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子女有關問題的意見

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子女問題的觀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辦公廳關於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送養內地子女有關問題的意見
  • 地點:民政部辦公廳
  • 關於:關於生父母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
  • 實質: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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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發[2009]26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實施十年來,隨著我國對外交流的不斷深入,收養領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和新問題,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充分體現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切實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合理訴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有關規定,現就解決生父母一方為中國內地居民,另一方為非中國內地居民(外國人、華僑以及港澳台居民,下同)送養中國內地戶籍子女問題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全文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母應當提供的材料
(一)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中國內地居民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 本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以及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本人與被收養人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3. 本人簽署的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
4. 被收養人居民身份證、戶口簿以及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父母子女關係證明是指DNA鑑定證明或者公安機關、人民法院、公證機構以及其他有權機關出具的能夠證明父母子女關係的文書。(下同)
(二)被收養人的生父或者生母是非中國內地居民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外國人、華僑應當提供本人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港澳台居民應當提供有效通行證和身份證,下同)和2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2. 本人與被收養人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3.本人簽署的同意送養子女的書面意見;
4. 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有權機關出具的不反對此送養行為的證明。
若送養人所在國無法出具材料4中的證明,也可以提供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表明該國法律不反對此類送養行為的證明。華僑無需提供材料4。
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應當同時提交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有特殊困難”是指生父母家庭人均收入處於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或者生父母因病、因殘導致家庭生活困難的,或者因其他客觀原因導致家庭無力撫養子女的。送養人為中國內地居民的,提供本人聲明及所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當事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證明。送養人為非中國內地居民的,提供本人聲明及所在國或所在地區有權機構出具的本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證明,當事人在中國內地居住滿一年,無法提供所在國或者所在地區出具的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證明,也可以只出具本人聲明。
被收養人父母一方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送養人應當提交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以及死亡或者下落不明一方的父母不行使優先撫養權的書面證明。由非中國內地居民單方送養的,應當同時提交本部分(一)中第2、4項材料。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應當提交縣級或者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被收養人年滿10周歲的,應當提交被收養人同意被收養的證明。
外國人、華僑提交的聲明、書面意見或者所在國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公證或者認證。港澳台地區居民提交的聲明、書面意見或者所在地區出具的證明材料應當經有權機關公證。
二、辦理收養登記的程式
收養人應當按照其身份提供相應的證件和證明材料,並按照現行法律程式辦理收養手續。收養登記機關應當根據收養關係當事人的身份對其證件及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說明原因。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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