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金融監管體制

比利時金融監管體制是由銀行委員會負責對金融機構實施的金融監管體制。銀行委員會成立於1935年,是一個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性和超脫地位的公共機構。起初,銀行委員會的監管對象主要是三類私人金融中介機構,即商業銀行、儲蓄銀行和其他一些吸收存款的非銀行金融機構。1975年以後,法律賦予銀行委員會更大的監管權力,銀行委員會開始擁有自己的檢查人員。從1980年開始,銀行委員會又依法將一些公共金融中介機構納入了自己的監督網。此外,銀行委員會還為財政部代管養恤基金。對銀行的常規現場檢查由獨立的持照審計師來完成,持照審計師由銀行委員會指定專家擔任,一切費用也由銀行委員會支付。

持照審計師的主要任務是: ①核實各銀行向銀行委員會所報資料的真實性,並檢查其會計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是否完善。②檢查各項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③監控金融機構的償付能力、流動性和盈利能力,並對其內部控制機制的運作進行監督。④向銀行委員會和被檢查銀行管理層提出報告。除了持照審計師以外,還有由銀行股東任命的檢查員,所需費用由股東支付。銀行委員會有時也派自己的監督官對有關銀行實施現場檢查,但這種檢查是非經常性的,一般有很大的針對性。銀行委員會要對各家銀行日常報送的業務報表和統計資料以及持照審計師和監督官的報告進行審核。銀行委員會還與各家銀行的管理層保持著密切的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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