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緝

司法用語。又稱“比捕”。即命令衙役捕吏限期提拿犯人歸案。光緒《大清會典事例》卷八三二《刑部·刑律·捕亡·盜賊捕限一》載:“凡司道提比捕役,除積案久逃之犯,仍照舊例遵行外,其新報之案,司道不得即行提比,專令該管之府廳比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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