育法規來看,大量的為民族教育行政規章及規章性檔案,法規很少,至今沒有民族教育單項法,更沒有居於《憲法》和《教育法》之下的統領民族教育法規規章的民族教育基本法,民族教育法規體系遠遠沒有建立起來。由於民族教育法規體系不完善,法規層級過低,必然導致法規剛性不足,從而影響其效力的發揮,很難起到應有的對民族教育的保障和促進作用。2002 年,國家曾啟動了《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的起草調研工作,擬在行政法規層次對全國少數民族教育中重要的基本的問題做出明確規範,並計畫於“十五”期間頒布實施《少數民族教育條例》。但《少數民族教育條例》至今未能出台。當前,為適應中國依法治國、依法治教的需要,以及民族教育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迫切要求有關方面將《少數民族教育條例》的制訂工作列入緊要工作議事日程,促成其儘快出台。與此同時,著手起草中國少數民族教育的基本法———《少數民族教育法》,為它的出台積極創造條件。《少數民族教育法》的起草制訂,將極大地推進中國民族教育法規體系的建設和完善,使中國民族教育事業儘快走上法制化軌道。第二,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有失偏頗。通過對中國民族教育立法歷史與現狀的考察,我們不難發現,中國民族教育立法比較注重對少數民族受教育權特別是進入主流社會的受教育權的保護,而忽視對民族教育在傳承和發展少數民族文化中作用、角色的規範。中國現行民族教育法規很少有關於維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內容,這是中國民族教育立法內容的重大缺失,也是中國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的偏頗。這一點,可從中國雙語教學政策的演變中略見一斑。建國初期中國非常重視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學習和運用,而現階段更多地是關注少數民族學生對漢語的學習和掌握,如規定在使用民族語授課的民族中國小逐步從國小一年級開設漢語課程、制定了《全日制民族中國小漢語教學大綱(試行) 》、《關於在有關省區試行中國少數民族漢語水平等級考試的通知》等,而有關少數民族學生學習、運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規定,則非常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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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語言文字是文化的載體,民族語言文字的失傳,將導致民族文化的消失。因此,必須重視民族教育立法在保障和促進民族文化傳承和發展中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從維護少數民族平等的受教育權出發,中國民族教育立法比較注重對少數民族學生的升學優待與照顧,而忽視了對其升學後有關學習輔導與幫助的規範,沒有確立民族教育與一般教育同等質量要求的思想。這從一定程度上導致了少數民族學生的低學業成就,從而其教育平等權也不可能得到真正落實。

內容

第三,民族教育立法內容不完善,重點不突出。如前所述中國現行的民族教育法規很少有關於維護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內容,忽視了對少數民族學生升學後有關學習輔導與幫助的規定等。此外,對於民族教育發展中的其他重大問題,如政府在發展民族教育中的職責、民族教育經費、師資、少數民族高層次人才和特殊專門人才的培養、民族教育科學研究等,或忽略了對其的規定,或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當前,關於民族教育基本重大問題的規定,主要體現在2002 年國務院頒布的《關於深化改革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中,內容比較巨觀,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關於這些問題,建國初期,中國政府曾制定了《關於少數民族教育事業費的指示》、《培養少數民族師資試行方案》等專項法規,但這些法規,隨著時間的推移及中國民族教育的發展變化,許多內容已不適用。因此,有必要加強民族教育法規的修訂、廢止工作,或制訂一些新的法規,使中國民族教育中的主要問題特別是重點和突出的問題,有法可依,而且具有較強的可操作性和適用性。

介紹

第四,地方民族教育立法嚴重滯後。國154 個民族自治地方中,僅有十幾個地方制定了民族教育法規,絕大多數地方還沒有制定民族教育法規,這既與中央教育立法的發展不相適應,也與民族教育快速發展的要求及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地位極不協調。另據統計,從1985 年中國第一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延邊朝鮮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經吉林省人大批准誕生,到2000 年底,各民族自治地方共制定自治條例133 件,單行條例280 件,變通或補充規定64 件。[1]與此相比,地方民族教育立法明顯滯後。
第五,現行民族教育法規還存在法律形式、法律語言不規範,民族教育立法理論研究亟待加強等問題。

發展策略

針對中國民族教育立法的現狀及問題,為加強少數民族教育立法工作,儘快改變民族教育立法的不適應狀況,
首先必須樹立科學、正確的少數民族教育立法指導思想,明確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則。
在此基礎上,根據中國少數民族教育發展的實際需要研究確定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的內容,並從建立和完善少數民族教育法規體系的角度出發,科學有序地推進民族教育立法工作。
只有這樣,才能提高少數民族教育立法的質量與效率,避免立法工作的盲目性與隨意性,避免法規之間不必要的交叉與重複,使民族教育立法從整體上真正發揮為民族教育保駕護航的作用。

難點突破

首先,增加投入。中央轉移支付的財政投入已占到西部地區農村義務教育支出的80%以上。“十五”期間,國家安排50億元,繼續實施第二期“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民族地區特別是人口較少民族地區是資金投入的重點。啟動實施第二期“農村中國小危房改造工程”,中央投入60億元,已投入40億元中的57%用於西部和民族地區。“十五”期間中央安排的0.4億元掃盲補助經費也主要用於西部民族地區。
其次,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確保民族地區按期實現“兩基”攻堅目標。2004年,國家決定實施“兩基”攻堅計畫,4年投入100億元資金,支持西部貧困地區和民族地區加快農村寄宿制學校建設,可增加寄宿學生203萬人。
第三,進一步做好資助民族地區貧困家庭學生工作。從2005年春季新學期開始,中西部農村義務教育階段所有貧困家庭的3000多萬學生全部享受到免費教科書,其中新疆、西藏、寧夏、青海等省區學生的受益面均超過80%;並對西藏農牧區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實行“三包”(包吃、包住、包學習費用),新疆56個縣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
第四,大力加強民族地區職業教育,培養大批高素質勞動者和技能型緊缺人才。要加大教育對口支援西部和民族地區工作力度,擴大民族地區中等職業學校招生規模,國家實施的勞動力轉移培訓計畫、職業教育實訓基地建設、縣級職教中心建設等都要向西部和民族地區傾斜。
第五,抓好少數民族“雙語”師資和全國民族、貧困地區教師綜合素質培訓工作,建立和完善“雙語”教育體制。教育部啟動了新一輪民族貧困地區中國小教師綜合素質培訓項目及新課程師資培訓計畫(2004—2008),有20個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近百萬名中國小教師將在這項活動中得到培訓提高。
第六,加速培養少數民族高層次骨幹人才的步伐。從2000年到2004年連續5年,西部地區本科招生來源計畫安排的增幅均高於全國平均增幅,2005年繼續給予傾斜;同時,繼續擴大內地普通高等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民族班招生規模。從2006年開始,採取“定向招生、定向培養、定向就業”的辦法招收少數民族碩士生、博士生,到2007年達到年招生5000人的規模。

現實意義

各級政府重視,確保民族教育優先發展。民族教育是中國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國民族工作的重要內容。搞好民族教育,對於鞏固和發展中國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實現各民族共同繁榮,保持國家的長治久安,具有重要戰略意義。
民族教育發展目標:
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
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民族教育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到2020年,民族地區教育整體發展水平及主要指標接近或達到全國平均水平,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均等化。民族地區學前兩年、三年毛入園率分別達到80%、70%。義務教育學校辦學條件基本實現標準化,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5%,努力消除輟學現象,基本實現縣域內均衡發展。高中階段教育全面普及,普職比大體相當,中職免費教育基本實現。高等教育入學機會不斷增加,高考錄取率不斷提高,學科專業結構基本合理,套用型、複合型、技術技能型人才培養能力顯著提升。
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
《決定》要求堅持依法治教。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民族教育綜合改革,紮實推進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學校依法治校,加強法治教育,增強各民族師生法律意識。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全面貫徹黨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和有關宗教法律法規,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不得在學校傳播宗教、發展教徒、設立宗教活動場所、開展宗教活動、建立宗教組織。
建立民族團結教育常態化機制
《決定》要求建立民族團結教育常態化機制。堅持不懈開展愛國主義教育和民族團結教育,引導各族學生牢固樹立“三個離不開”思想,不斷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認同。深入推進民族團結教育進學校、進課堂、進頭腦,在全國國小高年級、國中開設民族團結教育專題課,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課程中強化民族團結教育內容,在普通高校、職業院校(含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下同)開設黨的民族理論與政策課程。
保留並進一步完善少數民族考生高考加分政策
《決定》還要求改革考試招生制度。按照國家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統一要求,保留並進一步完善邊疆、山區、牧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少數民族考生高考加分優惠政策,推進民族地區和內地西藏新疆班畢業生高考招生制度改革,逐步探索建立基於統一高考和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參考綜合素質評價的公平、多元的錄取機制。完善高校民族班、民族預科班招生辦法,探索實施高校民族預科階段結業會考制度,不斷提高培養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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