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民政部、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在1997.10.06由民政部, 外經貿部, 國家體改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民政部、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外經貿試點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登記管理問題的暫行規定
  • 頒布單位:民政部, 外經貿部, 國家體改委,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 頒布時間:1997.10.06
  • 實施時間:1997.10.06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外經貿委(廳、局)、體改委(辦)、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計畫單列市民政局、外經貿委(局)、體改委(辦)、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積極、穩妥、規範地開展外經貿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試點工作,根據《國務院對(外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點暫行辦法)的批覆》(國函〔1994〕54號)及外經貿部、國家體改委《關於部分修改(外經貿股份有限公司內部職工持股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1997〕外經貿計財發第188號)精神,現對外經貿企業職工持股會的登記管理問題暫作如下規定:
一、職工持股會是專門從事企業內部職工持股資金管理,認購公司股份,行使股東權力,履行股東義務,維護出資職工合法權益的組織。職工持股會會員以出資額為限,對持股會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以其全部出資額為限,對企業承擔責任。職工持股會的資金不能進行本企業以外的其他投資活動。
二、職工持股會依法登記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依據國家有關法規和職工持股會章程開展活動。
三、國家外經貿部是外經貿試點企業職工持股會的業務主管部門,負責職工持股會設立的審查和監督管理。
四、民政部門是外經貿試點企業職工持股會的登記管理部門,負責職工持股會的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和監督管理。
職工持股會實現分級登記管理的原則。各部委所屬的外經貿試點企業職工持股會由民政部登記;地方外經貿試點企業職工持股會由地方相應的民政部門登記。
五、外經貿試點企業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准時,暫以外經貿部原則同意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批覆檔案代替職工持股會的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上註明“僅供辦理職工持股會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用字樣”。職工持股會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後,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社會團體法人資格證明,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換髮不註明上述字樣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六、職工持股會登記需提交下列材料:
1.設立職工持股會的申請書;
2.《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
3.職工持股會章程(草案);
4.註冊資金的驗資證明;
5.會員名冊和出資證明樣式;
6.辦公地點使用證明;
7.外經貿部關於原則同意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的批覆;
8.公司章程;
9.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要求的其他檔案。
七、外經貿試點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進行公司登記時,以民政部門頒發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作為職工持股會法人資格證明。
八、待國家有關職能部門制定內部職工持股會管理辦法後,外經貿企業職工持股試點中設立的職工持股會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規範。
九、以上規定只限於外經貿行業中按《公司法》改建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進行內部職工持股試點企業。
一九九七年十月六日
規範性檔案(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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