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審前準備

民事審前準備

《民事審前準備》: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理論與實踐叢書,法官書架必備圖書。該叢書充分反映了近年來法院立案審判業務實踐與理論研究的前沿熱點問題及最新成果;對國外訴訟法學理論的介紹全面、精要;對人民法院立案審判業務的闡述具體、前瞻;對立案審判業務中新情況、新問題分析透徹、深刻,其制度完善與改革構想中肯、可行……總之,是目前國內惟一系統、全面闡述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相關法律實務及理論研究的、極具借鑑與參考意義的工作用書。

基本介紹

  • 書名:民事審前準備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頁數:270頁
  • 開本:16
  • 品牌:人民法院出版社
  • 作者:姜啟波 張力
  • 出版日期:2008年12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801618807, 9787801618801
基本介紹,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文摘,序言,

基本介紹

內容簡介

《民事審前準備》闡述了民事審前準備程式的基本理論問題;比較研究了域外的民事審前準備制度;實證地研究了我國相關司法實踐,提出了改進的理論構想。內容主要包括:民事審前準備的主體;送達與保令;證據的收集、提供、交換與固定;爭點整理;和解、調解與速裁;排期開庭。

作者簡介

姜啟波,山東省昌邑市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博士學位;曾任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中共山東省委政法委員會研究室主任,現為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員、立案庭副庭長、中國民事訴訟法法學會理事;已出版專著、合著十餘部,在國內20餘家報刊發表文章150餘篇,約計400萬字。
張力男,生於1972年6月,山東臨沂人,法學博士,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講師,主要研究領域為民事訴訟法、證據法、司法制度和法社會學。於2004年參加完成了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唐德華先生主持的國家人文社會科學重點課題——中國民事訴訟理論與實踐,曾經在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既判力的界限》、《再審發動程式之重構》、《WTO爭端解決機制與中國對該機制的運用》等學術論文十餘篇,參編了全國黨校系統法學統編教材《證據法學》(江偉教授主編、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出版)等。

圖書目錄

第一章 民事審前準備的基本問題
第一節 民事審前準備概述
一、民事審前準備的涵義
二、民事審前準備的演進
三、民事審前準備的性質及其價值
第二節 民事審前準備的功能
一、法律以及程式法的功能概說
二、審前準備的共有功能
三、民事審前準備的特有功能

第二章 兩大法系民事審前準備概況
第一節 英美法系的審前準備
一、英美法系審前準備的歷史演進
二、當代美國的民事訴訟審前準備
第二節 大陸法系的審前準備
一、法國民事訴訟審前準備
二、德國民事訴訟審前準備
三、日本民事訴訟審前準備
第三節 兩大法系民事審前準備的比較評析
一、兩大法系在民事準備制度上表現出的共同點
二、兩大法系民事訴訟準備所表現出的不同點

第三章 我國民事審前準備制度概述
第一節 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關於審前準備的規定
一、審前準備的任務
二、審前準備的內容
三、我國現行法對審前準備制度規定的不足與改革的必要性
第二節 完善我國審前準備制度的法律依據
一、《關於民事審判方式改革問題的若干規定》有關審前準備的規範
二、《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綱要》關於審前準備的規劃
第三節 構建完善的民事審前準備制度的思路
一、構建我國民事審前準備制度的價值取向
二、我國構建完善審前準備制度的基本問題
三、建構我國民事訴訟審前準備制度的思路

第四章 民事審前準備的主體
第一節 審前準備組織與準備法官
一、審前準備組織
二、審前準備法官
第二節 當事人
一、正噹噹事人理論與民事審前準備中對非正噹噹事人的處理
二、原告與被告在審前準備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三、共同訴訟人參加審前準備的問題
第三節 其他民事審前準備的參與主體
一、人民檢察院參與審前準備的有關問題
二、訴訟代理人參與審前準備的問題
三、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審前準備的問題

第五章 送達與保全
第一節 送達
一、送達概述
二、我國送達的司法實踐
三、域外民事訴訟送達制度,
四、我國民事訴訟送達制度的完善
第二節 保全
一、保全的涵義與種類概述
二、財產保全
三、行為保全

第六章 證據的收集、提供、交換與固定
第一節 民事訴訟證據制度概述
一、民事訴訟證據的涵義
二、民事訴訟證明
第二節 證據的調查收集
一、證據調查收集概述
二、強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調查收集證據的權利與保障機制
三、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有關問題
第三節 證據的提供與交換
一、我國證據提供制度的演進
二、現行法關於證據提供的主要內容
三、我國的證據交換制度
第四節 證據保全和證據固定
一、證據保全
二、證據固定

第七章 爭點整理
第一節 爭點整理概論
一、爭點整理的涵義
二、爭點整理的功能
三、爭點整理與當事人失權
第二節 我國爭點整理制度及其完善
一、現行法關於形成爭點的規定與不足
二、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相關制度經驗
三、我國爭點整理制度的完善

第八章 和解、調解與速裁
第一節 和解、調解與速裁概述
一、審前準備中的和解、調解與速裁的概念
二、審前準備中和解、調解與速裁的意義
三、審前準備中和解、調解與速裁的法律效力
第二節 審前準備中的和解
一、審前準備中的和解在我國的法律實踐
二、域外的相關制度經驗
三、完善我國審前準備和解制度的思考
第三節 審前準備中的調解
一、審前準備中的調解概述
二、庭前調解的原則
三、適用庭前調解的案件範圍
四、庭前調解的具體程式
第四節 審前準備中的速裁
一、我國速裁程式的司法實踐
二、我國速裁程式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第九章 排期開庭
第一節 排期開庭概述
一、排期開庭的涵義
二、排期開庭的價值和意義
三、排期開庭制度的具體內容
第二節 域外的相關制度經驗
一、美國流程管理的相關規定
二、歐洲國家的一些相關規定
第三節 完善我國的排期開庭制度的構想
一、現階段排期開庭存在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的排期開庭制度

第十章 非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與某些特殊案件的審前準備
第一節 第二審案件審前準備的適用
一、第二審程式以開庭審理方式的審前準備
二、第二審程式以不開庭方式審理的準備
第二節 簡易程式案件的準備
一、簡易程式概述
二、簡易程式中的審前準備
第三節 刑事案件審結後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式
一、關於刑事案件審結後單獨提起的民事訴訟程式概述
二、刑事案件審結後單獨提起民事訴訟的審前準備

文摘

2.決定期日,主持當事人交換證據,依當事人請求決定調查收集必要證據,主持審前會議,進行勘驗,委託鑑定,明確爭點,引導當事人和解,對程式問題作出裁定。
3.行使闡明權。闡明權是大陸法系國家民事訴訟立法及理論上用語,源於德語“AuIkl rungsrecht”。在我國有時也譯作釋明權、闡釋權。闡明意是指使不明確的事項變得明確,具體指當事人的聲明和陳述不充分吋、不明了、不正確或有矛盾甚至是當事人得提出聲明而未提出時,促使當事人的提出正確、適當、充分或及時的聲明和陳述,或者於必要時促使當事人提出證據。闡明是因當事人所為聲明或陳述,有缺點時,予以除卻而為補充之方法。闡明權的行使一般有三種情況:不明了者令其明了;不適當者令其除去;不完全者令其補充。在民事審前準備中,考慮到當事人的實際訴訟能力,以及訴訟公正與效率的要求,準備法官進行必要的闡明是必須的。如果由於法官的闡明不足或不當,而產生不利於當事人的訴訟後果,該當事人應有權進行抗辯。
準備法官闡明的範圍主要包括:(1)當事人訴訟權利和義務的闡明,在當事人因不知或不當行使權利時準備法官應當告知當事人其可能的失權後果或法律責任;(2)準備書狀的完善和遞交,對必備的準備書狀,準備法官要求當事人提供;對有瑕疵的書狀,責成當事人補正;準備法官要告知當事人答辯或提交相應訴訟文書的期限和方式;(3)關於攻擊和防禦方法的闡明。
4.對當事人處分行為的審查。在民事訴訟中,基於意思自治的原則,當事人有權對自己的民事權益進行處分,國家和他人不應進行干預。但是,現代法律觀念,考慮到公益秩序的保護,私權自治的理念已經受到限制,國家適當的干預是必需的。在民事審前準備中,當事人對自己實體權利和程式權利的處分,只要不危害國家利益和公共秩序,就應予以認可。然而這種處分行為,危害了國家利益,有違公序的維持,準備法官則應予以糾正。
5.和解與調解。如果在審前準備中能夠通過和解或調解結束訴訟的,準備法官可以認可當事人的和解,以及主持當事人進行調解。

序言

《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理論與實踐叢書》作為最早系統、全面闡述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工作理論與實務的論著,自2005年出版以來,以其系統性、前瞻性和指導性,廣受法律界好評,推動了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工作及理論研究不斷向前發展,實現了寫作的初衷。
本次修訂系應出版社誠邀。該叢書發行後,立即得到讀者認可,第一版所有書籍在很短時間內銷售告罄。令人不愉快的是,盜版書堂而皇之地出現在書店和網路里。為使讀者免受盜版欺詐,人民法院出版社決定再版發行《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理論與實踐叢書》。
當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時代賦予其新的要求,民眾給予其新的期待。在新的歷史起點,法學理論研究必須在各國司法文明與中國優秀傳統間作出理性選擇,司法實踐必須更加關注國情,更加關注公正,更加關注民生,人民法院將堅定不移地沿著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司法道路闊步向前。立案審判工作要更好地融入並服務審判全局,必須與時俱進,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實現新發展。
近年來,人民法院立案審判又有許多新的發展變化。如在案件受理方面,又有一些新類型案件產生,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案件受理的新規定、新司法解釋;在審前程式方面,各地人民法院不斷探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嘗試以“案結事了”為終極目標的具有中國特色的調判結合主義訴訟模式;尤其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最新修訂,使法院審判工作格局發生了重大變化,給民事再審立案工作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機遇,人民法院適時就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標準作出了大幅調整……變化發展是社會生活的永恆主題,改進完善是法律制度的生命源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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