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利時王國憲法

比利時王國憲法1860年比利時獨立革命勝利後制定的憲法。1831年公布。制定後只進行過局部修改,是世界憲法史上壽命最長的憲法之一。全文除附則外,分領土及劃分;比利時國民及其權利;權力;財政;公共兵力;通則;憲法的修改;過渡條款等8編,總計140條。是在立憲君主制度下實行自由主義和議會民主制的一個藍本,歐洲大陸資產階級憲法的典型。其主要內容是:規定比利時是立憲君主國,一切權力來自國民。實行三權分立的原則。行政權屬於國王。

國王是國家元首,統帥陸、海、空三軍,宣戰、締結條約,任免大臣,頒布法律,有權同時或個別解散參眾兩院,可以命令停止兩議院會議等。同時憲法也規定國王的一切權力的行使,非得大臣副署均屬無效,大臣副署要負其責。因此,行政權事實上是內閣以國王名義行使,並向議會負責。立法權由國王、眾議院和參議院共同行使。眾議院議員由直接選舉產生,參議院議員由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產生。兩院有相同的地位和職權。兩院議員依法定方法分為法語集團和荷蘭語集團,並分別組成法蘭西文化共同體會議和荷蘭文化共同體會議,依法行使有關權利,以解決民族和語言問題。司法權屬於法院,一切判決均以國王名義進行。法院依法定許可權審理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設立特別委員會和特別法庭。法院和法庭有權審査中央政府、省及其下級地方團體的命令、規則,如果認為違法時,不得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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