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

民事再審申請書是司法文書的一種。民事再審申請書有別於刑事再審申請書。民事再審審申請書主要針對民事案件領域。民事再審申請書,是民事案件的當事人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決、裁定或者調解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式和期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或者向原審法院提起再審申請時使用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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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書範文

填寫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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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申請書
申請再審人(姓名)(一審XX、二審XX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 (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法定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
聯繫電話:
被申請人(姓名)(一審XX、二審XX按原裁判文書上的身份填寫)
性別: 年 月 日出生 民族(按身份證上的寫
職業及職務:
住址:(請準確具體填寫,可以幫助法院及時準確送達文書
請求事項:
申請再審人XXX因與被申請人XXX (案由)糾紛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XXXX) 字第 號民事判決(終審判決),申請再審。本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X款第(X)項“ 寫上該法律條款內容”;第(X)項“ ”等法定事由,特向貴院申請再審。再審請求事項:
1、
2、
事實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再審人:
年 月 日

範文

民事再審申請書
申請人:曾國明,男,生於1947年11月25日,個體工商戶,住萬州區分水鎮三正場國興路158號
申請人因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對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於2006年6月29日作出的(2006)渝二中法民終字第386號民事判決書不服,提出再審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再審,糾正原判不當。
2、請求依法撤銷(2006)渝二中法民終字386號民事判決
事實及理由
二審判決置一審所查明的事實不顧,錯誤認定事實
二審判決在對一審判決所查實的事實依法予以確認的基礎上,在本院審理認為又作出“曾國明按照慣例僱請駕駛員陳天軍”錯誤認定,該判決在隨後的認為中“至於曾國明與駕駛員陳天軍之間的運輸契約關係事案不作調整”,申請人認為二審判決認定事實上前後矛盾。對此,申請人不服這一認定。因為申請人與陳天軍根本不是僱請關係,只能是“運輸契約關係”。
一、二審法院在事實上認定運輸契約已經終結錯誤,因為交付是在貨主庫房清點後,方才履行完畢。雖說卸貨屬於貨主的義務,但卸貨時陳天軍的作為承運人仍然有安全保障的義務。
就一審、二審已經查明認定的事實是“由於車廂板無法打開,被告陳天軍使用一木棒到車上去撬車廂板,賀永常與盧雲貴等人用手將車廂板撐住,防止車廂板突然打開與車身撞擊受損”這一行為,一是屬於陳天軍本人應盡義務;二是為了陳天軍的財產利益。
陳天軍直接致人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況且原告已經將陳天軍以侵權之訴為被告起訴,二審法院在人民法院未盡釋明義務,應當告知原告作出選擇,在未告之原告的情況下,對侵權之訴,不予調整是錯誤。
綜上所述,二審錯誤認定事實,導致適用法律錯誤,為此申請撤銷二審判決,依法改判。
此呈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二00六年八月十六日

再審程式

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認為確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提出變更或撤銷原判決、裁定書和調解書的請求,並提請人民法院對案件重新審理的訴訟制度。申請再審是我國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訴訟權利,是當事人依法享有訴權的具體體現。當事人申請再審,是我國再審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的體現。它對於糾正生效裁判的錯誤,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維護法律的嚴肅性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都有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199條至第203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201條至第213條及最高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等是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律依據。
二、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情形。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定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傳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不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因當事人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審理,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裁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再審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審,也可以交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抗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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